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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ZCR-2012-03001
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
永经信字[2012]88号
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各县区经信委,委各科室:
为了规范和控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行政处罚 裁量权 通知
抄 送:省经信委法规处,市政府办,市法制办,永州电业局
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四条: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0.38千伏以下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电力设备,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0.38千伏以上10千伏以下的,没收电力设备,并处5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10千伏以上35千伏以下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电力设备,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35千伏以上110千伏以下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电力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110千伏以上220千伏以下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电力设备,并处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220千伏以上500千伏以下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电力设备,并处4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
7、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500千伏及以上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电力设备,并处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违法供电5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
2、违法供电5万千瓦时以上2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违法供电20万千瓦时以上5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4、违法供电50万千瓦时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用户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再次发生的,可以中止供电,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用户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并按私增容量处以每千瓦(或每千伏安)100元、累计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3、用户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并按超用电力、电量分别处以每千瓦每次5元和每千瓦时10倍电度电价、累计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4、用户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以中止供电,并处以每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5、用户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但不构成窃电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以中止供电,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6、用户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查实盗窃电量1000千瓦时以下的, 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1倍的罚款;
2、查实盗窃电量1000千瓦时以上1万千瓦时以下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查实盗窃电量1万千瓦时以上10万千瓦时以下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4、查实盗窃电量10万千瓦时以上40万千瓦时以下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5、查实盗窃电量40万千瓦时以上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五条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伸入或跨越其他供电企业供电营业区供电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拆除伸入或跨越的供电设施,作出书面检查,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违法供电5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2、违法供电5万千瓦时以上2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违法供电20万千瓦时以上5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4、违法供电50万千瓦时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第六条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向外转供电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拆除转供电设施,作出书面检查,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违法供电1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2、违法供电1万千瓦时以上1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七条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电力管理部门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除协助供电企业追缴电费外,应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再次发生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按私增容量每千瓦(或每干伏安) 100元,累计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按超用电力、电量分别处以每千瓦每次5元和每千瓦时10倍电度电价,累计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
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每次2万元以下的罚款。
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且不构成窃电和超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责令其赔偿;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
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再次发生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私人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企业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用电电压在0.38KV以下的,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用电电压在0.38KV以上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
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按私增容量每千瓦(或每干伏安) 100元,累计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
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按超用电力、电量分别处以每千瓦每次5元和每千瓦时10倍电度电价,累计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
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每次2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擅自启用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在0.38kV及以下的,处以每次2000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启用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在6kV-10kV(含10kV)的,处以每次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擅自启用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在10kV以上的,处以每次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责令其赔偿;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电压等级在0.38KV以下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电压等级在6-10kV的,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电压等级在35kV的,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电压等级在35kV以上的,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许可,擅自引入电力、供出电力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有关内容,进行处罚;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按照引入、供出电力电压等级进行处罚:
电压等级在6kV以下的,处以1万至2万元罚款:
电压等级在6-10kV(含10kV)的, 处以2万至3万元罚款;
电压等级在10-35kV(含35kV)的,处以3万元至4万元罚款;
电压等级在35kV以上的,处以4万元至5万元罚款。
未经许可,擅自将自备电源并网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按照自备电源并网电压等级进行处罚:
电压等级在6kV及以下的,处以1万至2万元罚款;
电压等级在6-10kV(含10kV)的, 处以2万至3万元罚款;
电压等级在10-35kV(含35kV)的,处以3万元至4万元罚款;
电压等级在35kV以上的,处以4万元至5万元罚款。
第八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经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所危害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电压等级在0.38千伏及以下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经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所危害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电压等级在6-10千伏(含10千伏)的,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经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所危害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电压等级在35千伏-110千伏(含110千伏)的,处以8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
4、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经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所危害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电压等级在110千伏以上的,处以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
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实施以上违法行为经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所危害的电力设施电压等级在0.38千伏及以下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实施以上违法行为经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所危害的电力设施电压等级在6-10千伏(含10千伏)的,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实施以上违法行为经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所危害的电力设施电压等级在35千伏-110千伏(含110千伏)的,处以8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
4、实施以上违法行为经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所危害的电力设施电压等级在110千伏以上的,处以9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至第(十三)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实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拆除或者清除。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者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尚未造成电力设施损害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对电力设施安全构成威胁的,对个人处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3、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造成电网二类障碍或设备二类障碍的,对个人处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造成电网一类障碍或设备一类障碍的,对个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5、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造成电网事故或设备事故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6、事故认定参照相关电力技术规范规程。
本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