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永 政 报 2022年第2期 (总第52期) 7月5日出版 江永县人民政府机关刊物 刊登的公文应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 目 录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永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22〕6号JYDR—2022—01003..... .......(1)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永县2022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助推“五好”园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22〕7号JYDR—2022—01004...... ....(10)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永县落实企业上市“金芙蓉”跃升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22-2026年)》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22〕8号JYDR—2022—01005.............(15)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永县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片区划分的通知 江永政发〔2022〕5号JYDR—2022—00004.............(18)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征收集体土地与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通知 江永政发〔2022〕6号JYDR—2022—00005..............(20)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在2022年高考、学考、中考期间加强考点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的通告 江永政发〔2022〕7号JYDR—2022—00006.............(24) 发布政令 公开政务 指导工作 服务社会 主管: 江永县人民政府 主办: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委员会 顾 问:何德波 主 任:李世忠 副主任:周 艳 委 员:赵凤君 顾杨峰 责任编辑:赵凤君 顾杨峰 校对:周 艳 赵凤君 全芬芬 地址:江永县人民政府 电话:0746-5722015 电子邮箱: 邮编:425400 湘江永文准字(2009)第2号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何忠林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江永政人〔2022〕5号.............................(25)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欧树荣同志职务免职的通知 江永政人〔2022〕6号..............................(26)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田恬、何永文同志任职的通知 江永政人〔2022〕7号..............................(26)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陈文平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江永政人〔2022〕8号..............................(26)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赵昌斌等同志挂职的通知 江永政人〔2022〕9号..............................(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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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是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标准文本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永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22〕6号
JYDR—2022—0100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事业单位:
《江永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县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6日
江永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湖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办发〔2019〕13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湘办〔2020〕2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资〔2018〕22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22〕7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县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群团组织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全县行政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四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县人民政府监管和各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县财政局是县人民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落实县委、县政府相关部署要求;依法依规制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二)承担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管理、资产收益和资产评估监管等工作;
(三)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评估、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统计报告等监管工作;
(四)负责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五)负责每年汇总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送县人民政府;
(六)指导、监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依法向社会公开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检查结果。
第七条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是县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依规履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制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接受县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评估、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县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三)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周转住房,包括存量公有住房的规划建设、产权登记、调剂配租、维修维护、资产处置等实施统一管理,必要时也可实行委托管理;
(五)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业务用车和其他执法执勤公务车辆的集中统一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低效资产和超标准配置资产实行统一调剂利用,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第八条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按照改革后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管理的实际需要,明确专门工作机构,承担国有资产管理事务工作。
第九条 县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等事项;
(三)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调剂的审核工作,优化资产配置,推动资产共享、共用;
(四)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绩效管理等工作;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汇总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月报、年报;
(七)接受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的指导、监督,汇总编制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第十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维修、保养、清查、登记、统计、账簿管理等日常性管理工作,保障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上缴;
(五)按时编报本单位国有资产月报、年报;
(六)接受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定期报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范围包括:
(一)《国家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10)中已明确的固定资产:
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2.通用设备,如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车辆、电气设备、通信设备等十二类;
3.专用设备,如农业和林业机械、医疗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铁路运输设备、水上交通运输设备等三十四类;
4.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档案;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二)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等。
第十三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县级财政承受能力,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保障需要;
(二)科学合理、优化结构;
(三)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四)调剂优先、共享共用。
第十四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国有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
1.因机构新设立或变更需配置的;
2.因新增内设机构、工作职能、人员编制等需配置的;
3.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配备的(超编超标资产除外);
4.其他原因导致现有资产难以保障工作需要的。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的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的。
第十五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资产配置方式,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
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
第十六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位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七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八条 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或工作需要设立各类临时机构等需要配置资产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通过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采取调剂、租赁的方式解决。确需购置的,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在重要会议、大型活动、专项工作结束、临时机构撤销后,其资产全部交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置;中央、省级、市级有关部门和我县已有配置标准的,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标准执行;暂无配置标准的,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合理配置。专用设备的资产配置标准由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制定。
第二十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的,应随同部门预算报送新增资产配置预算,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报。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同时根据单位业务需求、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资金来源等情况,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与部门预算一并报主管部门初审。
(二)主管部门初审。对确实需要配置的,主管部门将其列入部门预算,并将初审通过的所属单位的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审核。
(三)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核。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根据单位的业务需求、资产存量、资金来源情况、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和全县国有资产存量情况等,审核单位的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对确需配置的资产项目,报县财政局审核。
(四)县财政局审核。对确需配置的资产项目,县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列入单位部门预算(草案)。
(五)批复配置预算。县财政局根据县人大批准的预算,在批复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对于未按要求编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县财政局不予批复。
第二十一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批复的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原则上不得突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或调整预算的,单位必须提出充分理由,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按照追加或调整预算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当执行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对新增配置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建立资产卡片和实物资产明细账,其中对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对无法进行会计确认入账的资产,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估价,并作为反映资产状况的依据。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使用,是指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自用、出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物尽其用的原则。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当首先保障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履职在用资产、权属不清晰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出租、对外投资。
第二十六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无论是本单位实施,还是委托后勤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实施,必须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对外投资。
第二十七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自用、对外投资、出租的资产实行跟踪和动态管理,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录入、更新资产使用管理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推进相关资产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十九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三十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资产的维护、保养、维修的岗位责任。因使用不当或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物资产;
(二)闲置资产;
(三)不便调剂使用的资产;
(四)出租资产不影响本单位工作正常开展;
(五)承租人租赁资产从事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六)按市场公允价格获取租金收益。
第三十二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对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报县财政局审批。
经批准出租的,必须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合同,明确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加强风险管理。房产租赁合同约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其他资产租赁合同约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年。
第三十三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公开招租。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给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的,单位应当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报告提供的价格作为公开招租的租赁底价。
因对外出租资产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财政部门批准,可采取协议招租。
第三十四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权属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的;
(四)属于征迁范围的;
(五)行政单位的办公用房;
(六)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
(七)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办理资产出租事项的,应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出租国有资产的书面申请;
(二)同意国有资产出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出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
(四)近两年的资产出租收入上缴情况;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合同期间,承租方(人)不得转租转借。合同到期拟继续对外出租的,单位不得续签合同,应重新办理出租资产审批手续。在新的招租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出租中涉及合同变更、终止的,应当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三十七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出租事项经批准后,须于60日内将所签订的正式合同提交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对原控股、参股公司增加股份的,应在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后,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在对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后,按程序报县财政局审批,重大对外投资事项,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不得有以下对外投资行为:
(一)买卖期货、股票,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凡利用国外贷款的,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事项经批准后,应当在30日内将与合作方签订的对外投资合同、协议等材料及时提交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经批准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或在原股份上增资扩股的,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并以不低于备案后的评估价出资。
第四十二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出租和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建立专门台账,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资产报表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的管理,按照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建立完善资产内控机制,定期分析报告对外投资收益情况,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退出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三条 县财政局、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风险控制和考核。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效益情况是主管部门审查新增对外投资事项的参考依据。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资产负债率过高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
第四十四条 资产使用收入包括出租收入、对外投资收入以及与出租和对外投资有关的其他收入。
第四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取得的出租收入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当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具体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四十七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不能使用确需报废、淘汰或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七)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八)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需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资产。
第四十八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勤俭节约;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第四十九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五十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如需处置所属资产,单件原值5万元、批量10万元以内由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股审批,车辆或超过以上标准的货物一律由县分管领导审批后,到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股办理手续。
第五十一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基本程序:
(一)单位申报。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对产权清晰、符合处置条件的待处置国有资产,由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集体决策同意后,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书面申请等有关资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审核或审批。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资产处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按照审批权限予以批复,或以正式文件报送县财政局;
(三)资产处置。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获得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后,及时按照法定程序及相关规定实施资产处置,并办理产权变更或注销手续;
(四)账务处理。处置完成后,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凭处置结果和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和变更登记资产(电子)台账。
第五十二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时,应根据资产处置的不同方式提供以下资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文件;
(二)拟处置资产清单;
(三)同意处置资产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资产的有效价值凭证,如项目竣工决算副本、入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财务明细分类账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资产的产权证明,如不动产登记证(或房产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资产实物照片;
(七)其他资料等。
第五十三条 按规定应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应由财政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资产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结果,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暂停交易并报资产处置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五十四条 实行有偿转让或报废资产的,原则上应当由财政部门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取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处置。对批量少、价值低或不便于集中拍卖或处置的资产(含正常待报废),可由本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对外捐赠或置换的,经批准后,双方应及时办理资产划转、交接手续,并相应调整相关帐目。
第五十五条 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对外投资等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相关资料、凭证应当专项登记,并继续进行清理和追索。经批准核销的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分类清理,对有利用价值或残值的,应当积极处理,降低损失。
第五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实行处置公示制度,增强资产处置透明度。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状况、处置依据、处置原因、处置方式等。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应当通过社会媒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五十七条 资产处置收入包括有偿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五十八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应当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九条 县财政局、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制定资产配置计划、重新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以及办理政府采购、控购手续的依据,是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据。
第六十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资产处置完毕并取得处置结果凭证后一个月内,将资产处置结果以及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结果报其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六章 资产评估和资产清查
第六十一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或者抵顶债务;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转让、拍卖、置换;
(五)租赁整体或者部分资产;
(六)确定涉诉资产价值;
(七)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或者接受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八)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六十二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六十三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开展资产清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专项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县人民政府及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损失;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六十四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依据第六十三条第(二)(三)(四)(五)项进行资产清查的,应由主管部门向县财政局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说明资产清查原因,明确清查范围和基准日等内容,经县财政局同意立项后实施。
第六十五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实施,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查、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六十六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核实的一般程序:
(一)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资产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搜集整理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核实的申请报告,并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主管部门对其所属单位上报的资产核实申请资料进行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县财政局审批。
(三)全县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县财政局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批复,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由于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结合清查核实中发现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
第六十七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由于会计技术差错造成的资产不实,不属于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认定范围,应当依据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八条 申报不合规,证据不齐全、不真实,或者不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金挂账事项,县财政局不予核实。
第七章 产权登记、产权过户与产权纠纷调处
第六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支配权的行为。
第七十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核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第七十一条 《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依法直接支配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行政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对外投资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第七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设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资产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它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七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正式成立三十日内,向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二)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 应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十四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可以向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及时办理权属登记。
第七十五条 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
第七十六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七十七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通过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统计报告和绩效评价
第七十八条 县财政局应定期开展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编制工作,汇总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按照《中共江永县委关于建立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江永发〔2020〕3号),县财政局牵头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十九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部门(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编报国有资产月报、年报,逐级报送有关部门。
第八十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应于每年末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国有资产存量,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等情况,并做出文字分析说明。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报告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经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核汇总后,纳入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内容。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应进一步提高上报的资产数据质量,做到账表一致。应做好资产年度报告、部门决算报告、政府财务报告及对外公开的资产占用情况相关数据的衔接,确保各项报告数据一致。
第八十一条 建立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制度。县财政局会同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组织开展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年度绩效评价工作,通报评价结果,并作为资产配置预算安排、资产管理同级审计的参考。重要情况报县人民政府。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八十三条 县审计局依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八十五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
(二)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等手续;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查;
(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
(八)未按照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第八十六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者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二)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三)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八十七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有违反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追究责任。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费国有资产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八十九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社会组织直接支配的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十条 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永县2022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助推“五好”园区建设工作方案》的
通知
江永政办发〔2022〕7号
JYDR—2022—01004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江永县2022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助推“五好”园区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4日
江永县2022年深化“放管服”改革
助推“五好”园区建设工作方案
为推动“放管服”改革纵深发力,助推“五好”园区建设,加快园区体制机制创新,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助推“五好”园区建设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2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力促进“五好”园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22〕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服务园区投资项目快速落地和培育企业高效运营发展为宗旨,推进园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改革,打造“一件事一次办”园区版,有效构建“园区事园区办”闭环运行模式,大幅度提升我县园区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将园区打造成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助推“五好”园区建设先进示范区,将“园区事园区办”“一枚印章管审批”“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成全省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的先导区。
二、主要任务
(一)加大园区放权赋能力度
1.制定赋权清单。积极推进江永产业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执法权改革,按照“园区点单、部门赋权、应放尽放、切合实际”的原则,在已下放的17个部门91个事项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制定更多部门应放、园区能接、园区内可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赋权清单,实行“一个大厅办事、一枚印章管审批”。对确定不能直接下放或委托园区行使的事项,要采取服务前移、审批直报、全程代办等方式办理,打造全链条闭环审批、执法监管模式,提升园区政务服务能力和行政执法效能,实现“园区事园区办”。所有下放事项和相关改革方案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备案。(责任单位:江永产业开发区、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县行政审批局等县直相关部门)
2.推进一个平台办成园区事。江永产业开发区要大胆先行先试,完善园区企业服务中心功能,建立园区“企业开办、纳税、项目开工、竣工验收、企业注销、涉企政策兑现”等“一件事一次办”窗口,实现“一厅办、一人帮”。县直相关部门要主动履职、尽力配合,要秉持“不为不办找理由,只为办好找方法”的理念,主动做好园区“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工作,适时开放“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的使用权限给园区,统一申报入口和审批端,对园区已承接事项及时开通审批账号并赋予审批权限。同时,积极对接省、市级部门,对园区需要的企业开办、工程建设项目改革等平台做好审批数据的下放申请工作,尽力实现园区可共享业务数据,以“数据跑腿”代替“企业跑腿”。(责任单位:江永产业开发区、县市监局、县税务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科工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行政审批局等县直相关部门)
3.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江永产业开发区持续推进“一枚印章管审批”,根据《江永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永产业开发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江永优组发〔2021〕21号)文件精神,继续做实做细14个部门82个事项的“一枚印章管审批”工作,同时借鉴外地先进园区经验,进一步探索推进更多事项纳入“一枚印章管审批”。(责任单位:江永产业开发区、县行政审批局等县直相关部门)
(二)大幅提升园区行政效能
4.打造“一件事一次办”园区版。在江永产业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开设“一件事一次办”综合窗口,将企业申报的相关事项打造成六个“一件事一次办”套餐,即“企业开办一件事”“纳税一件事”“项目开工一件事”“竣工验收一件事”“水电气讯报装一件事”“惠企政策兑现一件事”,尽力实现“一次办”。一是梳理公布园区“一件事一次办”事项目录。结合园区发展战略定位和产业链特色,对照省、市赋权目录,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聚焦项目建设、制造业发展、对外贸易、招商引资、金融服务等梳理发布“企业开办一件事”“纳税一件事”“项目开工一件事”“竣工验收一件事”等具有园区特色的“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涉及事项、事项编码、事项类型、实施部门、证照名称等,形成《园区“一件事一次办”事项目录表》报县行政审批局备案。二是优化编制业务流程与办事指南。按照“一次告知、一次表单、一次联办、一次办好”的要求,优化业务流程,减少办事环节,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限,消除模糊条款、兜底条款,使用通俗语言编制办事指南,提供申报资料示范文本,并在政务服务大厅醒目位置摆放,便于群众取阅,不断提升“一件事”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三是推行线上线下融合办理。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开设“一件事一次办”专区。在企业服务中心开设“一件事一次办”专窗,发挥综合窗口统一收件、出件以及服务企业群众、监督协调审批的作用,全面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工作模式,推进“一件事”线上线下同质同标、一体化办理。(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江永产业开发区、县市监局、县税务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人社局、县科工局、国网江永县供电公司等县直相关部门)
5.推进企业开办标准化规范化和注销便利化。开展商事登记行政确认制试点,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度。推进企业开办标准化规范化,集成整合企业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参保登记、公积金缴存登记、预约银行开户等环节,确保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以内。结合园区实际情况,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持续提升企业开办效率。扩展园区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推进市场监管、税务、社保等跨部门信息共享,实现在线办理企业注销、税务注销、社保注销等服务。简易注销公告时间由45天压减至20天,对适用一般程序注销的企业,将承诺办结时间从法定15个工作日压缩至5-10个工作日。(责任单位:江永产业开发区、县市监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税务局、人民银行江永服务部等县直相关部门)
6.探索涉企行政审批“一照通”改革。选择市场准入多头审批、市场主体关注度高的行业,在园区试点推行涉企行政审批“一照通”改革,探索将涉及企业开办领域的经营许可与营业执照合并办理,许可事项及信息集中体现在营业执照上,实现“一企一照、一照准营、跨域互认”,推动“准入即准营”“领照即开业”。(责任单位:县市监局等县直相关部门)
7.推动涉企政策兑现落地。有关部门梳理公布、动态更新涉企政策清单,完善“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涉企政策推送功能,向园区和企业主动精准推送涉企“政策包”;梳理改造涉企政策兑现“一件事”,制定公布涉企政策兑现实施清单,建立“一次办”闭环流程,推进政策兑现“上平台、进大厅”,线上线下“自主申报、一次办理、结果公开”,纳入“好差评”管理。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对确需企业申报办理的,实行一次申报、快速兑现。(责任单位:县科工局、县行政审批局、江永产业开发区、县财政局、县发改局等县直相关部门)
(三)推行建设项目极简审批“四即”改革
8.推行“洽谈即服务”。对产业招商项目采取预先服务方式,在洽谈意向时,招商责任单位主动协助企业做好项目用地选址、准入评审等前期工作。在初步达成意向后,预先开展规划条件、用地报批等准备工作,及时满足土地供应基本条件,先期开展项目审批流程定制化服务,让企业感受到洽谈诚意。用好园区依法编制的区域评估成果,推进共享互认,对符合适用条件的单个项目不再进行评估评审,相应审批事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和容缺受理服务模式。(责任单位:江永产业开发区、县发改局、县科工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县气象局等县直相关部门)
9.推行“签约即供地”。正式签约即进入供地绿色通道,县自然资源局在承诺时间内发布土地出让公告进入供地环节,实现快速供地。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将相关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控制性指标纳入出让方案一次性公告。探索推进“用地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改革。开展规划审批“清单化”审查,分类推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技审分离”一批、告知承诺一批、免于审查一批。探索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多图联审前置服务,力争5个工作日内办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备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科工局、县住建局等县直相关部门)
10.推行“开工即配套”。建设单位可按照土方开挖与基坑支护、基础与地下工程、地上主体工程,自主选择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园区配套跟进服务。将市政公用服务整合成“水电气网报装一件事”,在政务服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办理。施工涉及占道、占绿等破除、恢复相关手续及费用全部由园区代办代缴。逐步推进园区简易低风险工业厂房及相关重点产业项目实现市政公用服务报装接入“零接触、零跑腿、零付费”。(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城管局等县直相关部门)
11.推行“竣工即办证”。推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限时8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合格即可交付使用。通过部门协同、流程再造、信息共享、强化监管等方式,将现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不动产首次登记之前的流程前置到竣工验收备案前。竣工验收备案后即可同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等县直相关部门)
(四)提升园区综合服务能力
12.全面推进帮代办服务。江永产业开发区要全面建立园区专业化“帮代办”队伍,全力打造“永(用)心办”帮代办服务品牌,加强与行政审批服务系统“帮代办”队伍协同联动,尽心尽力当好企业、项目的贴心“政务管家”,构建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全领域全流程帮办代办服务体系,为园区产业链发展提供“一站到底”链式全生命周期服务。(责任单位:江永产业开发区、县行政审批局、县发改局等县直相关部门)
13.推广政企交流主题日活动,完善企业联系制度。江永产业开发区要建立园区“政企交流主题日”活动,每月至少开展1-2次活动,与园区企业面对面交流,收集、听取和发现影响企业发展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给予解决。持续推进县级领导联系企业项目制、工业企业服务年活动,切实帮助企业解决生产、销售、融资、用工、用地等问题。对解决问题不力、敷衍应付的责任部门进行追责问责。(责任单位:江永产业开发区、县科工局、县行政审批局等县直相关部门)
14.开展履约践诺攻坚行动。全面清理政府合同履约情况,推动政府承诺事项落实,对历史遗留问题,由县级领导牵头,责任部门全面履职,加强督查督办力度,确保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对正在履行的合同加强监管,按季度清理招商引资协议政府承诺事项兑现情况,防止产生新的遗留问题。(责任单位:江永产业开发区、县政府办、县行政审批局等县直相关部门)
15.建立解决问题闭环机制。江永产业开发区要主动上门服务,驻企联络员要密切联系企业,深入企业项目了解实际情况,及时收集企业项目办事过程中的堵点痛点问题和部门服务过程中的重点环节,找准问题根源,精准快速整改,促进产业发展,建立“发现问题入库跟踪—解决问题出库销号”闭环工作机制,确保相关问题在园区内得到及时解决,让企业安心生产、顺心发展。(责任单位:江永产业开发区等县直相关部门)
(五)严格规范执法监管
16.建立完善“企业宁静日”制度。建立完善“企业宁静日”制度,每月1日至25日为园区“企业宁静日”,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的执法检查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到企业开展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检查活动。对省、市统一部署的跨区域跨部门交叉执法检查,根据省、市牵头单位,对应的县直单位按照要求报江永产业开发区备案,由江永产业开发区派人全程陪同执法检查。(责任单位:江永产业开发区、各行政执法单位等县直相关部门)
17.推进执法监管联动,逐步建立综合执法。执法监管部门要坚持“先服务后执法、寓服务于监管”的原则,入企检查时,除按执法检查要求出示相关证件外,还需出示《园区入企检查备案表》。在未实行行政执法权力相对集中前,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跨部
门联合执法检查,就同一时间段对同一企业的各项检查内容进行合并,实行统一检查、联合执法,并报园区备案,在执法检查时园区工作人员全程参与。涉企执法检查部门要严格控制执法检查总量和频次,对同一企业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完成;对同一企业同一事项进行检查,原则上每年最多安排一次。严禁各部门以日常调研指导工作等名义,进入企业变相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制定本部门轻微违法“免罚清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免于、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并将免罚清单进行汇总,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专窗进行公布。企业对执法检查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园区和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县纪委监委、县优化办要加强对入企检查的明察暗访,对违规入企进行检查的,将对相关执法检查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形启动追责问责程序。(责任单位:江永产业开发区、县司法局、县市监局、县纪委监委、县优化办、各行政执法单位等县直相关部门)
18.全面推进信用监管新模式。完善以信用奖惩联动机制为主要内容的新型信用监管机制,大力推行信用监管,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责任单位:江永产业开发区、县司法局、县市监局、县行政审批局、各行政执法单位等县直相关部门)
(六)强化园区“放管服”改革保障
19.建立园区重点工作清单机制。深化园区“放管服”改革,建立县级领导领衔推动营商环境重点改革工作机制,重点围绕园区放权赋能改革、企业开办和简易注销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开办和后期营运服务、引进人才医疗教育服务、惠企政策落实、服务园区企业招工用工制度改革等6项改革任务,明确县级责任领导、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具体措施和完成时限,确保园区6项改革重点工作按时完成。(责任单位:江永产业开发区、县市监局、县教育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科工局、县人社局、县行政审批局、各行政审批部门等县直相关部门)
20.持续降低营商成本。切实降低市场准入成本,实行企业开办“零成本”“零费用”,大力推广“领照即开业”。不折不扣落实组合式减税降费政策,开展涉企乱收费专项治理行动,继续开展“纾困增效”专项行动,积极治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开展优化法治环境攻坚行动,坚决依法打击“三强三堵”,净化企业项目周边环境,做到让企业全生命周期全方位减轻负担、降低成本。(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江永产业开发区、县发改局、县科工局、县公安局、县市监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行政审批局等县直相关部门)
21.建立改革容错纠错机制和问责处理机制。为鼓励园区勇于改革创新,对园区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实行及时纠错,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营造鼓励改革创新、宽容失误的干事创业环境。为确保园区改革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督促各单位尽职履责,严格按照《关于实行优化营商环境“八个一律”硬性措施的通知》执行,从严从重查处各类损害营商环境的违纪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江永产业开发区、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行政审批局等县直相关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抓落实。各部门紧紧围绕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认真落实本工作方案,紧扣企业“急难愁盼”,进一步强化改革担当,突出攻坚克难,牢牢抓住改革的窗口期,积极培育和激发园区市场主体活力,释放改革红利。
(二)强化责任抓落实。责任单位中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要根据我县贯彻落实本工作方案的责任分工,进一步细化实化时间表、路线图及工作举措,推动改革落地见效。
(三)加强督查抓落实。建立健全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行“园区事园区办”“一件事一次办”工作推进机制,精心组织实施,完善工作机制,配套具体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县纪委监委、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县优化办“六位一体”的监察督办机制,督促推动改革工作。各部门应加强改革典型作法和工作进展的宣传推介,提升改革的知晓率和品牌度。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永县落实企业上市“金芙蓉”跃升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22-2026年)》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22〕8号
JYDR—2022—0100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江永县落实企业上市“金芙蓉”跃升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22-2026年)》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6日
江永县落实企业上市“金芙蓉”跃升行动
计划工作方案(2022-2026年)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企业上市“金芙蓉”跃升行动计划(2022-2025年)》(湘政办发〔2022〕2号)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落实企业上市“金芙蓉”跃升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22-2026年)〉的通知》(永政发〔2022〕6号)文件精神,推动优质企业上市,降低融资成本,帮助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强做优、提质增效,促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6年,江永县新增1家上市辅导备案企业。
2022-2026年每年完成1家企业股份制改造、1家企业在湖南股交所挂牌;重点培育上市企业不少于1家,净增省级上市后备企业2家、市级上市后备企业4家。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围绕智能制造、电子信息、农产品精深加工等优势产业,突出先进制造、科技创新、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深入挖掘上市后备资源,筛选一批主营业务突出、市场竞争力强、发展前景广阔、具有较好上市基础的企业,建立县上市后备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县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向县政府金融办推荐上市后备资源。县政府金融办会同有关单位每年精选不少于1家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予以重点关注。(责任单位:县政府金融办、江永产业开发区、县发改局、县科工局、县农业农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排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支持。支持上市后备企业做大做强。引导金融机构积极与上市后备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开展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创新信贷服务方式。积极引导银行、证券、融资担保、股权投资、小额贷款等机构对上市后备企业加强金融服务,帮助企业快速发展。鼓励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辖区上市后备企业,对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并推动县内企业成功上市的股权投资机构,县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税收分享比例给予其投资额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上市后备企业,帮助企业改善股权结构、提升对接资本市场能力。(责任单位:县政府金融办、江永产业开发区、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科工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人民银行江永服务部)
(三)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和挂牌。扎实推进“资本市场县域工程”,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积极协调解决企业股份制改造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确权、社保等相关问题,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鼓励和支持企业到新三板和湖南股交所挂牌、融资及规范发展。五年内每年完成股改企业不少于1家、新增挂牌企业不少于1家,具体任务根据省里考核要求分年下达。(责任单位:县政府金融办、江永产业开发区、县科工局、县市监局、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人社局)
(四)加大企业上市宣传培训力度。将企业上市、直接融资等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学习培训内容,开设专门课程,举办专题讲座,进一步提升领导干部资本市场知识实际运用能力。支持有丰富经验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来辖区开展企业上市服务,发挥上市服务机构推动作用。金融部门要定期不定期举办上市培训、座谈、研讨等活动,邀请专家授课辅导,帮助拟上市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树立正确的上市理念,学习掌握上市政策,提升上市实务操作水平。财政部门要保障培训经费。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报道企业上市知识和工作,营造企业上市良好舆论氛围,引导更多企业依法依规利用资本市场加速发展。(责任单位:县政府金融办、江永产业开发区、县财政局、县融媒体中心)
(五)优化企业上市服务环境。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企业上市事项办理绿色通道,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帮助拟上市企业协调解决历史问题,依法依规办理相关事项,及时为企业出具合规证明文件。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特殊问题,应当秉持尊重历史和解决问题的态度,在符合法律原则前提下,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方式依法解决。行政监管执法部门在涉及辖区拟上市企业的行政处罚和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等问题,应当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加强与企业沟通,妥善予以处置,并及时通报给县政府金融办。网信等部门要指导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做好舆情应对工作,对重大舆情组织开展管控和引导。(责任单位:县政府金融办、江永产业开发区、县市监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县人社局、县委网信办)
(六)拓宽企业上市渠道。坚持以推动企业境内首发上市为主,统筹推进境外上市、重组上市、引入外地上市公司工作。积极抢抓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的政策机遇,着力推动科技创新型企业科创板上市,加快推动“三创四新”企业创业板上市,重点推动创新型中小企业北交所上市。鼓励和支持旅游、特色农业、文创、餐饮、房地产等行业企业境外直接或间接发行上市,以及通过借壳上市、特殊目的并购公司上市等方式实现境外上市。利用我县承接东部沿海地区产业转移的区位优势,通过招商引资等方式,大力引进外地优质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资源。(责任单位:县政府金融办、江永产业开发区、县科工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广体局、县住建局)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财政补助政策。对企业上市给予总计1500万元补助,其中辅导验收通过后给予700万元补助,企业成功上市再给予800万元补助。对在香港、美国等资本市场的主板市场上市的企业,以及引进永州市外上市公司、收购永州市外上市公司控制权并将注册地迁至我县的企业,参照A股上市补助政策给予资金补助。对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给予100万元补助,在湖南股交所股改板挂牌给予10万元补助、科技创新专板挂牌给予5万元补助。对在湖南股交所股改板挂牌、科技创新专板挂牌成功企业申报主板上市及新三板块挂牌分别给予20万、10万元补助,以提交资料被股交所确认申报为准。(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政府金融办)
(二)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以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或者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对于同一实际控制下的股权调整与转让、持股方式的变更(如直接持股变为间接持股)等重组情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由受益财政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依法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政府金融办)
(三)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江永产业开发区和县政府金融办的牵头作用,定期不定期召开企业上市工作会议,研究部署企业上市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快推进上市进程。对重点培育上市企业,由分管县级领导定点联系。各部门要把推进企业上市“金芙蓉”跃升行动放在突出重要位置,制定政策规划,纳入绩效评估,建立“四个一”的工作机制,即每家企业明确一名县领导联点负责、一套园区服务班子跟踪服务、一套中介机构班子专业服务、一个企业内部上市工作组具体实施,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举措持续发力、久久为功,加快推动本地企业上市步伐。加大对企业上市工作的调度督导力度,对在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敷衍应付、推诿拖延的,严肃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附件:1.江永县企业上市五年工作目标(2022-2026年)
2.江永县企业上市2022年工作目标
附件1
江永县企业上市五年工作目标(2022-2026年)
单位:家
|
县区 |
新增上市公司 |
新增上市辅导报备企业 |
新增股改企业 |
新增挂牌企业 |
省上市后备企业 |
市上市后备企业 |
|
江永县 |
0 |
1 |
5 |
5 |
2 |
4 |
附件2
江永县企业上市2022年工作目标
单位:家
|
县区 |
新增上市公司 |
新增上市辅导报备企业 |
新增股改企业 |
新增挂牌企业 |
省上市后备企业 |
市上市后备企业 |
|
江永县 |
0 |
0 |
1 |
1 |
1 |
2 |
说明:1.省、市每年根据企业情况和上市进度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动态调整。
2.2022年新增股改、挂牌目标为最低目标,具体目标待省对市
绩效考核方案下发后再调整。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江永县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
片区划分的通知
江永政发〔2022〕5号
JYDR—2022—00004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及中心城区征地补偿片区划分的通知》(永政发〔2021〕9号)精神,现将调整后的江永县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仍按现行规定和标准执行。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2倍执行;征收水田(属永久基本农田的除外)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其他农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
三、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三个月内,对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到位;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在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送达后,将所涉及的征地补偿费用存入指定银行账户。
四、本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江永政发〔2018〕16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标准施行前,县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原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县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1.《江永县征地补偿标准(2021年调整)》
2.《江永县征地补偿片区划分范围》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9日
附件1
江永县征地补偿标准(2021年调整)
单位:元/亩
|
补偿标准 |
地类系数 |
||
|
Ⅰ |
Ⅱ |
园地 |
林地 |
|
54600 |
46410 |
0.8 |
0.8 |
附件2
江永县征地补偿片区划分范围
|
行政区 |
片区等级 |
区域范围(村、社区) |
|
潇浦镇 |
I区 |
永新社区(白水村、江河村、塔山村)、麒麟社区(三元宫村、五爱村、红山村)、凤凰社区(陈家街村、玉岭村)、四方井社区(江丰村、唐家村、何家村、综合场、新书房村、消江村)、塘背社区(塘背村、白塔脚村、红岩村)、工业园社区(大漠头村、马河村、瓦屋下村)、允山社区(乌昔巢村、层家村、允山居委会、锦堂美村、油田村、三爻头村) |
|
II区 |
团结村(西村、圣人山村、上村)、接龙桥村(阳家村、溪美村)、何家湾村(何家湾村、塘子下村)、回岗村(峨石村、回岗村)、紫荆村(上杨村、上欧村、大坝村)、和兴村(神口村、周家塘村、上界头村)、石角村、向光村、古宅新村、枇杷井村、下界头村、车田村 |
|
|
上江圩镇 |
I区 |
上江圩社区(上江圩村、朱家湾村、下新屋村) |
|
II区 |
甘益村(甘益村、大路下村、棠下村)、呼家村(呼家村、杨家(除达滩自然村))、新华村(兴福村、葛覃村、达滩自然村)、桐口村(桐口村、荆田村、白巡村)、夏湾村、龙田村、锦江村、河渊村 |
|
|
夏层铺镇 |
I区 |
夏层铺社区(夏层铺村、夏层铺居委会) |
|
II区 |
东铺村(东铺村、底铺村、龙眼庙村)、水田村(东塘村、水田村、汝泳村)、雄川村(雄川村、汉江源村(除6组))、洞美村(洞美村、九牛冲村、汉江源村6组)、高家村(高家村、禾田村)、高云村(水源头村、寺下村)、福洞村(邓家村、岗背村、福洞村)、上甘棠村、下甘棠村、李家村、马蹄村、昔形塘村 |
|
|
桃川镇 |
I区 |
桃源社区村(上圩村、下圩村、太平村、菜队村、石牛尾自然村)、隆兴居委会、新街居委会、书馆居委会、四香居委会 |
|
II区 |
石枧村(开井村、石枧村、三板桥村)、建安亭村(建安亭村、周宅村、社头村)、里川村(里川村、朱塘铺村)、富美村(富美村、豪下村)、六十工村(六十工村、大源村)、上洞村(上洞村、小勉塘村)、向阳村(龙门田村、宅田村)、邑口村、所城村、新宅村、富隆村、大地坪村、周棠村 |
|
|
粗石江镇 |
I区 |
粗石江社区(粗石江村、上街居委会、下街居委会) |
|
II区 |
矮寨村(矮寨村、石螺营村)、宋村(宋村、新合村)、竹桂村(竹根塘村、桂阳村)、槐木村(道塘村、叠楼村、槐木村)、光明村(仙姑塘村、下禾洞村)、白土村(白土村、人字坝村)、城下村、鸡嘴营村 |
|
|
松柏瑶族乡 |
I区 |
松柏社区(松柏村、建新村、花楼村、富素村、棠景村、梳山村)、黄甲岭社区(仁下井村、黄甲岭村、龙母致村) |
|
II区 |
水美塘村(水美塘村、潮水村)、大同村(大同村、秀甲村)、龙凤村(龙洋村、凤田村)、黄锦村(宅锦村、黄泥铺村)、白马村(白马村、谷母溪村)、三脉下村(三脉下村、圩头自然村、新立宅自然村)、莲花岗村(莲花洞村、首家自然村、四面岗自然村、白竹坝自然村)、石岭村(石岭村、高峰村)、西栎尾村、枇杷所村、南峰山村、水美村 |
|
|
千家峒瑶族乡 |
I区 |
古龙社区居委会(枫木坪村、白花岗村、山峰村、大里源村) |
|
II区 |
凤岩山村(凤岩山村、凤下塘村)、大溪源村(大溪源村、大宅腹村)、古源村(杉木冲村、小古源村、羊头源自然村、大古源村、瓦屋村)、管家村、井玉村(玉井村、井边村)、莲洞村(莲塘村、古楼村)、瓦扎湾村(中桂村、瓦扎湾村)、大远村、刘家庄村、山口村、大畔村 |
|
|
兰溪瑶族乡 |
I区 |
勾蓝瑶村(黄家村、上村、大兴村) |
|
II区 |
香花井村(香花井村、动洲村、带下村)、新桥村(新桥村、山水口村、东江自然村)、狮形村、石盘村、棠下村 |
|
|
源口瑶族乡 |
I区 |
源口社区(上村、小河边村、八角亭村、公朝村、大坪岗村、黄土坳村、居民组) |
|
II区 |
白美村(水美村、上白象村、下白象村)、三源村(横开河村、大田村、白俸村)、七工岭村、锦堂村、朝阳村、八十工村、黄金山村、清溪源村、清溪村、小古漯村、古调村 |
|
|
铜山岭农场 |
I区 |
场部 |
|
高泽源林场 |
II区 |
洪洞分场、大远分场、盘山分场、茶花山分场、柑桔示范场、鸡笼山分场、高泽源分场、大畔分场、源口分场 |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征收集体土地与集体土地上房屋
补偿安置的通知
江永政发〔2022〕6号
JYDR—2022—00005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县征收集体土地与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9〕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规范我县征收集体土地与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主体
(一)江永县人民政府为江永县行政区域内的征收主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江永县自然资源局为我县征收集体土地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土地征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江永县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为我县征收集体土地的实施单位,受土地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开展所辖行政区域内项目用地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发改、财政、纪委监委、人社、民政、住建、公安、农业农村、林业、审计、市监、税务、司法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建立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城管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参加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处理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和重大疑难问题。
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联席会议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重点项目指挥部指挥长召集。
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联席会议下设联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由县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主任兼任联络员,负责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二、征收集体土地规定及程序
(一)征收集体土地条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1.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6.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4项、第5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5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征收土地计划。县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在每年的11月底编制下年度的用地计划,由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拿出征收土地计划及资金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三)征收土地申请。因公共利益需要,需征收集体土地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土地征收部门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填写征地审批意见表,并提供建设项目立项或备案文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调查蓝线图等项目建设相关资料。
(四)启动土地征收。土地征收部门对建设单位的征地申请和资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征地条件的,根据相关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征地范围,拟定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公示征地范围红线图。征收土地预公告和征地范围红线图,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以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公开。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五)土地征收调查。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由土地征收部门发布征收土地调查通告。征收土地调查通告发布后,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并通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使用权人,对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拟征收土地进行现场测量和地上附属物调查,填写《江永县征收集体土地现场勘测确认表》,涉及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还需填写《江永县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入户调查表》。
土地征收调查所需测量专业人员,由土地征收部门负责调派。根据工作需要,需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参加的,由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调派。青苗等地上附属物的调查、拍照、摄像等取证工作,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负责。现场调查、勘查、拍照、摄像等取证工作完成后,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将调查形成的图表和影像材料整理成册后,原件送土地征收部门存档备查。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由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盖章确认及三名以上被征地农民签字见证;拟征收土地上农村住宅、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调查结果由附着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确认。不同意签字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签字的,可以对调查结果予以公证或者采取摄影、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由土地征收部门和项目所在乡镇联合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被征收人和其他权利人对公示结果提出异议或征收实施机构发现公示结果存在问题的,应重新调查核实后,对修改的调查结果重新公示。
(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开展土地征收调查的同时,由项目指挥部或土地征收部门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载明拟征收土地概况、用途、所在村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等,明确社会稳定风险点和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作为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七)拟定征地补偿方案。土地征收调查完成后,由土地征收部门组织县财政、农业农村、人社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发文,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进行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登记的,以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作为征地补偿安置依据。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有二分之一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且符合听证相关规定的,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组织听证。认为确需修改的,应当组织修改,并重新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八)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土地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应当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在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九)征收土地报批。在完成征地预公告、土地征收调查及公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后,由县人民政府向有批准权的上级人民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征地报批所需资料,由土地征收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并与上级部门对接。
(十)征收土地公告及补偿。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三个月内,对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到位;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送达后,将所涉及的征地补偿费用存入指定银行账户。
(十一)被征收土地交付。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后,由土地征收部门发布交地、腾地通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拒不交出土地、腾地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腾地;逾期不交出土地、腾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
(一)补偿安置方式
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可按货币补偿安置、安置房安置、集中迁建安置和分散迁建安置四种方式进行安置。由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选取一种方式进行安置。
征收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或安置房安置两种方式,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征收县城规划区范围外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实行集中迁建安置和分散迁建安置。安置用地由乡镇、村(社区)组负责调整。
江永县城规划区范围是指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中所指的县城规划区范围(含江永产业开发区利田工业园)。具体范围为:东至三千文化广场的外环路;西至汽车西站;北至凤凰山;南至麒麟工业园的康寿路、高塘路;及利田工业园规划区。(具体范围以江永县城规划图为准)
(二)补偿安置标准
1.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补偿标准按《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9〕4号)规定的重置价标准执行。
2.征收非住宅房屋、城镇居民在农村的合法房屋、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房屋,按照房屋征收重置价补偿,不予安置。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产权人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还有其他房屋的,不予安置。
3.已迁入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系无法迁回原籍,房屋征收后生活确有困难且他处无住房的,符合保障性住房分配条件,经申请可获得政府按规定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4.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按每人不高于23.8万元的标准进行安置。
5.实行安置房安置的,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成本价购买安置房,安置房面积按每人70㎡(含公摊面积)的标准确定。
6.实行集中迁建安置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占地面积选择相近户型宅基地。安置地及户型由项目业主负责三通一平(三通指通水、通电、通路,一平指场地平整),并统一办理宅基地建设手续,也可在安置地完成场地平整并将宅基地分配到户后,由被征收户按规划要求自行建设。
7.实行分散迁建安置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由被征收人按照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有关规定申请宅基地,办理相关手续后,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自行建设好房屋。超过过渡期限的,征收单位不再支付过渡费。分散迁建安置的宅基地、水、电、路、基础超深、新房审批等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合法正房底层占地面积400元/㎡标准执行。
8.征收集体土地上生产经营性企业的合法建(构)筑物按下列规定补偿。
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手续兴办生产、经营性企业,被征收人具有合法有效经营证照和依法纳税证明,且在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前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按同类结构房屋征收标准增加30%的补偿;对因征收造成其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或者房屋使用权人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同类结构房屋价值10%的补偿费。商品房和营业用具等自行处置,不再另行补偿,也不再安排重建或给予其它安置。未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手续兴办企业的或无合法经营证照或证照过期失效的,不予补偿也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原属合法住宅用房,被征收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作经营性用房的(小卖部、理发店、诊所及从事其他小型生产经营活动),仍按原房屋性质补偿。已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税务登记证明,且在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前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按同类结构房屋征收标准增加24%的补偿(包括商品及营业用具自行处理、搬运等因搬迁需要补偿的一切费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每缺少一项少增加8%的补偿费,但实际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20㎡。
依法批准的“农家乐”、畜禽养殖用房,按同类结构房屋征收标准增加30%的补偿,不再另行支付装修及设施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费,也不再安排重建或给予其它安置。
征收学校、医院、寺庙、教堂、村(居)委会等公益事业用房,按同类结构房屋征收标准增加30%的补偿,用于解决物品搬运处置、人员过渡、重建地取得等因征收补偿的全部费用。
房屋征收涉及承租人搬迁的,由被征收人负责动员搬迁,营业或生产补偿应支付给承租人,但租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搬家费和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征收住宅房屋按以下规定支付搬家费和临时安置补偿费:
(1)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按2000元/户/次支付两次搬家费,并给予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12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标准为1000元/户/月。
(2)实行安置房安置、集中迁建或者分散迁建安置的,按2000元/户/次支付两次搬家费,并给予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1000元/户/月。安置房期房安置的补助为24个月,需延长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按标准的150%支付;现房安置的,只补助6个月。集中迁建安置补助12个月,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未交付安置地的,按原标准再补助12个月;过渡期限超过24个月未交付安置地的,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按标准的150%支付。分散迁建安置补助12个月。
搬家费和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不服从安排或自身原因造成超期过渡的,不得增加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不计算搬家费及过渡费。
(四)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奖励
被征收人积极主动配合征收补偿安置机构开展入户调查摸底、丈量登记面积、认定权属性质及用途的,按被征收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80元/㎡的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征收(临时建筑、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房屋除外)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的奖励。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的,按被征收合法正房建筑面积再给予100元/㎡的奖励。未按期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和腾地的,不予奖励。
四、本通知未明确的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迁坟等其他补偿标准及被征收房屋合法性认定、被安置人员资格认定等规定及其他程序性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执行。如上级政策法规对征收补偿项目及标准做出调整,本通知规定的补偿项目及标准也相应做出调整,并重新发文。
五、本通知生效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已经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9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2022年高考、学考、中考期间加强考点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的通告
江永政发〔2022〕7号
JYDR—2022—00006
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高考)、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性考试(学考)、永州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中考)将分别于2022年6月7日至9日、6月12日至14日、6月18日至20日进行。为了给全县广大考生营造一个安静舒适的学习、休息及考试环境,确保高考、学考、中考工作安全平稳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2022年6月6日至20日期间(共15天)加强对考点学校周边环境实行综合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考点学校应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校内,并组织力量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同时,要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严格执行测量体温、扫场所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以及清洁消毒等防控措施。考试期间,考生家长、亲属和无关人员不得在考点学校门前及周边聚集、逗留。
二、考点学校门前及其附近200米以内,禁止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广告宣传等活动。
三、考点学校周边200米以内,禁止冷作、金属切割、石材加工等产生噪音污染的作业,建筑工地一律暂停施工,高噪音污染娱乐场所一律暂停营业。
四、考点学校周边500米以内,举行开业庆典、操办红白喜事等活动时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含电子鞭炮)和播放高声贝音乐。
五、考点学校及考生集中居住地附近,禁止跳广场舞、吹拉弹唱等产生持续噪音的休闲娱乐健身活动。
六、考点学校周边路段,机动车辆不得疾驶鸣笛。考试期间,交警部门将对考点学校周边重点区域实行交通管制,请广大民众合理选择出行路线。
七、各考点学校将在考试期间开启无线通信屏蔽系统,可能会对附近的手机或无线电设备产生影响,造成通讯不稳定甚至没有信号,请广大民众理解。
八、各有关单位和广大民众应严格遵守本通告的规定,关心爱护考生,共同维护良好的考场环境。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而影响考点正常秩序的,将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特此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5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何忠林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江永政人〔202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县人民政府决定:
何忠林同志任江永源口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其黑山国有林场(铜山岭农场)副场长职务;
何声顺同志任县烤烟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黄胜亮同志任县工业企业改制服务办公室主任;
李星同志任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县三千文化保护中心)主任;
何荣华同志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李荣波同志任县教育局副局长;
李林喜同志任县财政局副局长;
杨芳同志任县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
蔡林华同志任县投资促进事务中心主任,免去其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职务;
齐玉平同志任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奉晓权同志任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主任,免去其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主任职务;
杜晓彤同志任县永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集团)总工程师(试用期一年);
夏毅同志任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贺江涛同志任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县三千文化保护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周晓慧同志任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县三千文化保护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赵昌斌同志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试用期一年);
王玉凤同志任县招生考试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李悦蕾同志任县电商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肖世杰同志任县水运事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陈建辉同志任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毛转辉同志任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卢宏镔同志任县政府投资审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免去何魁武同志的县烤烟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职务;
免去黄天明同志的县物资事务管理办公室主任职务;
免去陈名军同志的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县三千文化保护中心)主任职务;
免去卢志平同志的县教育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蒋向阳同志的县民政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蒋师同志的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何霞同志的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周永康同志的江永源口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唐日明同志的江永源口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段振花同志的县投资促进事务中心主任职务;
免去周永平同志的县招生考试中心主任职务。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欧树荣同志职务免职的通知
江永政人〔202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
县人民政府决定:
免去欧树荣同志的县高泽源国有林场场长职务。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田恬、何永文同志任职的通知
江永政人〔202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县人民政府决定:
田恬同志任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总工程师(试用期一年);
何永文同志任江永源口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8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陈文平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江永政人〔202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县人民政府决定:
陈文平同志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何勇潮同志任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陈江锋同志任县林业局总工程师(试用期一年);
免去张建勋同志的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8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赵昌斌等同志挂职的通知
江永政人〔202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县人民政府决定:
赵昌斌同志挂职任县信访局(县政府调处纠纷办公室)副局长(副主任)(时间1年);
夏毅同志挂职任县信访局(县政府调处纠纷办公室)副局长(副主任)(时间1年);
周晓慧同志挂职任县乡村振兴局副局长(时间1年);
杜晓彤同志挂职任县乡村振兴局副局长(时间1年)。
挂职干部在挂职期间不改变其原行政关系、身份、行政级别,挂职期满职务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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