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人代表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 1 | 蓝农(动监)罚〔2025〕3号 | 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饲养场 | 张满生 |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蓝山分局关于蓝山县火市村蛇形岭生猪养殖场无证养殖的举报后,我局于2025年7月24日派执法人员、畜牧水产相关工作人员、塔峰镇工作人员前往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新建猪场位于塔峰镇火市村的蛇形岭,猪舍3栋,每栋猪舍占地面积1200平方米。总占地面积6000平方米,现存栏生猪2200头。目前准备办理营业执照,预定法人代表为张满生,执法人员要求其提供该养殖场的相关养殖手续,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之规定。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第6项的规定,执行基准:初次及发生违法行为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0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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