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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政报2022年第1期
  • 2022-04-20 15:51
  • 来源: 江永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江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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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1

(总第51期)

420日出版

江永县人民政府机关刊物


本刊是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标准文本

刊登的公文应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江永政20222JYDR—202200001..............(1)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耕地保护专项工作的通告

江永政发〔20223JYDR—202200003................(1)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永县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223JYDR—202201001...........(2)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江永永明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224JYDR—202201002............(9)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高志升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江永政20221................................(14)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刘孟学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江永政20222...............................(14)

发布政令公开政务

指导工作服务社会

主管:

江永县人民政府

主办: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委员会

问:何德波

任:李世忠

副主任:  

员:赵凤君顾杨峰       

责任编辑:赵凤君

          顾杨峰

校对:赵凤君

      全芬芬  

地址:江永县人民政府

电话:5722015

电子邮箱:

jyzfbwms@163.com

邮编:425400

湘江永文准字(2009)第2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田文龙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江永政20223.............................(15)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杨英杰同志任职的通知

江永政人〔2022〕4号..............................(15)






县人民政府森林

江永政20222

JYDR—202200001


前正值春耕生产农忙时节,林业生产用火和农事用火增多,加之清明节即将来临,祭祖时焚香烧纸、燃放鞭炮的祭祀习俗很容易引发森林火灾。为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划定的森林高火险区和规定森林高火险期有关规定,特发布本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2022年3月18日至4月17日。

二、禁火范围:全县所有山林及距离山林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在上述禁火时间、禁火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

(一)在林区(地)内进行祭祀活动时焚香烧纸、燃放烟花、鞭炮等活动。

(二)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

(三)在林区(地)内烧木炭、烧野蜂、纵火驱兽打猎和点火取暖、照明、野炊、烧烤。

(四)在林区(地)内以及边缘乱烧田边、地边植被。

四、禁火范围内生产性用火(造林整地炼山),要严格执行用火审批制度,并做好防范措施,确保用火安全。

五、在禁火时间内,对未经批准擅自在禁火范围内野外用火的,由相关部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依法对当事人或其监护人处以罚款。对在禁火范围内野外用火造成火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7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耕地保护专项工作的通告

江永政发〔20223

JYDR—202200003


为贯彻落实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落实‘长牙齿’的耕地保护硬措施”,坚决守住耕地红线,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县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耕地保护专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引导新发展林果业上山上坡,鼓励利用“四荒”资源,不与粮争地。

二、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与补划。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须依法批准,并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非农业建设不得“未批先建”,且必须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三、严格规范农村村民建房行为。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严格按照一户一宅和批准面积建设,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农村村民每户宅基地面积标准涉及占用耕地的,最高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最高不超过180平方米;全部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原有宅基地的,最高不超过210平方米。

四、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五、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6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永县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223

JYDR—202201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江永县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已经县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331

江永县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

方案2021-2025年


根据《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4号)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永政办发〔2021〕33号)等文件精神,为实现我县2025年全民科学素质工作目标,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科学普及的重要论述和对湖南工作系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助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聚焦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为主线,加速推进全民科学素质高质量发展,大力营造热爱科学、崇尚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奋力建设现代化新江永。

(二)工作目标

2025年,我县公民具备科学素质的比例超15%。紧扣在全省全市版图中增加江永分量的目标,全县城乡区域公民科学素质发展协调性、均衡性明显增强,科普的组织力、传播力、精准度、实效性大幅提升,社会化大科普格局逐渐完善,大众化科学传播体系基本形成,在全社会广泛弘扬科学精神,崇尚创新意识,社会文明程度实现新提高。

二、提升行动

整合协同社会各方资源和力量,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和科技志愿者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促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提高劳动、生产、创新创造的技能,推动全民科学素质整体提升,更好服务江永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在“十四五”时期实施五项提升行动。

青少年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激发青少年好奇心和想象力,增强科学兴趣、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让科技工作成为青少年尊崇向往的职业,培育一批具备科学家潜质的青少年群体,为科技自立自强夯实人才基础。

1.工作任务: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激发青少年科学梦想,树立科学志向;建立校内外科学教育资源融合发展机制,着力培养青少年的科学兴趣、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实施科技创新后备人才培育计划,为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夯实人才基础;提供更多科学教育的资源和途径,重点提升农村青少年科学素质水平。

2.具体措施:

——将弘扬科学精神贯穿于育人全链条。坚持立德树人,发挥学校主阵地作用,实施科学家精神进校园行动,邀请科学家、科技工作者等走进学校开展科学讲座,科学设置课堂内外教学,充分发挥学校实验室、图书室和青少年校外活动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科普教育基地的作用,将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融入课堂教学和课外实践活动(牵头单位:县教育局、县科协)。

加强对家庭科学教育的指导,落实《湖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邀请家庭教育专家到家长学校举办家庭教育辅导报告会,增强家长科学教育意识,掌握科学教育方法。推动学校、社会、家庭协同育人,激励青少年从小树立投身建设科技强国远大志向,培养学生爱国情怀、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牵头单位:县妇联、县教育局、团县委)。

——提升基础教育阶段科学教育水平。实施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扩大普惠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加强学龄前儿童科学启蒙教育,培养学龄前儿童对科学的兴趣和好奇心。全面落实科学课程标准,在中小学开齐开足科学课程。引导创新教学方式,倡导启发式、探究式、开放式教学,保护学生好奇心,激发求知欲和想象力,鼓励青少年走进自然,激发和保护青少年对自然科学的兴趣和好奇心,把自然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中小学课程体系。将科技实践纳入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引导有创新潜质的学生个性化发展。推进信息技术与科学教育深度融合,推行场景式、体验式、沉浸式学习。完善科学教育质量评价和青少年科学素质监测评估(牵头单位:县教育局)。

——实施科技创新后备人才培育计划。开展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为热爱科学的中小学生搭建学习、交流和展示平台。重点组织好每年一届的江永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积极拓展青少年机器人大赛、中学生学科竞赛等活动,探索科技创新后备人才培养模式,总结科技创新后备人才成长规律(牵头单位:县科协、县教育局、团县委)。

——建立校内外科学教育资源有效衔接机制。深入实施馆校合作,支持中小学校每学期到青少年活动中心、博物馆、科普教育基地等科普场所,开展科学课程教学及各类学习实践活动,建立常态化机制;引导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向中小学开发开放互动性、体验性强的优质产品和科学教育资源。开展“科普进校园”系列活动,组织科学家、工程师、医疗卫生人员、心理咨询师等科技工作者进校园,开展科学教育和心理健康、生理卫生、职业卫生和自我保护等安全健康教育活动。广泛开展科技节、科学营、科学阅读、科技小论文发明、制作等科学教育活动(牵头单位:县科协、县教育局、团县委)。

——实施农村青少年科学素质提升行动。加强农村中小学科学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备,加大科学教育活动和资源向农村倾斜力度;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依托“智慧教育”平台,推进优质科技教育信息资源共建共享,设计开发适合农村青少年的科学教育活动和资源,满足青少年个性化需求;依托乡村学校少年宫、科学工作室、儿童之家等设施组织开展各类课外科技活动(牵头单位:县教育局、县科协、团县委)。

——实施教师科学素质提升工程。将科学精神纳入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教师的培养过程中,将科学教育和创新人才培养作为重要内容,加强新科技知识和技能培训。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加大对农村和边远地区科学教师培养力度,依托“国培计划”“省培计划”,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混合式研修方式,加大对科学、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通用技术、信息技术等学科教师的培训力度,每年培训10名科技辅导员(牵头单位:县教育局)。

3.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科工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等。

(二)农民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以提升科技文化素质为重点,提高农民文明生活、科学生产、科学经营能力,培养一支适应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和产业发展要求的高素质农民队伍,加快推进我县乡村全面振兴。

1.工作任务:树立相信科学、和谐理性的思想观念。重点围绕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绿色生产、防灾减灾、卫生健康、移风易俗等,深入开展科普宣传教育活动,遏制各类陈规陋习,激发农民振兴乡村的内生动力;构建多元主体协同共建的农村科技文化服务体系,提升农村科技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进一步加强对边远乡镇、脱贫村科普工作的支持力度,大力提高农村妇女科学素质。

2.具体措施:

——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融合人社、乡村振兴、电商等部门资源优势,组织开展农民职业技能鉴定和技能等级认定、职业农民职称工作、农村电商技能人才培训,举办面向农民的技能大赛、农民科学素质网络竞赛、乡土人才创新创业大赛等。至2025年,依托全国农业科教云、湘农科教云等在线学习平台,开展线上线下融合农民教育培训1000人次以上,培育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100名以上。实施妇女素质提升计划,帮助农村妇女参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牵头单位:县人社局、县乡村振兴局、县电商办、县农业农村局、县妇联)。

——实施乡村振兴科技支撑行动。引导多元主体参与农村科普,开展科技志愿服务,提升农村科普活力,开展产业项目、基础设施、人智力等方面结对帮扶,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支持建设科技特派员科普示范基地、科技示范户等;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通过建立示范基地、田间学校等方式开展科技示范,引领现代农业发展。实施科技助力乡村振兴工程,协助建立学会服务站,新发展1个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新建1个科普小镇、1个农业产业科普示范基地、1个农村青少年科普体验基地(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科协)。

——提升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引导社会科普资源向农村倾斜,协助省、市学会建立学会服务站,开展精准科普服务;开展乡村振兴科技致富带头人培训计划,提升农村低收入人口职业技能,增强内生发展能力(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乡村振兴局、县科协)。

3.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科工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县卫健局、县市监局、县文旅广体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气象局、各乡镇等。

产业工人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以提升技能素质为重点,提高产业工人职业技能和创新能力,打造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高素质产业工人队伍,更好服务“三高四新”战略实施和江永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

1.工作任务:深化产业工人理想信念、职业精神和职业素养教育,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提高产业工人技术创新能力,培育高技能人才;提高进城务工人员、新业态从业者职业技能和适应城市生活的能力。

2.具体措施:

——开展理想信念和职业精神宣传教育,强化产业工人思想政治引领。开展“最美职工”“巾帼建功”等评比活动,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和勇于创新的文化氛围(牵头单位:县总工会、县人社局)。

——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推进落实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工程,在职前教育和职业培训中突出科学素质、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等相关内容,构建职业教育、就业培训、技能提升相统一的产业工人终身技能形成体系。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每年培训200人次以上技能劳动者。深入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等,增加进城务工人员教育培训和就业机会(牵头单位:县人社局、县教育局)。

——发挥企业家提升产业工人科学素质的示范引领作用。弘扬企业家精神,提高企业家科学素质,引导企业家做创新发展的探索者、组织者、引领者和提升产业工人科学素质的推动者。鼓励企业积极培养使用创新型技能人才,在关键岗位、关键工序培养使用高技能人才,开展“安全生产月”、企业“创新达人”、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等活动(牵头单位:县科工局、县产业开发区、县科协)。

3.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县市监局、县文旅广体局、团县委、县妇联、县气象局、各乡镇等。

老年人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以提升信息素养和健康素养为重点,提高老年人适应社会发展能力,增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实现老有所乐、老有所学、老有所为。

1.工作任务:加强面向老年人的科普服务,促进老年人形成健康生活方式,提升老年人健康素养水平;充分发掘利用老年科技人力资源,鼓励老年人参与志愿服务,发挥老年人在科学素质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2.具体措施:

——实施智慧助老行动。聚焦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融入智慧社会的需求和困难,依托社区老年大学、科普学校、养老服务机构等,普及智能技术知识和技能,提升老年人信息获取、识别和使用能力,有效预防和应对网络谣言、电信诈骗(牵头单位:县卫健局、县民政局)。

——加强老年人健康科普服务。组织开展老年人健康科普进社区、进乡村、进机构、进家庭。开展健康大讲堂、老年健康宣传等活动,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通过开设专栏和专题节目等形式,普及合理膳食、食品安全、心理健康、体育锻炼、合理用药、应急处置等知识,提高老年人健康素养(牵头单位:县卫健局、县民政局)。

3.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科工局、县文旅广体局、县市监局、县科协、各乡镇等。

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对科教兴国、创新驱动发展等战略的认识,提高科学决策能力,树立科学执政理念,增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本领。

1.工作任务:深入贯落实新发展理念。找准新发展理念转化为实践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履职水平,强化对科学素质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提升科学执政水平和科学治理能力。

2.具体措施:

——加强科学素质教育培训。认真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公务员培训规定》,加强前沿科技知识和全球科技发展趋势学习,增强把握科学发展规律的能力。利用学习强国、湖南干部教育培训网络学院市州分平台、红星网、红星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开展基层干部教育培训和科学素质培训(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

——在公务员录用中落实科学素质要求。不断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和党政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任职考察、年度考核中,强化科学素质有关要求并有效落实(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

3.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党校、县人社局、县科工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县市监局、团县委、县妇联、县科协、各乡镇等。

三、重点工程

深入实施“科普中国”江永行动计划,着力固根基、补短板、扬优势,构建主体多元、手段多样、供给优质、机制有效的全域、全时科学素质建设体系,在“十四五”时期实施四项重点工程。

科技资源科普化工程

建立完善科技资源科普化机制,不断增强科技创新主体科普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科技设施科普功能,提升科技工作者科普能力。

1.工作任务:建立完善科技资源科普转化机制,进一步拓展科技设施科普功能,深化科技工作者的理想信念和社会责任。

2.具体措施:

——建立完善科技资源科普化机制。将科普工作纳入相关科技创新基地考核。开展科技创新主体、科技创新成果科普服务评价,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建立有效的科技资源科普化机制,在科技研发项目、人员岗位聘任、研发设施考核中增加科普任务、增设考核指标;加强科技成果市场供给侧改革,鼓励企业根据公众科普需求导向发展多层次、多维度科普业态,激发科创企业研发科普产品的活力,探索“产业+科普”模式(牵头单位:县科工局)。

——实施科技资源科普化专项行动。支持和指导科研机构、企业、职业学校等利用科技资源开展科普工作,开发科普资源,加强与传媒、专业科普组织合作,及时宣传普及重大科技成果。充分利用相关行业资源,推动科研机构、企业、职业学校等建设科普场所,面向社会开放(牵头单位:县科协、县教育局)。

——强化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责任。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开展“最美系列人物”评选,开展青年科技创新人才评选表彰,依托县两馆一中心、县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平台,展示科技界优秀典型、生动实践和成就经验,激发创新热情和创造活力。深入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活动,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坚守社会责任,自立自强,建功立业,成为践行科学家精神的表率。通过宣传教育、能力培训、榜样示范等增强科技人员科普能力,针对社会热点、焦点问题,主动、及时、准确发声(牵头单位:县科协)。

3.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各乡镇等。

(二)科普信息化提升工程

提升优质科普内容资源创作和传播能力,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深度融合,服务数字社会建设。

1.工作任务:繁荣科普文艺创作,提升全媒体科学传播能力,构建智慧化科普传播体系。

2.具体措施:

——支持优秀科普原创作品。支持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等重大题材开展科普创作(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实施全媒体科学传播能力提升计划。推动县电视台、县新闻网站和公共宣传载体增加科学传播内容、增设科普专栏;推动公共交通、户外电子屏、村村响、音像、各类宣传栏等传统媒介广泛开展科普宣传;结合实际推出科普栏目节目(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

——实施智慧科普建设工程。强化科普信息落地应用,依托县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平合、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综合文化站,建好用好“科普中国e站”,实现科普信息与社区居民零距离。推动“科普中国”“科普湖南”嵌入“新江永”客户端,完善科普资源共享交换机制(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县科协)。

3.责任分工: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各乡镇等单位。

科普基础设施工程

加强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政府引导、多渠道投入的机制,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和服务均衡化、广覆盖。

1.工作任务:加大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政府引导、多元兴办、多渠道投入的建设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和合理布局,增强科普基础设施科普服务能力,加强科普基础设施建设与发展。

2.具体措施:

——加强对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规划与宏观指导。制定全县科普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将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县公共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全县文明城市考核指标体系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公益性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经费投入,完善社会资金投入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的优惠政策。推进符合条件的科技场馆免费开放(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创新现代科技馆体系。推动在县两馆一中心(文化馆、图书馆、工人文化中心)增设县科技馆功能区,形成共管共享机制,构建服务科学文化素质提升的现代科技馆体系。打造科学家精神教育基地、公共安全健康教育基地和科学教育资源汇集平台,提升科技馆服务功能;统筹安排流动科技馆和科普大篷车科普进社区、进农村和进校园活动,探索多元主体参与的运行机制和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和能力(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文旅广体局、县总工会、县科协)。

——大力加强科普基地建设。开展科普基地创建活动,鼓励和支持各行业各部门建立科普、研学、自然教育等基地,提高科普服务能力。推进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设施开展科普活动,拓展科普服务功能。引导和促进公园、风景名胜区、车站、电影院等公共场所强化科普服务功能(牵头单位:县科协)。

3.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林业局、县市监局、团县委、县气象局、各乡镇等。

基础科普能力提升工程

建立健全应急科普协调联动机制,提升基层科普工作能力,基本建成平战结合应急科普体系。

1.工作任务:建立健全平战结合应急科普协调联动机制,提升常态化应急科普工作能力。

2.具体措施:

——建立应急科普宣教协同机制。建立应急科普部门协同机制,坚持日常宣教与应急宣传相统一,纳入各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整体规划和协调机制。利用现有设施完善应急科普宣讲平台,组建专家委员会。建设安全应急文化宣教平台和县级安全应急体验基地,支持打造一批应急科普精品,储备和传播优质应急科普内容资源,有效开展传染病防治、防灾减灾、应急避险等主题科普宣教活动。建立应急科普专家队伍,提升应急管理人员和媒体人员的应急科普能力(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健全基层科普服务体系。以县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党群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等为阵地,以科技志愿服务为重要手段的基层科普服务体系。动员学校、医院、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等组建科技志愿服务队,发挥全县科技志愿者作用,打造“汇聚志愿力量、共建幸福江永”科技志愿服务“智惠行动”品牌;加强科普信息员队伍建设,到“十四五”末注册科普信息员占全县总人口3%的目标,着力提升科普传播能力(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县科协)。

——实施基层科普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加强基层科普设施建设,在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综合文化站等平台,拓展科普服务功能,探索建立基层科普展览展示资源共享机制。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双创活动周、防灾减灾日、食品安全宣传周等活动,增进公众对科技发展的了解和支持(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县科协)。

3.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广体局、县融媒体中心、各乡镇等。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保障

县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江永县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实施工作,将公民科学素质发展目标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列入对各乡镇、县直单位考核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其他指标同考核、同奖惩,加强对《江永县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实施的督促检查。

各部门将《江永县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有关任务纳入相关规划、计划和考核内容,充分履行工作职责,发挥各自优势,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县科协发挥县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做好沟通联络工作,定期开展科学素质工作培训,会同各有关方面共同推进科学素质建设。

机制保障

1.完善检查评估机制。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县直部门实施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2.完善表彰奖励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十四五”末对全县在科学素质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条件保障

1.完善法规政策。完善我县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政策措施,落实有关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等相关政策;制定科普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办法,开展科学传播职称评定工作,将科普人才列入各级各类人才奖励和资助计划。

2.保障经费投入。设立专项经费,加大投入,为贯彻执行《江永县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提供保障。据实安排经费保障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并列入财政预算;根据财力情况和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发展需要,逐步提高教育、科普经费投入水平,支持科普事业发展。大力提倡个人、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采取设立科普基金、资助科普项目等方式为科学素质建设投入资金。

(四)进度安排

2021年,制定江永县“十四五”全民科学素质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启动实施;做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湖南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永州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宣传工作。

2023年,配合做好全省公民科学素质调查和科普统计工作,迎接省、市对我县实施《湖南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永州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计划2021-2025年》工作中期督查。

2025年,对“十四五”期间落实《江永县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及推进全民科学素质工作进行总结并接受上级评估。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南江永永明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224

JYDR—202201002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湖南江永永明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414

湖南江永永明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南江永永明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江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湖南江永永明河国家湿地公园内从事与湿地保护和利用相关活动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湖南江永永明河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称“湿地公园”),是指经国家林草局批准,以保护永明河一定区域的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湖南江永永明河国家湿地公园整体位于江永县的西北部区域,是湘江的二级支流,潇水一级支流,介于东经111°09'26"~111°27'08",北纬25°08'41"~25°26'48"之间。湿地公园西起大坪坳水库入库溪流,东至江永与道县交界处,北至都庞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南至松柏瑶族乡棠景村,包括永明河及其支流凤田河、利田河、油田河、洞清沅河、大远河和洞源河。南北边界在永明河干流上,县城段以防洪硬质驳岸为界,非城区段以自然河岸为界。规划区内总面积1414.70公顷,湿地总面积为990.91公顷。其中,自然湿地总面积940.94公顷,占总面积的66.51%,人工湿地占总面积的3.52%(其中稻田湿地占比0.98%),湿地率(不包括水田面积)为69.06%。涉及江永县千家峒瑶族乡、潇浦镇、上江圩镇、松柏瑶族乡 4个乡镇47个行政村(社区)。

第四条  湿地公园的保护与利用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湿地公园的管理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湖南江永永明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以下简称“湿地公园管理局”),作为湿地公园的专门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湿地保护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组织编制、实施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实施湿地功能建设;负责湿地资源调查、科研、监测、评估和建档工作;负责湿地资源保护和修复工作,组织制定、实施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湿地公园内违反湿地保护与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案件;负责湿地公园内有关事务的统筹协调工作;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  湿地公园的建设、保护和利用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并根据湿地保护工作需要安排专项资金。湿地保护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第七条  湿地公园管理局应当依据与湿地公园保护相关的国家法律、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管理制度,依法实施管理。

第八条  湿地公园管理局应当定期开展湿地资源调查与动态监测,并建立和更新湿地资源档案,为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提供依据。

第九条  因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湿地公园污染或者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湿地公园管理局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条  县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畜牧水产、森林公安、农业农村、文旅广体、卫健、财政、自然资源、发改、交通运输、住建、城管、教育、水文、气象等各相关部门及周边所在乡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依法做好湿地公园的监测、保护和管理工作。

(一)县林业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协助湿地公园管理局做好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政策衔接与项目扶持;负责保护、发展、监督、管理湿地公园内森林资源;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湿地防火工作,加强防火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负责保护和管理湿地公园范围内生态公益林,促进生态文化建设。

(二)县水利局:负责湿地公园的水资源保护和河道管理、水利工程管理;负责组织指导湿地公园的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负责湿地公园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参与水事纠纷调处,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

(三)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湿地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公园的水环境、生态环境的监测;负责依法开展执法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

(四)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负责湿地公园范围内的渔业管理与资源保护,承担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相关技术性、事务性工作;承担水生生物、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渔业资源增殖、渔业生态修复等相关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五)县森林公安局:负责保护湿地公园的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治安秩序稳定;负责查处和打击破坏湿地公园范围内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湿地公园范围内的渔业渔政行政执法工作,打击永明河流域非法捕捞的行为;负责湿地公园范围内农业生产污染源的管理,防止造成湿地环境污染,引导和帮助农民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牵头管理外来物种;负责湿地公园区域美丽乡村规划和建设的有关工作。

(七)县文旅广体局:负责湿地公园范围内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修复利用工作。

(八)县卫健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因防治血吸虫病等施药行为可能对湿地水生动植物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九)县财政局:负责将湿地公园保护与管理所需要的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并根据湿地保护工作需要安排专项资金;负责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上级财政对湿地公园保护项目建设和生态产业发展的扶持资金的衔接与监督。

(十)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湿地公园内土地资源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做好湿地公园确权勘界工作;结合生态保护红线、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等制定湿地公园范围内土地利用规划,留足发展空间。

(十一)县发改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湿地公园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的规划和申报,并加强项目建设的管理。

(十二)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湿地公园内公路交通工程建设;负责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维护,承担有关重要交通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交通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救助打捞、通信导航、船舶与码头设施保安及船舶危险品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县住建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对湿地公园范围内房屋的规划建设进行监督管理,拆除违章建筑;结合生态保护红线、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制定湿地公园范围内村庄规划。

(十四)县城管局:负责湿地公园内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和污水管道维护工作;负责湿地公园范围内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工作。

(十五)县教育局:负责在全县中小学生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教育宣传,有序组织中小学生到湿地公园参与和开展湿地保护活动。

(十六)县水文局:负责湿地公园水文勘测、水文预报、水文分析与计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以及水文资料的收集、汇总、归档;组织编制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十七) 县气象局:负责湿地公园范围内气象探测资料的采集、汇总、通报、归档;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负责湿地公园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十八)千家峒瑶族乡、潇浦镇、松柏瑶族乡、上江圩镇: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支持、配合湿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协助、配合湿地公园管理局开展湿地生态保护与恢复、栖息地修复、科研监测、科普宣传,与湿地公园管理局建立社区共管机制。

第三章 湿地公园的保护

第十一条  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鼓励与支持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捐资和参与湿地保护和建设工作。

湿地公园管理局可以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援助与捐赠,用于湿地公园的保护、修复、建设和管理。

对在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十二条  湿地公园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应当由生产经营者事先向湿地公园管理局提出书面报告,并经合法性论证后,按法定程序报批。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湿地公园管理局应当会同县水利、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湿地公园内建设项目对水保影响和环境影响的监管。

第十三条  湿地公园主要保护内容:

(一)水体保护。保护以永明河为主的水体与主要支流水网形态,改善水质。

(二)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动物的繁殖地、停歇地、栖息地,保护植物物种及其生长环境。

(三)土地资源保护。保护现有土地资源,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四)湿地地形地貌保护。保护和恢复永明河流域湿地生态,完善湘江流域河源河流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南岭山区具典型性和代表性复合湿地生态系统特有的地形地貌。

(五)农业种养殖业保护。保护符合湿地自然生态规律的农业生产系统。

(六)文化遗产保护。保护文物古迹、古民居、古树名木和有地域特色的古建筑群文化、湿地水文化、农耕文化、鸟文化等。

第十四条  湿地公园管理局应当按照国家林草局批准的公园范围,负责标明公园界区,设立公园界碑、标牌、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公园的界碑、标牌、界桩。

第十五条  根据湿地保护管理的需要,将湿地公园划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

湿地保育区内主要以保护为主,通过水质保护、栖息地保护、湿地资源及环境动态监测对湿地公园的湿地生态核心——永明河及其支流和周边的部分山地,进行严格的保护,开展科研、监测活动。湿地保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经营性设施。

恢复重建区以湿地生态恢复与重建为主,借助人工促进恢复手段进行水体修复和栖息地恢复规划,恢复和重建原有的洲滩湿地生态系统结构,恢复其生态功能。

宣教展示区以湿地科普教育为主,打造湿地植物景观和建设科普宣教长廊,向大众介绍典型的自然湿地生态系统、湿地景观,普及湿地与环保知识。宣教展示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和景观的生产经营性设施。

合理利用区主要包括永明河湿地公园内苹洲,该区规划进行生态游憩、湿地体验、文化体验等建设。构建以湿地科普宣教游、湿地人文风情游为主题的生态旅游项目。合理利用区内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湿地公园的环境质量;已建成并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管理服务区是湿地公园开展各项管理服务工作的主要场所,也是湿地公园重要的集散地和对外形象窗口。该区规划建设湿地公园管理服务中心和管理信息系统。湿地公园管理局应当参与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的保护、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禁止擅自占用、征用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占用、征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湿地公园管理局意见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湿地公园内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严禁举办与湿地公园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各种活动。

第十七条  湿地公园内禁止围垦湿地、从事商业性采伐、开矿、挖沙、采石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动。已退耕还湿的地域禁止新建居民点或者其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八条  湿地公园内及周边区域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

严格处理驻地居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禁止建规模化禽畜养殖场所。禁止任意存储固体废弃物,对农用薄膜和渔网等不可降解的废弃物,使用者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

湿地公园内航行的船舶,应当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污设备,不得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及丢弃固体垃圾。

游览性船舶以电瓶船、手划船为主,并在规定的线路行驶,制定合理的环境容量,控制船舶承载力和船舶数量。

第十九条  湿地公园内鼓励使用有机肥以及高效、低毒、低残留的药剂,采取自然生态的综合防治措施,减少农药化肥使用量,防止湿地环境污染,损害湿地生物多样性。遇到突发性大范围病虫害发生等需要施药的,施药单位在施药前应当报告湿地公园管理局,共同采取防范措施,避免和减少对湿地生态环境的污染。

第二十条  湿地公园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和擅自捕捞鱼类资源;禁止擅自在水面设置竹箔等障碍物;确需修建相关工程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评估,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湿地公园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野生动物救护制度,及时受理有关救护报告,对受伤、搁浅或者被困的野生动物采取紧急救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严禁破坏湿地植被,切实保护生物的生存环境。湿地公园管理局划定的植被恢复区,禁止放牧和种植。

第二十二条  禁止擅自放生或引进任何可能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破坏的外来物种。确需引进外来物种的,应当经过严格的论证。在湿地公园内放生动物,应当经过湿地公园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或咨询机构专家论证。

第二十三条  对湿地公园内的重要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都应当进行调查、鉴定、挂牌,制定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挖掘、破坏、盗窃和非法买卖。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和湿地公园设施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他人的破坏湿地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行为。

第四章 湿地公园的利用

第二十五条  开发利用湿地资源必须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以不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自然、人文风貌,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原则。利用湿地公园的生态资源,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永久性损坏,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

第二十六条  湿地公园资源利用方式主要是通过发展独具特色的湿地生态旅游来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形成产业结构合理、附加值高的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产业链。湿地公园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规范各种湿地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补偿主体、补偿对象、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内开展不利于湿地保护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在湿地公园规划区内开设不利于湿地保护的参观、旅游项目。在湿地公园规划区内开设参观、旅游项目的,由湿地公园管理局提出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在湿地公园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湿地风景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第二十八条 禁止进入湿地公园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从事科研、教学实习等活动。因科研需要,确需进入园内从事科研活动或科普教育活动的,应当事先向湿地公园管理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入园。

第二十九条  湿地公园管理局应当根据规划,引导生产经营者调整农业种养殖业结构,从事与湿地生态保护相协调的种养殖业,发展湿地生态农业。

第三十条 湿地公园管理局应当做好湿地公园及周边区域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价和规划工作,科学引导湿地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林业、渔业、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行政部门执行本办法。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资料,不得隐瞒或拒绝。湿地公园管理局每年初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上年度湿地保护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湿地公园内当事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擅自新建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和景观的生产经营设施或已建成项目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

(二)非法侵占或者擅自围垦湿地、从事商业性采伐、开矿、挖沙、采石等生产活动;

(三)任意排放废弃物或超过排放标准或机动船舶不符合行驶规定;

(四)任意使用农药,导致湿地环境污染,损害湿地生物多样性;

(五)非法捕杀、伤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拾捡鸟卵,擅自放生或引进对本地物种及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外来物种;

(六)采挖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破坏湿地植被以及在植被恢复区和栽培区擅自种植;

(七)破坏湿地公园相关保护设施或科研设备,破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湿地公园界碑、标牌、界标;

(八)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九)私自挖掘、破坏、盗窃、非法买卖重要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等;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湿地公园从事科学研究、科普教育活动,湿地公园管理局有权要求其改正;造成湿地资源和有关设施毁损的,湿地公园管理局可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湿地公园重大污染或者发生破坏事件,致使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妨碍湿地公园管理局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侵占或者挪用湿地保护专项资金,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湿地公园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南江永永明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负责解释。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高志升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江永政20221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县人民政府决定:

    高志升同志任县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免去其县永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集团)董事长职务;
    宋族武同志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蒋安平同志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免去其县供销合作联社监事会主任职务;
    何烈良同志任县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主任,免去其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杨典桂同志任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免去其县公安局黄甲岭派出所所长职务;
    李昱同志任县公安局警务保障室主任(副科级),免去其县公安局允山派出所所长职务;
    免去卢恩华同志的县商业事务管理办公室主任职务;
    免去潘剑飞同志的县公安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何小成同志的县公安局兰溪派出所所长职务;
    免去夏江波同志的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副局长职务。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7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刘孟学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江永政20222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县人民政府决定:

刘孟学同志任县商业企业改制服务办公室主任,免去其县乡村振兴局副局长职务;

欧永福同志任县永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集团)董事长,免去其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副局长职务;

周维斌同志任县公安局副局长,免去其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所长(正科级)职务;

沈剑同志任县公安局松柏派出所所长;

刘凤祥同志任县公安局兰溪派出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黄吉同志任县公安局黄甲岭派出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莫少平同志任县公安局允山派出所所长;

免去杨福印同志的县财政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何继锋同志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免去周国辉同志的县水利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陈亚辉同志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何廷虔同志的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免去李晓辉同志的县公安局警务保障室主任(副科级)职务。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7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田文龙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江永政20223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县人民政府决定:

田文龙同志任县供销合作联社监事会主任(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县水利局副局长职务;

蒋建华同志任县公安局副局长;

周剑同志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

免去王文同志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免去郭星同志的县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职务。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8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杨英杰同志任职的通知

江永政20224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县人民政府决定:

杨英杰同志任县森林公安局局长。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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