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70010/2020-41815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蓝山县人民政府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严厉打击非法营运 |
统一登记号: | LSDR-2020-00012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蓝政函〔2020〕32号 |
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蓝政函【2020】32号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营运秩序,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管理,净化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环境,有效切断新冠病毒传播途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运输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省、市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隐患清零”等专项整治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决定从即日起至12月31日依法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非法营运,是指未取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或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活动、巡游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以及使用营转非客车、二轮(三轮)摩托车、私家车、代步车、面的车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或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活动、巡游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以及使用营转非客车、二轮(三轮)摩托车、私家车、代步车、面的车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件的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网络预约车经营活动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网络预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依法查处私自悬挂顶灯、自制线路牌、违规设置广告或通过QQ、微信、名片等发布乘车信息;网络约车约客、定点或沿途招揽乘客和二轮、三轮摩托车载客等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等“黑车”经营行为;没有营运手续从事客运行为车辆以及私家车、代步车、面的车擅自从事旅客运输经营的车辆;长途和中短途班车、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以及公交车、出租车等违规经营扰乱道路客运运输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对经查实的“黑车”非法营运行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营运车辆载客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四、从严打击非法营运“黑车”的组织者以及为非法营运提供便利,妨碍公安、交通、交警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非法营运车辆及人员,从重从快打击欺行霸市、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非法营运组织和扰乱客运市场秩序的团伙,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道路客运、公交、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主动举报非法营运,配合执法部门开展打击整治行动,严禁非法串联聚集、散布不实言论等行为,自觉维护道路客运、公交、出租汽车正常运营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守法经营、规范经营、优质服务。
六、道路客运企业、公交公司、出租汽车运输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内部经营机制,强化企业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法律法规、服务规范等教育培训,提高经营服务水平。
七、广泛宣传非法营运“黑车”的社会危害性和疫情防控期间严厉打击的必要性,鼓励广大市民抵制非法营运车辆、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举报非法营运车辆,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打击非法营运车辆,共同维护我县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蓝山县交通运输局举报电话:0746-2224116,蓝山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蓝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举报电话:0746-2269124)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蓝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