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 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5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45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 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 额超过 15 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 未超过 15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 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 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 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1 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 题的公告》(2021 年第 5 号)
2021年4-6月优惠金额及享受企业户数如下图:
|
万元 |
户数 |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
74.25 |
259 |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
401.31 |
601 |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
688.55 |
630 |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
119.44 |
117 |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
37.23 |
366 |
合计 |
1320.78 |
1973 |
案例2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 100 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 征收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体工商户 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 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 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 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 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 税所得额)×(1-50%)。
4. 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 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2 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8 号
2021年1-4月优惠金额及享受企业户数如下图:
税种 |
|
万元 |
户数 |
个人所得税 |
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
31.97 |
309 |
案例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 8 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 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 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 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 惠政策。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 度,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 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第三条、第四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 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5 号)
2021年1-4月优惠金额及享受企业户数如下图:
税种 |
|
万元 |
户数 |
资源税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资源税减征 |
5.61 |
4 |
房产税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减征 |
15.39 |
85 |
印花税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减征 |
4.66 |
489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 |
29.69 |
71 |
耕地占用税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耕地占用税减征 |
2412.54 |
5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征 |
13.32 |
2367 |
教育费附加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教育费附加减征 |
7.36 |
511 |
地方教育附加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教育附加减征 |
4.9 |
511 |
小计 |
-- |
2493.47 |
-- |
案例4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
【享受条件】
1.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 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 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 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 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3.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4.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 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 权的所有权。
5. 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6.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 125 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7.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 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 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8.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 的比例不低于 60%。
9.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10.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 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 条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 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 号)
4.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
5.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 195 号)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126 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 年第 24 号)
2021年1-4月优惠金额及享受企业户数如下图:
|
万元 |
户数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3.93 |
1 |
案例5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 值税
【享受主体】 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 融机构
【优惠内容】
1.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 71 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 100 万元(含本数) 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 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 100 万元(含 本数)以下的贷款。
2. 2018 年 9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金融机构 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 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 1000 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 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 100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 法之一适用免税: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50%(含本数)的单笔小 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 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50% 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 值税。
(2)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 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 72 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 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 更。
【享受条件】
1.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 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 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 计数确定,不满 12 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 际存续月数×12。
2. 适用“优惠内容”第 2 条规定的“金融机构”需符合 以下条件: 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 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以及经人民 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 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 1000 万元以下(含) 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 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 73 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 收费)水平。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银保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 号)第一条、第三条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 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 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 号)第五条
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 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
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第一条
6.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 部联企业〔2011〕300 号
2021年1-4月优惠金额及享受企业户数如下图:
税种 |
|
万元 |
户数 |
增值税 |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优惠(1000万元以下) |
1.3 |
1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优惠(1000万元以下) |
.06 |
1 |
教育费附加 |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优惠(1000万元以下) |
.04 |
1 |
地方教育附加 |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优惠(1000万元以下) |
.03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