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50003/2024-00900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永环罚(江永)字[2024] 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永县市场服务中心屠宰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A
法定代表人:赵品贵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潇浦镇猫仔山北面山脚(县污水处理厂旁)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在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9日,对江永县市场服务中心屠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江永县市场服务中心屠宰场2022年自行监测频次不合规,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江永县市场服务中心屠宰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永环罚告知[2024]1号)、《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案审会讨论拟对江永县市场服务中心屠宰场做出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进行填报信息由省厅统一提供的湖南公众服务平台扫码完成缴费,逾期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 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