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2/2010-00082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市经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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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经运行[2009]64号
关于淘汰落后产能的督办通知
各县区经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委《关于永州市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09]18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督办如下:
一、各县区经委要切实履行淘汰落后产能的牵头组织职责,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做好淘汰落后产能的有关工作;
二、各县区经委对照淘汰落后产能名单逐个落实,督促供电、供水、统计等部门和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对落后产能生产线采取停电、停水、停报产值和拆除核心生产设施等措施,确保淘汰到位。
三、各县区经委要对规模以下企业的落后产能进行认真排查,按要求纳入淘汰范围,采取相应措施,在规定时间内淘汰到位。
四、各县区要按时按要求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凡国家和省里要求2008年底淘汰的落后产能,必须在2009年9月前淘汰到位;要求2009年底淘汰的落后产能必须在今年12月底全部完成淘汰工作。
五、市经委将会同市直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全市淘汰工作方案,对重点县区、重点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愈期没有淘汰到位的,将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实施问责。
六、各县区要建立相关淘汰工作台帐,并将本县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形成文字材料于2009年8月10日前上报市经委运行科。
2009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