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庞祯弟因保管不善,将江永县房权证潇浦镇字第4304400017812号房产证遗失,该不动产坐落于江永县潇浦镇永明东路金地广场1栋2109、2110号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庞祯弟
2025 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