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情况:蓝山县**电站,系蓝山县水电有限公司下属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号:431127*****1415。法人:蒋**。
经查你(单位)安全监管不力,荒废多年的职工宿舍开裂、渗漏已成危房,仍有人居住,严重影响生命安全,安全防范和整改措施不到位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等规定。
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图片。
2. 当事人调查笔录。
本机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9条、第23条、第32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 警告。
2. 处罚人民币叁仟伍百元正。(3500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上述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蓝山县水利局
2023年6月9日
备注:
当事人被处以罚款的,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蓝山县农商行
开户行:蓝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 910923**********0012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