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
湘自资规〔2024〕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落实《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有关要求,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重要意义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对历史和人民负责的高度,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的战略部署和制度安排,是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管控边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的要求,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维护区域生态安全,为推动湖南高质量发展,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南篇章作出积极贡献。
二、规范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准入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准入目录见附件1。上述活动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应征求林业主管部门或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意见。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法律法规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内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项目,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三、加强有限人为活动管理
(一)严格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
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有限人为活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的,在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修筑生产生活设施的,附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认定意见模板见附件2。
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林业直服用地和规划许可等手续时,附市县人民政府出具的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修筑住房无须出具认定意见。
考古调查发掘、自然资源调查、地质勘查、林木采伐等不涉及建设行为的其他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无须办理认定意见,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二)规范认定意见办理流程
需省级出具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附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的初审意见;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通信、电力、油气、给排水等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项目,可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附相关市县人民政府的初审意见。申请材料详见附件3。
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组织对需省级出具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其中,仅涉及自然保护地的,由省林业局牵头组织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由省自然资源厅汇总。审核意见原则上按批次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需市县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的,相关办理流程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三)有序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各地要对生态保护红线内已有人类活动和建设项目等历史遗留问题深入排查,对需逐步有序退出的矿业权、建设用地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尚无明确规定的,由属地人民政府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退出计划,明确退出时限、补偿安置、生态修复等要求,确保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对人工商品林实行统一管护,并将重要生态区位的人工商品林按规定逐步转为公益林。零星分布的已有水电、风电、光伏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严禁扩大现有规模与范围,项目到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做好生态修复。
四、规范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用地审批
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附件4),按规定由自然资源部进行用地预审后,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纳入规划选址综合论证,在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时,附省人民政府出具的不可避让论证意见,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节约集约和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
五、加强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临时用地管理
生态保护红线内申请办理临时用地的,主体项目应已取得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或不可避让论证意见。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所必需的临时用地,应尽量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确实无法避让的,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使用范围、选址、使用期限等有关要求,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严格落实恢复责任。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的,应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占用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地类的,应依法办理相关审批(审核)手续。
六、严格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程序
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自然保护地边界发生调整的,省林业局将自然保护地调整后的成果及批准文件反馈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对生态保护红线作相应调整。
(二)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发现可供开采油气资源并探明储量的,按有关规定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明确开采拟占用地表范围,并对生态保护红线作相应调整。
(三)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五年一评估”情况,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红线局部调整方案,纳入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修改方案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编制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局部调整方案报请省人民政府审定,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生态保护红线空间布局作出调整的,省自然资源厅按规定程序申请更新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数据;纳入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的生态保护红线数据,方可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督察执法依据。
七、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监管
(一)压实生态保护红线保护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本地区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监管主体责任,树立底线意识,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相关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开展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各类人为活动。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强化对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监督,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做好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
(二)强化实施监管。省自然资源厅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三地两矿”工作严格监管,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变化图斑移交省林业局,由省林业局组织调查核实。省自然资源厅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和矢量数据上传至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认定一宗、备案一宗”的要求,将本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以及项目用地矢量数据上传至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备案。
(三)加强监管执法。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批准后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处理情况在用地报批材料中专门说明。破坏生态环境、破坏森林草原湿地或违反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由生态环境、林业主管部门按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采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机构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四)强化数据共享。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将批准的生态保护红线逐级汇交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与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生态环境监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重要依据。加强各部门数据和成果实时共享,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其间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问题,及时反馈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和省林业局。
附件:1.湖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以外区域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准入目录
2.××人民政府关于 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模板)
3.省级“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办理资料清单
4.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林业局
2024年7月5日
附件1
湖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内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以外区域
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准入目录
序号 |
项目类别 |
|
1 |
环境监测和执法活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和军事国防活动,经依法批准的科学研究观测、调查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 |
(1)环境监测、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等管理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林涉水等违法案件的查处等; (2)防灾减灾救灾(含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应急抢险救援、军事国防、疫情防控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 (3)经依法批准的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导航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 |
2 |
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前提下,从事基本生产生活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 |
(1)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等活动; (2)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耕地、水产养殖规模的村民建房、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电、交通、水利、码头、污水处理、垃圾储运、设施农业、挡土墙等原住居民必需的生产生活设施。 |
3 |
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 |
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标本采集和文物保护等活动。 |
4 |
依法依规对林木进行抚育采伐、树种更新和林木采伐经营等活动。 |
(1)人工商品林、园地可进行必要的抚育采伐、采摘、树种更换; (2)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 (3)经依法批准,可开展以改善林分结构、提高森林质量和生态功能为目的的森林经营活动和竹林采伐经营活动; (4)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
5 |
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 |
(1)在不新增建设用地情况下,可利用现有闲置房屋改造建设民宿; (2)标识标志牌、道路(含索道、步道、栈道等)、观景台、游客服务中心、生态停车场、休憩等配套性服务设施建设及维护; (3)污水处理、垃圾储运、公共卫生、供电、供气、供水、通信、安全防护、应急避难、医疗救护、电子监控等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 (4)符合相关规划的接待等其他配套性服务设施。 |
6 |
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信和防洪、供水设施建设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已有的合法权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和改造。 |
(1)公路、铁路、堤坝、桥梁、隧道,电缆(光缆)、油气、供水、供热管线,农业灌溉设施,航道,输变电等线性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 (2)电视塔台、雷达、通信基站、广电发射台等通信设施; (3)河道、湖泊、岸线整治,堤坝建设及加固,防洪治涝、水系连通、河湖清淤疏浚等; (4)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 (5)已有的合法权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等。 |
7 |
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
(1)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 (2)铀矿勘查开采活动,可办理矿业权登记; (3)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继续开展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勘查区块范围)、保留、注销,当发现可供开采油气资源并探明储量时,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严格控制开采区域范围后,可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调处生态保护红线并依法办理采矿权; (4)已依法设立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范围,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 (5)已依法设立的矿泉水、地热采矿权,在不超过已经核定的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的前提下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 (6)已依法设立和新立的铬、铜、镍、锂、钴、锆、钾盐、(重)重稀土矿等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登记,因国家战略需要开展开采活动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上述勘查开采活动,应落实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严格执行绿色勘查、开采及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相关要求。 |
8 |
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及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开展的生态修复。 |
(1)退耕还林、退塘还湿、防护林建设、森林灾害综合治理、古树名木树种保护等; (2)因病虫害、外来物种入侵、维持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开展必要的生态修复、物种重引入、增殖放流、病害动植物清理等人工干预措施; (3)矿山生态修复; (4)流域环境保护治理,防洪治涝等; (5)水土保持、国土综合整治、植被恢复、河湖整治、岸线侵蚀防治整治、湿地恢复、水源涵养、水系联通、生态廊道等综合治理修复; (6)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 |
9 |
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允许的其他人为活动。 |
附件2
××人民政府
关于 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
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
(模板)
根据《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湘自资规〔2024〕1号)的要求,经审查论证,对 项目,出具如下认定意见:
1.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情况。项目名称、位置、建设规模等基本情况;涉及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名称,涉及自然保护地情况等。
2.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情形。符合相关规划情况,符合《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湘自资规〔2024〕1号)管控要求情形等。
3.加强项目实施监管。项目实施监管责任落实等。
附件3
省级“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
活动的认定意见”办理资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电子化 格式 |
纸质材料 |
备注 |
1 |
××人民政府(或××部门)关于申请认定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请示 |
PDF文档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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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
PDF文档 |
是 |
|
3 |
项目建设内容(设计方案或平面布置图) |
PDF文档 |
是 |
|
4 |
关于建设项目用地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查询报告 |
PDF文档 |
是 |
|
5 |
项目范围矢量数据 |
SHP格式 |
否 |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如包含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线形工程,需要提供线状数据。 |
附件4
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
国家重大项目范围
1.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
2.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项目。
3.国家级规划(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正式颁布)明确的交通、水利项目。
4.国家级规划明确的电网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能源矿产勘查开采、油气管线、水电、核电项目。
5.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
6.按照国家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工作机制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需中央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确实难以避让的国家重大项目。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4年7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