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人代表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蓝农(农药)罚〔2022〕2号 | 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 蓝山县蒋祖孔生资门市部 | 蒋祖孔 | 2022年7月13日蓝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土市镇土市村,蒋祖孔生资门市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农资经营店摆放销售的农药标签标注,1、“阿维.螺螨酯,2、“阿维菌素.经查询:上述2种农药标签印制的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不能够扫描识别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 1.没收违法农药产品100瓶(33%阿维.螺螨酯20瓶、3%阿维菌素80瓶); 2.没收违法所得440元; 3.罚款8000元整。 |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9月22日 | ||
2 | 蓝农(农药)罚〔2022〕3号 | 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 蓝山县中仔农资店 | 奉秀金 | 2022年7月20日蓝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楠市镇楠市村,中仔农资店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农资经营店摆放销售的农药标签标注:“地下特攻”辛硫磷颗粒剂,经查询:上述农药标签印制的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不能够扫描识别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 1.没收违法农药产品47袋; 2.没收违法所得12元; 3.罚款5500元整。 |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9月20日 | ||
3 | 蓝农(农药)罚〔2022〕5号 | 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 蓝山县海潮农资经营部 | 邢海朝 | 2022年6月29日蓝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塔峰镇五里大道39号,海朝农资经营门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农资经营店的货架上摆放销售的农药标签标注:河南世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三兄弟”松脂酸铜,经查询:1、该农药产品瓶盖标注的“2021 2020”不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2、标签印制的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不能够扫描识别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之规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 | 1.没收违法农药产品9瓶;2.没收违法所得808.5元;3.罚款6000元整。 |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9月19日 | ||
4 | 蓝农(渔)罚〔2022〕7号 | 使用电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 | 李光国 | 2022年8月1日李光国使用电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水域为蓝山县钟水河西头汤河段属蓝山县禁捕期内、禁捕水域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 1、没收非法捕鱼渔具。2、罚款人民币2000元 |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9月22日 | |||
5 | 蓝农(渔)罚〔2022〕9号 | 使用电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 | 盘满成 | 2022年8月14日盘满成使用电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水域为蓝山县舜水河林布村河段属蓝山县禁捕期内、禁捕水域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 1、没收非法捕鱼渔具。 2、罚款人民币2200元 |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9月22日 | |||
6 | 蓝农(渔)罚〔2022〕12号 | 使用电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 | 刘崇辉 | 2022年8月30日刘崇辉、曾军平使用电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水域为蓝山县太平圩镇钟水河观洞村河段属蓝山县禁捕期内、禁捕水域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 1、没收非法捕鱼渔具。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9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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