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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 2022-12-26 11:16
  • 来源: 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蓝山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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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蓝农(动防)罚〔2022〕1号 龙冠涉嫌屠宰、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一案 龙冠     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8日从楠市镇杨进军处购进9头香猪,共计790斤,进货单价是8.3元每斤,货值6557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屠宰生猪的数量、价格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屠宰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1、罚款人民币1000元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12月9日  
2 蓝农(动防)罚〔2022〕2号 杨胜兵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 杨胜兵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楠市镇执法检查时发现一民宅处有人屠宰生猪。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给当事人确认后,在现场调查发现:在当事人杨胜兵的住宅旁边搭建的厂棚内,吊挂1头已经宰杀的生猪,还有5头在猪栏内尚未宰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5头生猪未佩戴畜禽标识,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该5头生猪的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1、罚款人民币789元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12月19日  
3 蓝农(动防)罚〔2022〕3号 曾庆华经营、屠宰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一案 曾庆华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楠市镇执法检查时发现一民宅处有人屠宰生猪。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给当事人确认后,在现场调查发现:在杨胜兵的住宅旁边搭建的厂棚内,吊挂1头已经宰杀的生猪,还有5头在猪栏内尚未宰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5头生猪未佩戴畜禽标识,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该5头生猪的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杨胜兵称其中1头生猪未宰杀的和已宰杀的1头生猪是新石坪头曾庆华的,曾庆华本人到本县火市赶集卖猪肉产品去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1、罚款人民币600元。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12月19日  
4 蓝农(动防)罚〔2022〕4号 杨晋军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 杨晋军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楠市镇村民反应,楠市变电站旁边有人转运生猪,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并出示执法证件给当事人确认后,在现场调查发现:在楠市镇变电站旁边搭建的厂棚内,有15头香猪栏关于猪栏内。执法人员检查时该15头生猪未佩戴畜禽标识,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该15头生猪的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1、罚款人民币1000元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12月19日  
5 蓝农(渔)罚〔2022〕13号 当事人使用电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 雷志     2022年8月2日雷志、雷纯辉使用电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水域为蓝山县舜水河六七甲村河段属蓝山县禁捕期内、禁捕水域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1、没收非法捕鱼渔具; 2、罚款人民币2200元。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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