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市监处罚〔2025〕138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7MA4Q0EWN8T
经营场所:蓝山县塔峰镇湘粤路166号二楼
经营者:钟亚静
身份证号码:431127********2362
2025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蓝山县伊美御雕养生馆进行检查时,经营者钟亚静未在场,在该店员工赵红梅的陪同下检查,在经营场所柜台上发现:魅惑秀®腰腹养护组合(植萃精华油+滴滴秀精华液+植萃清润膏),粤妆20190108,广州美之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批号及限用使用日期:M2022042501 2025/04/24,已过期,现存1盒,与合格的同品名(生产批号及限用使用日期:M20250327012028/03/26)的产品存放在一起。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批次产品的合法购进票据和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赵红梅声称这种产品配合手工费售价为980元/盒;我局执法人员当即制作了《现场笔录》1份,同时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蓝市监强制扣[2025]27号)1份及《财物清单》(蓝市监强制扣单[2025]27号)1份,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扣押。文书由该店员工赵红梅当场签字确认。
2025年5月30日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备案号46号)。
2025年6月4日,对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蓝市监限提[2025]3号),要求当事人在收到该通知书七个工作日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上述化妆品采购、验收等相关的证明材料、资料;同时对其下达了《询问通知书》(蓝市监询通[2025]3号),要求蓝山县伊美御雕养身馆经营者钟亚静在2025年6月11日之前携带相关证明、材料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相关事宜。文书送至经营场所由该店店员邱玲叶签收。
2025年6月9日,经营者钟亚静来我局了解情况,但未提交任何证明材料和资料,声称回家准备好资料才来接受调查询问。之后,经营者钟亚静一直未来我局提交材料,也未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限期提供材料期限到期后,办案人员多次电话联系钟亚静来我局就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有关问题进行询问笔录及提交相关资料,钟亚静均不接电话,不配合我局调查。
2025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上门,该馆工作人员赵红梅称经营者钟亚静不在蓝山,赵红梅电话联系钟亚静时未接电话,钟亚静用微信发信息回复赵红梅,其表示回来后会处理。当日,办案人员用单位办公室电话0746-2213318(手机)发短信给经营者钟亚静,告知其尽快来我局接受调查处理,如不配合调查,我局将按照法定程序直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同时对其《营业执照》进行拍照,直至2025年8月21日,钟亚静仍然未出面配合调查。
因当事人未能提供魅惑秀®腰腹养护组合的合法购进票据,办案人员经淘宝、拼多多等网络销售平台查询,显示上述产品销售价为70-74.31元/盒不等。当事人未配合提供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和购进清单,未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及定期检查记录,也未提供上述化妆品的经营使用记录,不能判定化妆品过期前后的经营情况,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认定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经在湖南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业务系统中查询获取,归档案件中。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魅惑秀®腰腹养护组合(植萃精华油+滴滴秀精华液+植萃清润膏)”,粤妆20190108,广州美之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批号及限用使用日期:M2022042501 2025/04/24,过期后与合格化妆品一起存放在化妆品柜台里,未做登记,无明显区分警示标识,也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调查期间,当事人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配合我局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30日,由我局审批的《立案审批表》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按照规定履行立案批准程序的书证。
2、2025年5月27日的《现场笔录》1份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蓝市监扣[2025]29号)、《财物清单》各1份,扣押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9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扣押的事实。
3、2025年6月4日,对当事人下达《询问通知书》(蓝市监询通[2025]3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蓝市监限提[2025]3号),证明我局书面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交相关证件材料。
4、淘宝、拼多多网络销售平台截图魅惑秀®腰腹养护组合销售价格,证明当事人经营产品的大概销售价格。
5、2025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经营场所,上门告知当事人限期接受我局调查处理,现场拍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我局尽到告知义务,而当事人未配合我局工作。
6、由我局行政审批股提供当事人在办理《营业执照》时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7、我局执法人员多次电话联系当事人的截图及现场核查的照片4张,证明办案人员多次电话联系当事人,但当事人不配合我局调查工作。
8、由执法人员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管理系统查询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三年内有因同一违法行为被我局行政处罚过的事实。
9、湖南省涉企检查信息截图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履行涉企检查通知程序。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5年9月15日,我局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蓝市监罚告〔2025〕116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诉了当事人;2025年10月9日,我局收到中国邮政退回的邮寄件,回执显示无人签收。
2025年10月10日,我局通过蓝山县政府网以公告的形式公告送达,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和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或者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配合我局调查,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依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九)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具有从重处罚情节;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过期化妆品数量少,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七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且同时具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情综合裁量。”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第三章第一节《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违法行为:5.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裁量基准】适用情形:《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情形。裁量幅度: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低于 2.2 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 上、低于 9.5 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个人:处以其上一年度从 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1 倍以上、低于 1.6 倍的罚款。”的规定,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同意,对当事人给予罚款28000元的一般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魅惑秀®腰腹养护组合1盒;
3、罚款28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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