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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 2023-01-17 15:52
  • 来源: 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蓝山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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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蓝农(动防)罚〔2023〕1号 曾建兵屠宰、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 曾建兵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楠市镇村民反应,楠市石坪头村有人非法屠宰生猪,2022年12月31日凌晨,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并出示执法证件给当事人确认后,在现场调查发现:在楠市镇石坪头村曾建兵原先养羊的厂棚内,正在屠宰2头香猪,有47头香猪关于猪栏内未屠宰。执法人员检查时该49头香猪未佩戴畜禽标识,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该49头生猪的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1、罚款人民币2000元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1月16日
2 蓝农(动防)罚〔2023〕2号 杨成安屠宰、经营未附检疫证明的动物一案 杨成安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楠市镇村民反应,楠市下元村有人非法屠宰生猪,2022年12月31日凌晨,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并出示执法证件给当事人确认后,在现场调查发现:在楠市镇下元头村一养殖场内,已屠宰10头生猪,有29头生猪关于猪栏内未屠宰。执法人员检查时,该39头香猪未佩戴畜禽标识,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该39头生猪的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提供了一张2022年12月24日的检疫证明。经执法人员当场核实,该检疫证明与该批生猪不相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1、罚款人民币2000元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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