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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3-04-18 15:20
  • 来源: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蓝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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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市监处罚〔2023〕22 号

  当事人:蓝山县名盛优选食品商行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7MA7GG2JY67
  经营者:邓文彬
  身份证号:360721********6016
  经营场所: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塔峰镇环城路基2号
  2023年1月10日,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螺丝椒、大青椒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该批次螺丝椒、大青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2023年3月3日,经我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2月1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4303230100848-S,4303230100849-S)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蓝市监责改字[2023]8号),当事人认可抽样程序,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且不申请复检。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月6日,在蓝山县通明批发部购进螺丝椒15kg,购进价格为8元/kg,销售价格是10元/kg,货值共150元,大青椒购进15kg购进价格为16元/kg,销售价格是20元/kg,货值共300元,至我局调查时止,上述螺丝椒、大青椒已销售完,违法所得共计450元。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召回程序,但未能召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2023年3月3日,《案件来源登记表》和经批准的《立案审批表》各1份,证明该案来源及按规定履行了立案批准程序的书证;
  2、2023年1月10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证明监督抽样程序合法的书证;
  3、2023年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的《检验报告》(NO:4303230100849-S,4303230100848-S)各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处置通知书》及《送达回执》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螺丝椒、大青椒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事实,我局按程序向当事人送达了相关文书并依法告知了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4、2023年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蓝市监责改字[2023]8号)1份,证明我局依法履行了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5、2023年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核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照片1张,证明我局按规定进行了核查处置及当事人已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的事实;
  6、2023年2月17日,当事人的受委托人提供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7MA7GG2JY67)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
  7、2023年2月18日,当事人的受委托人提供的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不安全食品召回公告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处置通知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不合格食品信息公示和召回义务;
  8、2023年1月17日,当事人的受委托人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的合法性和委托事项,以及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双方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9、2023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受委托人进行调查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及进销货和获利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我局于2023年4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蓝市监罚告[2023]2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我局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主动公示和召回不合格食品,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二)1.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0 到 5 万元罚款”,可以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 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50元整。
  2、罚款4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445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蓝山县农商行(代收机构名称: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蓝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201420000000068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四项的规定:(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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