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信息公开 > 履职依据 >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分享到:
索引号: 4311270010/2021-45412 发文日期: 2021-05-17 发布机构: 蓝山县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规范天然水域垂钓
统一登记号: LSDR-2021-00003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蓝政函〔2021〕10号
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天然水域垂钓行为的通告
  • 2021-05-20 09:16
  • 来源: 蓝山新闻网
  • 发布机构:蓝山县人民政府
  • 作者:
  • 【字体: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决策部署,严厉打击各类生产性捕捞行为,有效保护渔业水生生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法〔2020〕1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规范全县天然水域垂钓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范围为我县境内所有天然水域。

二、依法划定汇源瑶族乡新田湾河二水厂取水口下游200米至上游5000米范围、舜水河二水厂备用水源取水口下游200米至上游5000米范围、塔峰镇两江口水库、新圩镇龙井头水库、新圩镇毛江水库、塔峰镇高阳村肖姑山水库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禁止垂钓区域,禁止任何人在禁钓区垂钓。

三、在禁钓区以外的天然水域垂钓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垂钓者应“一人一杆一钩”进行休闲垂钓,禁止使用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钓具、钓法进行垂钓。

2、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3、禁止可视锚鱼。

4、禁止使用有毒有害饵料进行垂钓。

5、禁止任何渔获物上市交易。

6、垂钓者应注意自身安全,服从、配合县直有关单位和垂钓水域所在乡镇的管理,及时收集处理垂钓地的废弃物,避免污染环境。

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综合执法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在执法过程中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并劝阻、制止和举报违法违规垂钓行为,举报电话:110、12345、12315。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蓝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声明 | 站点地图| 联系我们|邮箱:lsjjxxzx@126.com
主办: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蓝山县数据局(蓝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联系电话:0746-2226151
备案号:湘ICP备05012207号  网站标识码:4311270010   湘公网安备 43112702000005号

  • 湖南省政府网
  • 蓝山政务
  • 承办:蓝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技术支持:开普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