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市监处罚〔2023〕85号
当事人:蓝山县麦香缘饼屋三店(钟晓玉)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7MA4LD98692
经营场所:湖南省蓝山县塔峰镇湘粤北路244号
经营者:钟晓玉
身份证件号码:432927********0085
2023年4月14日,我局开展食品安全集中整治行动,执法人员对“蓝山县麦香缘饼屋三店”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店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及配送经营活动,未见悬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未见《营业执照》载明有关的食品生产加工许可信息。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7月5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及时申办并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蛋糕、面包加工及配送经营活动,除本店现场制售外,还配送经“蓝山县麦香缘饼屋总店”、“蓝山县麦香缘饼屋四店”销售。2023年4月1日至4月14日,当事人分别配送总店、四店食品货值金额2635元、3315元,配送食品货值金额共计5950元,因有关食品配送记录无具体价格,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和经批准的《立案审批表》各1份,证明该案来源及按规定履行了立案批准程序的书证;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购买食品原料进货单6份、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4、现场笔录1份、责令改正1份、现场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了生产计划报表12份,证明生产销售总量;
6、对经营者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上述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办案人员依法收集,并经当事人和证据提供人质证确认,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3年7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蓝市监罚告〔2023〕8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但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书,申请对其减轻罚款数额,理由如下:1、当事人(三店)现场制售蛋糕、面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含糕点类食品制售,有关的食品货值金额4050元,不应算入相应配送食品货值金额;2、总店、四店需15%以上利润产生以确保相应店员工资、门店租金等日常费用支出,当事人(三店)配送至总店、四店经销售货值3100元、3900元,包含总店、四店的15%以上利润,不应算入相应配送食品货值金额;3、当事人尽力消除或减小安全隐患并积极配合调查,已租好场地准备材料申办小作坊许可证,因市场不景气,运营成本大,资金紧张,故恳请领导考虑减轻罚款数额。复核意见是:符合减轻罚款数额的情形,对当事人的意见予以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立食品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生产经营场地设备布局和卫生设施说明;(五)食品生产经营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和工艺流程说明;(六)包含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七)自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后出具的试制食品合格的证明材料”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行为。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主动提供材料,尽力消除或减小安全隐患,且涉案食品原料来源合法、风险性低。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十二节、一、2.“一般情形: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的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足7000元;或者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大;或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但已消除;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3万元以上少于2.3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6倍以上少于4.4倍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给予1.3万元以上少于2.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蓝山县农商行(代收机构名称: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蓝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420000000068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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