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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2/2013-00095 发文日期: 2013-03-19 发布机构: 市经信委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信息时效性: 文号 :
永州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3-03-19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字体:   打印


YZCR-2012-03002

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文件

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永州市房产局

永州市物价局

 

永经信字[2012]82号

 

 永州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施  细  则

 

    1  总则

  1.1  为规范永州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以下简称“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保证供电质量和居民正常生活用电,依据《永州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永州市城市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技术导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供电设施建设应遵循规范工程建设、确保安全质量、节约投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加强质量管理,规范程序管理,强化监督管理。

  1.3  供电设施是住宅区整体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供电设施建设应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导则》等进行规范设计、材料采购、施工安装、工程监理、竣工验收、装表和送电。

   

    2  适用范围

  2.1  永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包括棚户区改造、城乡居民征地拆迁集中安置住房等),以及为住宅区配套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农村自建房。

  2.2  独立商业楼、办公楼等的供电设施建设管理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3  职责界定

    3.1  永州市城市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永州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监督管理,并指导、检查、监督各县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3.2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的立项、核准。

  3.3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力管理工作。

    3.4  住建部门负责新建住宅工程建设规划审批。

    3.5  物价部门根据电力及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数据资料进行成本监审并负责制定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按程序报经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3.6  房产部门负责协助收取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费,协调新建住宅区用电抄表到户工作。

    3.7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新建住宅区户内供电设施建设相关质量监督管理。

    3.8  供电部门组织实施新建住宅区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按规定办理用电报装手续,实行统一规划设计、组织建设、维护管理、直抄到户;落实供电、抄表、收费、服务到户管理。

    3.9 开发建设单位负责配合新建住宅区内相关电缆沟、电缆管道、接地装置、预埋件、配电用房、消防、防涝设施等配套工程建设,并具备电气交付安装条件;负责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及运输通道,清除施工障碍,配合供电设施建设,按规定支付供电设施建设费。

    3.10 业主委员会及物业公司负责配合供电部门对供电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4  项目管理

    4.1  计划立项。供电设施建设工程纳入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统一立项,由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审查,实行备案、核准等立项批准制度。

    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在立项审批后,发展改革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立项批文抄送办公室。

    4.2  规划审查。供电部门参与住建部门组织的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并就线路通道、场地设置、电气管网、桥架及其它与电力设施相关的规划设计等提出意见。

  住建部门按国家强制性标准对电气设施规划设计进行把关,达不到要求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3  用电受理。开发建设单位到供电部门办理新建住宅临时基建用电手续时,须持立项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规划总平面图、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资料,办理供电设施建设项目进窗手续。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供电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

    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办理临时基建用电时,开发建设单位应与供电部门签订《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组织建设协议》,按以下公式缴纳首期供电设施建设费:

  [本期建筑面积+(规划总建筑面积-本期建筑面积)×20%]×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10%。

  4.4  供电方案。开发建设单位缴纳首期供电设施建设费后,持经审核的施工图等有关资料,向供电部门申请正式供电方案。

  供电部门应于20个工作日内勘察确定正式供电方案。审批的供电方案在3个工作日内送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报办公室备案。

  4.5  设计审查。确定正式供电方案后,设计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力设计工作。

  电力管理部门按规定组织新建住宅区供电设施设计图纸审查。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于3个工作日内送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报办公室备案。

    4.6  招投标管理。电力管理部门组织对供电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依法进行招投标。参加投标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4.7  工程管理。施工单位须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施工,并按施工合同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监理单位必须按监理合同及有关规定依法实施监理;电力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负责工程进度、质量和工程量的全过程管理。

    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的使用原则上不能突破工程概算;如确因特殊原因需要突破概算,必须按工程管理的要求履行审批手续。工程建设费实行就地平衡。

    4.8  竣工验收

    4.8.1  竣工资料齐全规范、供电设施建设费全部缴清的,市供电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组织验收。验收报告在3个工作日内抄送房产部门、住建部门、开发建设单位等,并报办公室备案。

    4.8.2  竣工验收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的,供电部门应下达书面隐患整改通知书,施工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直至复验合格。

  4.8.3  非不可抗力原因,因施工管理不到位,无故耽误合同工期、不能达到验收标准,第一次由办公室通报批评,第二次由电力管理部门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罚。

  因供电部门组织不力,影响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的,电力管理部门按规定对供电部门进行考核。

    4.9  供电设施运行维护

  4.9.1  供电设施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接电后,供电部门应承担供电设施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专用部分(电梯、井房、社区服务、社区路灯和楼梯照明等专用变压器及以后电力设施)由物业管理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供电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    4.9.2  供电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的有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电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4.9.3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运行维护费在“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专用账户资金中列支。

 

    5  资金管理

  5.1  资金收取

    5.1.1  依据《管理办法》,设立“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专户,并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统一收取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维护费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5.1.2  供电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总建筑面积,测算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

  5.1.3  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临时基建用电时,应与供电部门签订《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组织建设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包括计费建筑面积、不同类别住宅区工程建设维护费的具体缴款额、交款方式;供电部门负责的供电设施的工程建设周期和供电时间;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提供配电设施用房面积(经供电部门会审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明确)及提供供配电设施用房和线路通道的交付时间。

  5.1.3.1  签订协议时,住宅开发建设单位第一次应支付建设费用总金额的10%。分期建设的,应将须一次性先行建成的电缆、线路、通道等费用计入当期费用。

  5.1.3.2  房屋预售前,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支付建设费用总金额的70%。房产部门凭缴款凭证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5.1.3.3 供电工程全部完工,申请竣工验收前,开发建设单位按实际建筑面积交清供电设施建设费用。

  5.1.4  开发建设单位要求提高容量配置标准或采用小型化设备、进口设备和非标准设备的,应在《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组织建设合同》中明确,并增补价差。

    5.1.5  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缴纳建设费,供电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用电手续。

    5.2  资金使用

    5.2.1  在供电设施建设费中可以列支以下费用:

    1)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相关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等工程费;

    2)按照《永州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已建成并收取了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的住宅小区的供配电设施维护、更新费用支出;

  3)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发生的各项税费;

  4)与工程相关的招标、管理、办公等相关费用。

  5.2.2  供电设施建设费中未包含的费用,由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包括:

    1)双电源供电的高可靠性供电费;

  2)临时基建施工用电的临时接电费与工程建设费;

  3)根据住宅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要求,必须配备的应急供电系统(如自备发电机、UPS等);

  4)住宅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电力设施、设备用房的土建建设费用;

  5)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破路、绿化等赔偿费用;

  6)与新建住宅项目相关的原有电力设施的拆除或迁移费用;

    7)住宅开发建设单位要求提高容量配置标准或采用小型化设备、进口设备和非标设备的,超标准部分的费用。

    5.3  资金审批

  5.3.1  供电设施建设(含已建住宅区的供电设施计划改造)工程款由供电部门编制资金预算计划,按规定程序经办公室审查,领导小组审批。

  5.3.2  供电设施的紧急抢修、故障检修、应急维护等资金使用实行先支付,后补办相关手续。

       

  6  附则

  6.1  供电部门按要求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住宅区供电设施建设资金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向永州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6.2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永州市房产局

 

 

 

 

永州市物价局

 

 

 

 

二O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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