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人代表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蓝农(渔)罚〔2022〕5号 | 使用网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 | 雷渊了 | 2022年7月27日雷渊了使用网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水域为蓝山县舜水河古城村和东江村河段属蓝山县禁捕期内、禁捕水域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 1、没收非法捕鱼渔具。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9月29日 | ||||
2 | 蓝农(渔)罚〔2022〕21号 | 使用网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 | 黄福喜 | 2022年8月10日黄福喜使用电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水域为蓝山县钟水河埠头村河段属蓝山县禁捕期内、禁捕水域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 1、没收非法捕鱼渔具。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9月28日 | ||||
3 | 蓝农(渔)罚〔2022〕23号 | 使用网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 | 彭忠标 | 2022年7月31日彭忠标使用电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水域为蓝山县舜水河古城村和东江村河段属蓝山县禁捕期内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 1、没收非法捕鱼渔具。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9月27日 | ||||
4 | 蓝农(渔)罚〔2022〕24号 | 使用网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 | 段京运 | 2022年8月15日段京运使用电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水域为蓝山县土市镇钟水河支流蓝溪水同兴村河段属蓝山县禁捕期内、禁捕水域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 1、没收非法捕鱼渔具。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9月29日 | ||||
5 | 蓝农(农药)罚〔2022〕4号 | 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 蓝山县新星源农资经营部 | 陈跃星 | 2022年8月23日蓝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塔峰镇舜源片竹市村,蓝山县新星源农资经营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农资经营店摆放待销售的农药标签标注:“巴喜夫 巴小虎”阿维.高氯,经查询:1、上述农药标签印制的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不能够扫描识别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2、上述农药标签标注的防治作物是甘蓝,农业部登记核准的防治作物是十字花科蔬菜,与农业部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不相符.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 1.没收违法农药产品160盒; 2.罚款6500元整 |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9月29日 | |||
6 | 蓝农(渔)罚〔2022〕25号 | 使用网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 | 李全发 | 2022年8月14日李全发使用电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水域为蓝山县舜水河林布村河段属蓝山县禁捕期内、禁捕水域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 1、没收非法捕鱼渔具。 2、罚款人民币2200元 |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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