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70010/2021-47375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蓝山县人民政府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生态提升工程建后管护办法 |
统一登记号: | LSDR-2021-00004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蓝政发〔2021〕2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蓝山县2020年生态功能精准提升工程包括林相改造和湿地恢复提质两个项目,建设目标是:系统性推进湘江源头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修复工程,修复生态环境,提高生态承载力,拓展生态空间,促进我省“一湖三山四水”生态安全屏障构筑,助力长江经济带可持续发展。为保护工程建设成果,加强建后管理和养护,做到建管并重,使其持续发挥效益,根据《湘江流域和洞庭湖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攻坚行动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湘江流域和洞庭湖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后续工作的函》及《湖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湘江流域和洞庭湖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工作的通知》(湘林规函〔2021〕17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蓝山县2020年生态功能精准提升工程建后管护是指对工程成果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蓝山县2020年生态功能精准提升工程(包括抚育、防火、禁牧、制止私挖乱垦、封育围栏、保护宣传牌等)实施的乡镇场的管理和维护。
第二章 管护组织及职责
第四条 生态功能精准提升工程经省级验收合格后,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及属地管辖的原则办理竣工移交手续。
由县林业局将生态功能精准提升工程湿地恢复提质项目移交给项目所在地的塔峰镇,再由塔峰镇分别移交给项目所在地的东江、雷家岭、三和新、井湾、溪林、六七甲等六个村民委员会,项目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为项目管理主体。
由县林业局将生态功能精准提升工程林相改造项目移交给项目所在地的荆竹国有林场,荆竹国有林场为项目管理主体。
接受移交的单位,自项目移交之日起,负担起生态功能精准提升工程的运行管护,并因地制宜,组建管理队伍,使工程永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五条 县林业局为本次生态功能精准提升工程建后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塔峰镇人民政府、六个村民委员会和荆竹国有林场为建后管护的责任单位,要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区生态功能精准提升工程建后管护职责,负责监督、检查生态功能精准提升工程管理维护的落实;具体负责对生态功能精准提升工程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生态功能精准提升工程成果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项目成果的行为。塔峰镇人民政府、六个村民委员会和荆竹国有林场要加强对生态功能精准提升工程建后管护工作的领导,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办法。
第三章 管护人员
第七条 根据管护面积及任务情况,每个村及林场配备管护人员1-2名。属于村民委员会的,优先在护林员中选用管护人员;也可由本人申请、群众推荐、公开竞争产生。管护人员确定后应报塔峰镇人民政府及县林业局备案;属于荆竹国有林场的,工区的护林员为当然的管护人员。要尽量维持管护人员的稳定,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削减管护人员。塔峰镇人民政府和荆竹国有林场应分别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本项工作。
第八条 管护人员须具备的条件: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
第九条 管护人员应实行合同管理,分别由各村民委员会及荆竹国有林场与之签订管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任务职责。凡不能履行管护合同不能完成管护任务、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及时解除管护合同。
第四章 管护内容
第十条 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生态功能精准提升工程成果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的项目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一条 管护人员应经常对生态功能精准提升工程成果进行巡查,平时每月对生态功能精准提升工程成果巡查不少于两次,并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
第十二条 管护人员巡查时要重点防范用火、放牧、私挖乱垦等造成对生态功能精准提升工程成果的破坏。管护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和人为破坏项目成果的要及时制止,已造成损毁的,立即向村民委员会(荆竹国有林场)报告相关情况,塔峰镇人民政府(荆竹国有林场)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确因生产、建设需要,必须在生态功能精准提升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和建筑物,应当从严控制,建设单位必须先将建设项目的选址地点、工程规模、结构形式和占地范围,向县林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向上级主管机关报送设计任务书。
第十四条 塔峰镇人民政府、荆竹国有林场分管领导每季度向县林业局报送一次管护情况。
第五章 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五条 生态功能精准提升工程成果管护资金筹集:由县财政局按10元/亩·年预算安排资金,其中3元/亩·年为管护人员工资、7元/亩为维修费用。管护人员工资由县财政在每年的12月份视管护工作考核情况拨付到塔峰镇人民政府、荆竹国有林场;维修费用由塔峰镇人民政府、荆竹国有林场汇总上报县林业局,经审核后再报县财政拨付。
第十六条 管护资金实行专户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必须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自觉接受审计检查。
第十七条 管护人员工资在管护资金中列支,按县财政拨付的标准及管护面积由塔峰镇人民政府、荆竹国有林场统一发放。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每年对生态功能精准提升工程成果管护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我县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内容。
第十九条 塔峰镇人民政府、荆竹国有林场建立经常性的自查、检查制度,采取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生态功能精准提升工程成果管护工作实行考核。对管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管护不善、问题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严重的要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因管护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管护不到位的,扣减工资处罚;造成管护责任区的项目成果严重损毁的,解除管护合同,并按管护合同的约定追究管护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有意损坏项目成果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威胁、殴打管护人员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交由司法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蓝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