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蓝山县***电站 法人:陈**
地 址: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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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3日,环保志愿者举报发现***电站生态孔堵塞,无生态水下泄。查询省、县生态流量监测平台发现该处生态流量泄放不达标,性质恶劣;经调查取证,电站业主对违法行为供应不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三十一条、《湖南省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县水行政执法人员会议,同意立案查处,并报局领导同意。
有以下证据证明: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和送达回证。
2.当事人调查笔录和现场检查图片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 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2. 处予罚款一万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上述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蓝山县水利局
2026年8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