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市监处罚〔2026〕40号
当事人:蓝山县钰丹康联今秋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7MABPT0614U
经营场所: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塔峰镇新建路86号
负责人:丘兰顺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440229********921
2026年4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蓝山县钰丹康联今秋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在该药房柜内见华怡宁®格列吡嗪片,国药准字H20003147,苏州中化药品工业有限公司,5mg×30片,生产日期:2023.10.09,产品批号:51823023A,有效期2025.09,现存3盒,上述药品已超过有效期,且与合格药品存放在一起。本局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记录了上述情况,同时进行拍照,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规定制作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蓝市监扣[2026]13号)及《财物清单》(蓝市监扣单[2026]13号),将上述超过有效期药品实施扣押。
2026年5月12日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现场笔录》报局领导审批,局领导当即批准立案(备案号40号)。
2026年5月12日对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蓝市监限提[2026]7号),要求当事人在收到该通知书七个工作日内提供《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上述药品采购、验收、销售等相关的证明材料、资料;同时对其下达了《询问通知书》(蓝市监询通[2026]7号),要求当事人在2026年5月19日之前携带相关证明、材料来本局接受询问调查超过有效期药品相关事宜。
2026年5月14日,当事人来本局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蓝山县钰丹康联今秋大药房是2024年10月由蓝山县养生堂大药房变更而来,丘兰顺是该药房的投资人,负责药房的全面工作,华怡宁®格列吡嗪片是2023年12月18日从长沙小药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购进10盒,购进价格2.75元/盒,销售价格6元/盒,已销售7盒,现存3盒。收集了供货方的资质证明及购进票据。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购进的华怡宁®格列吡嗪片药品3盒,超过有效期后仍与其他合格药品一起存放在合格药柜内,未做警示标识,未做定期检查记录,仍处于被销售状态。构成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法行为。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货值金额18元,因药品超过有效期后未销售出去,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12日,由本局审批的《立案审批表》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按照规定履行立案批准程序的书证。
2、2026年4月30日的《现场笔录》1份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蓝市监扣[2026]13号)、《财物清单》各1份,扣押的过期药品,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事实。
3、2026年5月14日,由本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投资人丘兰顺进行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存在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5、当事人提供长沙小药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复核单(随货同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药品的购进渠道。
6、投资人丘兰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合法公民。
7、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截图一份显示华怡宁®格列吡嗪片最后1次出库时间2023年2月30日,证明药品超过有效期后未销售出去的事实。
8、湖南省涉企检查信息截图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履行涉企检查通知程序。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的三种药品,并处十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的药品,并处十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材料,涉案药品超过有效期时间不久,过期后未再销售出去,且违法经营的药品货值金额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国家药监局印发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第一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使用劣药的;【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适用情形:《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情形。裁量可考虑因素:②经营、使用单位能证明购进渠道合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低于10倍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使用劣药按照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及《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第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5月20日,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同意,给予减轻处罚。
2026年6月4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蓝市监罚告〔2026〕12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了当事人。
当事人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后,逾期未提出书面听证或陈述申辩报告,视为放弃听证、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华怡宁®格列吡嗪片3盒;
2、罚款人民币1万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蓝山县农村商业银行(代收机构名称:湖南省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蓝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4200000000686)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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