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永
政
报
2023年第2期 (总第56期) 7月1日出版 |
江永县人民政府机关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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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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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永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23〕7号JYDR—2023—01003....... ......(1)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3年高考、学考和中考期间考点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的通告 江永政发〔2023〕6号JYDR—2023—000021............(5)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何志德、杨帆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江永政人〔2023〕2号...............................(5)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周剑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江永政人〔2023〕3号................................(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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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 江永县人民政府 主办: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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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永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
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23〕7号
JYDR—2023—01003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江永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2023年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8日
江永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种地群众利益和提升耕地地力水平,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种地农民利益,提升耕地地力水平,一定程度上加大对双季稻生产的倾斜力度支持;每年6月20日前,确保补贴资金按时不折不扣发放到农户手中。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全县范围内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村组未发包耕地、国有农场耕地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村组集体、国有农场。享受补贴的农民或集体要做到耕地不撂荒,耕地地力不降低,双季稻补贴对象为上年度双季稻实际种植主体。
(二)补贴范围和依据。耕地上种植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纳入补贴范围;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它农作物,纳入补贴范围。以家庭承包农户(以下简称农户)为单位,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以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及上年度实际种植的双季稻总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涉及耕地承包权流转的,已签订流转协议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其它指定机构备案,并约定补贴资金受益人的,按照协议执行;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未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村组未发包土地和国有农场耕地,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村组集体、国有农场,如有协议的按照备案协议约定对实际种植者进行补贴。存在补贴发放负面清单范围内的情况,应在确权耕地面积基础上予以核减。
(三)补贴标准。对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以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作为补贴依据,按照不低于95元/亩的标准发放;为保障年度间政策总体稳定,可在补贴资金额度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上浮幅度不超过20%,即最高按照114元/亩补贴。按照上述补贴标准发放后仍有结余的,根据粮食播种面积等因素加大对双季稻生产面积的补贴。
(四)补贴发放负面清单。以下情形不得申报补贴:
1.已经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
2.已经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即种植园林水果、茶叶、花卉苗木、林木及其相关间作、套作模式的耕地;
3.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经改变用途的耕地;
5.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6.长年抛荒的耕地。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7.违反耕地保护的其他情形,如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等。
三、工作安排
(一)面积申报。每年4月25日前,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据实填报《江永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申报表》(详见附件),到户汇总表经村委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在村委会等公开场所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核实修正后再次公示。公示情况无异议后,按时报送到户、到组汇总表电子版及到组汇总表纸质版(需经村委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上报至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及乡镇财政所。
(二)面积核实。每年5月10日前,乡镇场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表信息进行逐户审核,包括对农户姓名、身份证号、“一卡通”账号、确权实测面积、承包村组非承包地面积以及流转耕地面积、不享受补贴扣除面积、申报补贴面积等信息进行核实。乡镇场核实汇总后进行集中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核实修正后再次公示。公示情况无异议后,按时报送到户、到村汇总表电子版及到村汇总表纸质版(需经乡镇场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乡镇场公章)至县农业农村局及县财政局。
(三)面积确认。每年5月25日前,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汇总、抽查、公示各乡镇场上报的补贴面积,作为财政部门发放补贴资金的依据。
(四)资金测算及发放。原则上每年6月2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具体根据中央、省市下达时间为准)。全县统一标准,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额度和全县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面积、上年度粮食播种面积等因素,统一测算后确定亩均补贴标准后,上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发,确保补贴资金按时不折不扣发放到农户手中。
四、职责分工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起草制定补贴方案,指导督促补贴政策落实;审核、汇总、抽查、公示补贴面积,并根据补贴标准,提出补贴资金安排建议,做好相关数据资料核实、汇报和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资金审核、拨付下达、预算绩效管理及资金使用监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耕地面积数据以及负面清单中与其职能相关的数据。
各乡镇场:负责采集、录入、审核及汇总补贴对象的身份与“一卡通”信息、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面积、粮食播种面积等申报补贴所需基础数据,完成抽查及公示后按时报送汇总数据至县农业农村局及县财政局。经审定后及时录入补贴数据并按时发放补贴。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资金监管。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所有兑付到人到户的补贴资金全部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村组集体、国有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享有耕地地力补贴的,应拨付到其对公账户。
(二)做好政策宣传。各乡镇场要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进行广泛宣传,通过电视、广播、电话等形式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特别是要及时答复群众来电来访,确保政策顺利实施。重点明确补贴政策与耕地地力保护责任相挂钩的任务要求,有效调动农民群众自觉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贯彻落实好强农惠农政策。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场要依托相关科学技术、现代设备,加大对耕地使用情况核实力度。对耕地面积核定、补贴资金发放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严防“跑冒滴漏”,对骗取、套取、贪污、挪用、挤占或违规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江永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申报表》(略)
附件
江永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申报表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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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乡镇(场) 村 组 单位: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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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农户基本情况 |
流转耕地情况 |
扣除面积 |
申报补贴面积 |
上年度双季稻实际种植面积 |
农户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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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姓名 |
身份证号 |
“一卡通”账号 |
联系电话 |
确权实测耕地面积 |
流转入的耕地 |
流转出的耕地 |
畜牧水产养殖用地 |
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 |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 |
非农业征占用地 |
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
1年以上抛荒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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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申报补贴面积=确权实测耕地面积-扣除面积。 |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2023年高考、学考和中考期间
考点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的通告
江永政发〔2023〕6号
JYDR—2023—00002
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高考)、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学考)、永州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中考)将分别于6月7日至9日、6月12日至14日、6月18日至20日进行。为给全县广大考生营造一个安静舒适的学习、休息及考试环境,确保高考、学考和中考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2023年高考、学考和中考期间考点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考点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严禁考生家长及无关人员在考点学校门前及周边聚集、逗留。
二、严禁在考点学校门前及周边200米内进行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广告宣传等活动。
三、考点学校周边200米内的建筑工地一律暂停施工,严禁冷作、金属切割、石材加工等产生噪音污染的作业。
四、考点学校周边200米内的网吧、歌舞厅、棋牌馆等娱乐场所一律暂停营业。
五、考点学校周边500米内举行开业庆典、红白喜事等活动时,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含电子鞭炮)、播放高分贝音乐。
六、在考点学校及考生居住地附近,禁止跳广场舞等制造噪音的娱乐活动。
七、禁止机动车辆在考点学校周边路段疾驶鸣笛。考试期间,县公安交警部门将对考点学校周边路段实行交通管制,请广大群众合理选择出行时间和路线。
八、各考点学校将在考试期间开启无线通信屏蔽系统,可能会对考点附近群众使用手机或无线电设备产生影响,造成信号不稳定甚至没有信号,请广大群众理解。
九、考点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的时间为2023年6月6日至20日。
十、各有关单位和广大群众要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关心爱护考生,尽力为广大考生创造良好的环境。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影响高考、学考和中考正常进行的,将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5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何志德、杨帆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江永政人〔202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县人民政府决定:
何志德同志任县供销合作联社理事会主任;
杨帆同志任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主任,免去其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主任职务。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4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周剑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江永政人〔202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
县人民政府决定:
周剑同志任县公安局副局长,免去其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职务;
唐杨宏同志任县公安局副局长;
免去邓润福同志的县公安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蒋建华同志的县公安局副局长职务;
高华同志任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所长(正科级)(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县公安局上江圩派出所所长职务;
杨海涛同志任县公安局桃川派出所所长(正科级)(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副科级)职务;
免去卢恩建同志的县公安局桃川派出所所长(正科级)职务;
何流成同志任县拘留所所长(副科级),免去其县公安局夏层铺派出所所长职务;
免去何凯平同志的县拘留所所长(副科级)职务;
万爱国同志任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大队长,免去其县公安局源口派出所所长职务;
邹勇同志任县公安局警务保障室主任(副科级),免去其县公安局千家峒派出所所长职务;
免去李昱同志的县公安局警务保障室主任(副科级)职务;
黄亚平同志任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
周海德同志任县公安局上江圩派出所所长;
张忠友同志任县公安局千家峒派出所所长;
蒋志明同志任县公安局夏层铺派出所所长;
顾小军同志任县公安局源口派出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周纯同志任县公安局兰溪派出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刘凤祥同志的县公安局兰溪派出所所长职务;
蒋宾同志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职务;
宋红庆同志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试用期一年);
何军同志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中队中队长(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曾祥屹同志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巡逻中队中队长(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免去何喜龙同志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中队中队长(副科级)职务;
吴建文同志任县森林公安局副局长;
王裕刚同志任县森林公安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徐代前同志的县森林公安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王亚军同志的县森林公安局副局长职务;
唐颂梅同志任县自然资源局总规划师(试用期一年);
何烈良同志任县土地房屋征收和山林纠纷调处事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县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主任职务;
蒋思成同志任县土地房屋征收和山林纠纷调处事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免去熊运正同志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职务;
周平同志任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唐崇勇同志的县水利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陈建辉同志的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主任职务;
何凤贵同志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朱多同志任县农村经营服务站站长;
周润红同志任县农机事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刘秋梅同志任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免去杨华同志的县农村经营服务站站长职务;
免去杨碧海同志的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副局长职务;
周维善同志任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免去田清玉同志的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毛转辉同志的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局长职务;
彭昊同志任湖南江永永明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局长;
颜竹林同志任湖南江永永明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张微欢同志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专职副局长,免去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职务;
胡大可同志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
周智勇同志任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胡嫔华同志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肖智强同志的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职务;
免去蒋红辉同志的县医疗保障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段爱军同志的县人民政府驻长沙办事处主任职务;
免去唐少平同志的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主任职务;
免去王忠辉同志的县供销合作联社理事会副主任职务;
免去雷兴雄同志的县供销合作联社理事会副主任职务;
免去吴若谷同志的县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免去何喜华同志的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