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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31/2023-05179 分类:  
发文机关: 市教育局 发文日期: 2023-06-18
名称: 《关于明确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与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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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与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3-06-18           来源: 永州市教育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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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文旅广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明确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与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双减”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国家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重大民生工程。随着“双减”工作不断走深走实,在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大幅压减和规范的同时,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在资质、场地、人员、课程、收费等方面问题愈发凸显,违规机构侵害了学生和家长合法权益,扰乱了行业发展秩序。2022年6月20日,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体育局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湘教发〔2022〕30 号)(以下简称《省通知》)。根据文件精神及省教育厅工作安排,为进一步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永州市教育局联合有关部门制定了本《通知》。

二、《通知》起草的过程

永州市教育局根据湖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于2023年3月23日至27日通过正式函件征求了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文旅广体局、市市场监管局的意见和建议。3月22日,市教育局法规科对《通知》内容进行了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5月4日,取得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登记编号后,联合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文旅广体局、市市场监管局共同印发。

三、总体思路及主要内容

《通知》总体思路是:进一步理顺我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体制,明确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细则,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行为,增进和巩固“双减”工作成果,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管理与审批实施办法,促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通知》分为正文和附件两个内容。

正文共分六个部分:总体要求、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范畴、理顺管理体制、严格审批标准、依法开展审批、抓好政策衔接、规范培训行为、加强工作统筹和建立长效机制。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主要是提出我市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管理工作需要遵循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管理原则及目标导向;第二部分,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范畴:主要是界定我市非学科类培训机构面对的对象、培训范围;第三部分,理顺管理体制:根据“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第四部分,严格审批标准:明确我市非学科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的基本标准;第五部分,依法开展审批:要按照属地管理和“先证后照”的原则进行,具体审批工作流程按照《湖南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六部分,抓好政策衔接:要求非学科类培训机构需对照准入标准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第七部分,规范培训行为: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要遵循青少年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切实保障培训质量;第八部分,加强工作统筹:要充分发挥“双减”工作协调机制作用,统筹部署,整体推进;第九部分,建立长效机制:要建立各部门常态沟通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争议处置机制。

附件《永州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评估细则》共分为九章二十四条,主要是对我市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组织管理、办学条件、从业人员、资金要求、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分支机构设立和一票否决都作出了详细的说明。 

四、需要重点说明内容

一是进一步规范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依据省厅《通知》和我市实际,进一步明确了永州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即要求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办学场地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 平方米;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食品等管理规定;从业人员需有相应的职业资质等。

二是进一步强调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资金监管。为严防校外教育培训机构“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通知》明确了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要求。即要完善收费管理制度,实行收费公示,要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收费资金统一纳入国家规定的监管平台进行监管。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 3 个月或 60 课时的费用。

三是关于申报办学许可证时实行“一票否决”。提出“一票否决”主要是保证新设置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要具备最基本的安全保证、硬件和师资条件。即办学楼层超过五楼(不含五楼);房屋性质为简易建筑、临时建筑物、危房、居民住宅、工业厂房、仓库、地下室、半地下室、车库、夹层、违章建筑或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或场地周边毗邻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传染病医院、较强电磁辐射等污染源、危险源;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少于200平米;无房屋建筑验收合格证明和安全检测鉴定报告;无消防审核验收合格或备案证明。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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