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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70010/2024-58848 发文日期: 2024-03-27 发布机构: 蓝山县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森林防火
统一登记号: LSDR-2024-00001 信息时效性: 文件截止日期 文号 : 蓝政函〔2024〕11号
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4年清明期间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通告
  • 2024-03-29 09:27
  • 来源: 蓝山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蓝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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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DR-2024-00001

蓝政函〔202411

蓝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2024年清明期间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森林防火条例》 《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 《永州市森林火源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做好2024年清明期间森林防灭火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明确森林防火区范围。根据《永州市森林火源管理若干规定》,森林防火区是指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3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严格管理野外用火行为。2024329日至202449日为清明节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实行野外禁火。严禁携带火种进山,严禁在林区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炼山、烧柴、烧火积肥或者焚烧田基草、农作物秸秆、果园杂草及其他极易引起森林火灾等行为。清明祭祀活动期间、严禁祭祀焚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点烛等用火行为。广大民众要破除陋习、采取文明的祭祀方式,倡导植树、送鲜花等文明祭扫新风、国家公职人员要争做文明祭祀的宣传者,引领者和推动者。各乡镇和村(社区)要组织专门人员对本辖区内坟山、墓地、近山田埂等地段实行巡逻守护,并在进山路口设立检查哨卡,对进山祭扫人员进行登记;要加强对防火区内未成年人和智障人群的监管;要着力防控林区生产作业点、加工厂、旅游景点等重点地区,消除火灾隐患。

三、严厉查处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火灾案件。清明节森林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根据《永州市森林火源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对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国家公职人员因祭祀引发森林火灾的,纪委监委将从严追责问责,对不遵守防火规定、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等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严处罚。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49日。

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并积极监督举报,一旦发生火情,请立即报告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火警电话:119,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746-2213419。)

特此通告。

蓝山县人民政府

202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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