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70010/2024-58414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蓝山县政务公开办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
统一登记号: | LSDR—2023—01005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蓝政办发〔2023〕10号 |
LSDR—2023—01005
蓝政办发〔2023〕10号
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蓝山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茶场,县直和省市驻蓝各单位:
《蓝山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第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8日
蓝山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质量强县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速、提质、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湖南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1〕34号)和《永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考核办法》(永政办发〔2021〕8号)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长质量奖是蓝山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我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在工业(含农产品加工业)、食品生产、服务等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规模以上企业。
第三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企业自愿提出申请为基础,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是对申报企业前3年质量业绩的综合评价。获奖企业3年后可以再次提出申请,对复评获奖的单位不予重复奖励。
第五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县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奖项设定和申报条件
第六条 县长质量奖每三年评审一次,每届不超过2个。经相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评审,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七条 申报县长质量奖的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蓝山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体系健全,并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三)具有良好的经营绩效,经营规模、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县内同行业前列,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现象;
(四)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名优产品生产企业、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服务品牌企业和入统企业可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五)获得县有关主管部门的推荐。
第八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企业申报县长质量奖。
第九条 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县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和安全等政策规定的;
(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内发生过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四)近3年内国家、省、市、县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近3年内参加县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为加强对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蓝山县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县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审定批准、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评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组织县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县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准则、评审程序等;
(二)组织开展县长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企业申报资料并进行资格审查;
(三)组织评审组对企业进行评审,并监督考核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四)向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提出审议的候选企业名单;
(五)承担县长质量奖获得企业的后续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组应由5名(含5名)以上具有资质的评审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评审组成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方可被聘为评审员:
(一)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的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方面的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书面表达能力;
(三)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每年由评委会办公室预先公告当年度县长质量奖评审的时间安排,评委会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县长质量奖的申请。
第十四条 凡符合县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蓝山县县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对本企业进行自我评价并写出自评报告。申报表中有关内容需经相关部门验证确认并提供证明材料,并经有关主管部门、乡镇或行业协会之一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一式两份报送评委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材料审查。对企业提交的申请书、自评报告等材料进行评审,并形成材料评审报告。评委会办公室在1个月内确定现场评审企业名单。对未获现场评审资格的,评委会办公室应书面通知企业。
(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为2-5天。现场评审结果应当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交企业确认,在现场评审结束后5天内提交评委会办公室。
(三)用户评价。对进行现场评审的企业,由评委会办公室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其主导产品进行用户满意度调查,并提供用户评价报告。
(四)综合评价。评委会办公室对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用户评价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后,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县长质量奖审议候选名单。
(五)评审会审议。评委会根据评委会办公室的综合评价报告,审议确定拟获奖建议企业名单,通过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六)经公示通过的获奖建议名单,应当经评委会审核,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通报表彰获奖组织,由县长向获奖组织颁发县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对获得县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六章 获奖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县长质量奖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获奖企业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县长质量奖的荣誉,企业可以在获奖的产品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县长质量奖标志,并标明编号、有效期。可优先推荐为市长质量奖参评名单。
第十八条 获奖企业要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作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业,评委会办公室经查证属实后要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撤销其县长质量奖,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5年内不得参加蓝山县县长质量奖及以上奖项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 建立获奖企业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评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
第二十二条 县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的宣传、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技术研发设施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评委会办公室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获奖企业在获奖后3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委会办公室提请县人民政府撤销其县长质量奖,并向社会公告。撤销奖项的单位5年内不得参加蓝山县县长质量奖及以上奖项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卫生等事故的,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三)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的,有重大质量问题投诉的,质量水平明显下降的;
(四)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五)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承担县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 评委会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