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基本情况: 廖*喜,男,75岁,汉,小学文化,系浆洞堡里电站法人,家住蓝山县塔峰镇***。
经查你(单位) 于2023年2月15日人为私自堵塞电站生态流量泄放孔,下游生态水断流,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四(3)款等。
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图片。
2. 调查笔录。
3.
本机关根据 《行政处罚》第9条、第28条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 警告。
2. 处罚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3.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蓝山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上述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蓝山县水利局
2023 年 3月 15日
备注:
当事人被处以罚款的,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 蓝山县农商行 地址:
开户行: 蓝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 910923**********0012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