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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2-08-18 15:13
  • 来源: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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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市监处罚2022103

当事人:蓝山县一笑堂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7MA4LXXXXXX

经营场所蓝山县塔峰镇边贸路    

经营者:肖海

身份证号码:431127198610XXXXXX

联系电话189757XXXXX  

联系地址:蓝山县塔峰镇塔峰路219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12日对蓝山县一笑堂大药房进行检查时,在该药房非医保区发现:外包装标识山顶红牌活络油,规格:30ml,卫生许可证号:闽卫消证字(2019)第0017号;产品批号:20220205;生产日期:20220208,有效期至202401006,适用范围:祛风活络,消肿止痛。用于风湿关节酸痛,手足麻木以及跌打损伤,外用止痛。现存10瓶。当事人经营的“活络油”非药品标注药品通用名称、冒充药品销售,我局执法人员随即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1份;同时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蓝市监强措扣[2022]32号)1份及《场所财物清单》(蓝市监物清[2022]32号)1份,将非药品标注药品通用名称、包装标识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内容,冒充药品销售的产品扣押。

2022年7月18日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现场检查笔录报局领导审批,局领导当日批准立案(备案号第109号)。

2022年7月25日,经营者肖海前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

经调查核实:外包装标识山顶红牌活络油,规格:30ml,卫生许可证号:闽卫消证字(2019)第0017号;产品批号:20220205,适用范围:祛风活络,消肿止痛。用于风湿关节酸痛,手足麻木以及跌打损伤,外用止痛。现存10瓶,销售价格15元/瓶。提供了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和供货方销售清单复印件1份,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150元,无违法所得;根据上述事实我们认为当事人销售的“活络油”非药品标注药品通用名称、包装标识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内容,冒充药品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2年7月18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扣押)审批表1份,(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1份,现场拍照6张,证明当事人非药品标注药品通用名称、包装标识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内容,冒充药品销售。

证据二、2022年7月25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蓝山县一笑堂大药房经营者肖海进行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非药品标注药品通用名称、包装标识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内容,冒充药品销售。

证据三、2022年7月25日,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1份,经营者肖海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2022年7月25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永丰县山顶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清单1份,供货方的资质证明及检验报告。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2022年8月5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蓝市监罚告[2022]105号)。

当事人于2022年8月10日向我局提供一份《报告情况说明书》报告中当事人陈述:认识到工作中存在了一些原则上的监管漏洞,立即做出了调整和整改,并承诺以后工作中认真反思,不会出现类似的现象;由于疫情原因公司压力巨大,加之市场环境因素店里利润微薄,申请给予减轻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非药品“活络油”数量不多、且未销售出去。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且案发后认错态度诚恳,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非药品不得标注药品通用名称,其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有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内容”和第二十七条“药品、医疗器械流通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以食品、保健品、化妆品、消毒剂等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使用”的规定。

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或者非药品和违法所得,违法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山顶红活络油10瓶;

3、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代收机构名称: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蓝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91092340004458980012)。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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