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70010/2023-55056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蓝山县人民政府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鼓励投资新建星级酒店优惠政策 |
统一登记号: | LSDR—2023—00001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蓝政发〔2023〕1号 |
LSDR—2023—00001
蓝政发〔2023〕1号
蓝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蓝山县鼓励投资新建星级酒店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茶场,县直和省市驻蓝有关单位:
《蓝山县鼓励投资新建星级酒店优惠政策》已经县委常委会议和蓝山县第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蓝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0日
蓝山县鼓励投资新建星级酒店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增强我县商务办公、旅游接待能力,完善服务功能,提升城市形象,现就鼓励县城范围内投资新建硬件设施达到五星级标准的酒店(以下简称“星级酒店”),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我县城区投资建设总投资额约5亿元,客房数280间(含)以上,床位400张(含)以上,至少有一个层高9米以上、能容纳1000人的多功能宴会厅,酒店建筑总面积40000—50000平方米,硬件设施达到五星级酒店标准的酒店项目。
第三条 星级酒店项目建设用地公开挂牌出让,以市场评估价为挂牌起始价。
第四条 星级酒店的安全生产和防空地下室建设等不得减免的项目收费按标准收取,其它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实得部分进行全额奖励。
第五条 星级酒店建成营业后,按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享受10年的优惠政策,由县财政从县旅游产业扶持资金列支,前5年按100%作为奖励,后5年按50%作为奖励。
第六条 投资建设的星级酒店,按建筑面积2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低于40000平方米不予补贴。依法取得星级酒店建设用地,取得规划和施工许可并开工之时,按星级酒店规划设计面积兑现至补贴总金额的30%;星级酒店基础完工兑现至补贴总金额的50%;星级酒店主体完工兑现至补贴总金额的100%。奖补资金由县财政和投资方实行“双控”,确保专款用于星级酒店建设。
第七条 星级酒店建成后经有资质的机构或专家认定硬件设施达到五星级酒店标准,且床位在400张(含)以上的,按5万元/张床位给予奖励。
第八条 星级酒店用水、用气价格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员工生活区用水、用气按居民收费标准收取,用电电价按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项目投资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约,政府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项目投资方须全额退还已兑现的奖补资金且无偿将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移交政府,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一)自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24个月内未完成酒店项目建设的;
(二)擅自变更酒店项目规划设计或降低设计等级标准的;
(三)改变项目用地性质的。
第十条 优惠政策所涉及的奖励、扶持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如遇国家、省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对引进国内知名酒店品牌的五星级酒店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商定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本优惠政策最终解释权归蓝山县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3月19日止。2018年11月7日印发的《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蓝山县鼓励投资建设五星级酒店优惠政策>的通知》(蓝政发〔201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