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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江永政报第一期
  • 2019-05-05 14:45
  • 来源: 江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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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永 政 报 2019年第1期 (总第39期) 4月10日出版 江永县人民政府机关刊物 本刊是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标准文本 刊登的公文应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
目 录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保护电力设施整治供用电秩序的通告 江永政发〔2019〕1号JYDR—2019—00001…………....…........(1)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江永政发〔2019〕9号JYDR—2019—00003号.....…………....…...(2)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城区实行管道燃气设施与工程建设 “三同时”制度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19〕1号JYDR—2019—01001….........................(3)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全县生猪养殖秩序的有关规定 江永政办发〔2019〕2号JYDR—2019—01002…............…..…(4)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申文勋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江永政人〔2019〕1号…......................................................................(5)
发布政令 公开政务 指导工作 服务社会 主管: 江永县人民政府 主办: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委员会 顾 问:唐德荣 蒋俊善 主 任:夏涛 副主任:周艳 委 员:何颖顾杨峰 责任编辑:顾杨峰 何 颖 校对:周 艳 顾杨峰 全芬芬 地址:江永县人民政府 电话:5722015 电子邮箱: jyzfbwms@163.com 邮编:425400 湘江永文准字(2009)第2号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周向阳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江永政人〔2019〕2号…....................................................................(6)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保护电力设施整治供用电秩序的通告

江永政发〔2019〕1号

JYDR—2019—00001

为有效保护电力设施,切实规范供用电秩序,打击切电、违约用电和破坏电力设施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严禁危害或者破坏电力设施。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事关国计民生,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危害电力安全或者破坏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对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的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严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违章取土、烧窑、烧山和施工。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域内不得实施盖房、栽树、挖坑取土、钓鱼、放风筝等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因生产和建设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施工、机械作业,必须经所在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到供电企业办理手续,方可进行。

严禁各种形式的窃电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擅自接线用电、绕过计量装置用电、使用窃电装置用电及其他窃电行为。违反者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依法处罚;因窃电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者他人损害的,窃电用户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用户应当按照用电计量装置计量值计时足额缴纳电费,不得危害供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用电秩序。

严禁阻碍正常电力建设项目施工。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任何人不得在电力建设项目中强买强卖、强揽工程、搭车收费。

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出售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出具单位证明或出售个人有效证件;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公安机关备案。

坚持安全用电,严禁私拉乱接、挂钩用电。严禁“一相一地”方式用电,严禁用花线作固定电源线。农业生产用电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和表计,不得擅自搭火。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本辖区内电力设施保护,整治用电秩序。电力行政执法部门要与公安部门加强配合,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涉电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有权利制止危害、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及窃电行为,有义务举报违法行为。对积极举报者,经查属实,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举报电话:0746-5722071

对同一电网内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的用户,执行相同的电价标准,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联合整治,严格执行国家目录电价,坚决纠正各小水电站及变电站周围居民等不执行国家目录电价行为。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21日止。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1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江永政发〔2019〕9号

JYDR—2019—00003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清明节期间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全县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全县清明节期间进入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为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严禁在林区内实施烧香、烧纸、点香烛,燃放烟花爆竹、烧田埂地坡等违规用火行为;严禁在林区及边缘烧荒、烧渣积肥等野外生产用火;严禁带火种入山。

二、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开展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及各级中小学校森林防火法规、安全避险常识、扑火技能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安全用火意识。

三、清明节期间,各乡镇场要明确值班领导,实行24小时值班,成立应急队伍,确保随时处置火情。要组织力量在入山路口设立防火检查哨卡,加强重点部位巡逻。如发生森林火灾要做到科学处置,安全扑救。禁止动员老、弱、病、残、孕人员以及中小学生等扑救森林火灾。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警火灾,要立即向“12119”、“110”报警,或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县森林防火值班电话:0746-5723773。

五、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酿成森林火灾事故的肇事者或责任人,将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六、本通告自2019年3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3月29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30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城区实行管道燃气设施与工程建设 “三同时”制度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19〕1号

JYDR—2019—01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为加快我县县城镇管道燃气事业的发展,确保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提高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发布之日起在县城规划区内实行管道燃气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区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按照《江永县城镇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建设必须落实 “三同时”要求。

二、城区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在申报立项时必须包括管道燃气工程建设内容。

三、县住建局应将管道燃气设施设计纳入住宅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在建设单位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报送经审查合格的燃气工程专业设施施工图,否则不予以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做建筑施工图设计时,必须同时做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并与建筑施工图一并送审,否则不予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在审批《施工许可证》时,只提交了建筑施工图审查文件而未提交燃气工程施工图审查文件的工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四、县房产局按照《江永县城镇燃气发展规划》,未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新建住宅工程,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必须提供县城管局出具的管道燃气建设证明。

五、燃气专业规划范围以外十层以上住宅建筑和高度在24米以上需要使用燃气的其他民用建筑,依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建设部62号令)和《住宅建筑规范》(建设部公告第385号)的规定,应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

六、县消防大队对城区范围内住宅工程中的管道燃气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并在主体工程竣工后参与工程验收。住宅建设项目在进行消防验收时,必须提供燃气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图,未提供燃气设计图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消防许可。

七、文件发布之日后新建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将管道燃气建设费及管网设施配套费纳入房价,配套费在供气前,由建设单位统一向燃气设施运营商一次缴清,不得再向住户另行收取该项费用,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监督落实。

八、县城管局作为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城区管道燃气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

九、根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其安全等设施依法报给有关部门验收。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县住建局备案。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5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全县生猪养殖秩序的有关规定

江永政办发〔2019〕2号

JYDR—2019—01002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畜牧业是事关食物安全、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产业,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和保障畜禽产品有效供给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畜牧业的发展,养殖污染问题进一步凸显。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我县开展了与温氏集团合作的规模化养殖模式,江永温氏公司合作户粪污处理主要采用发酵床环保模式,并得到了国家农业部的认可。为规范养殖户的发展秩序,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做以下规定:

生猪规模养殖户选址要合理,必须遵守《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江永县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划分规定,不能在禁养区内养殖。

二、鉴于目前江永温氏公司已完成招商引资和市委市政府下达的计划任务,江永温氏公司不再新发展合作养殖户,如有自然退出指标,今后可适当补充,但数量不能超过计划任务,同时必须做到养殖设施与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大力推广有机肥加工等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措施,着力推进畜禽粪污统一收集、处理和利用。温氏合作户必须严格按照温氏集团制定的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标准建设、配备蓄粪池、发酵床、自动刮粪等设施,并确保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如有不能达到环保要求的,一律停止安排猪苗进场计划。

四、凡是符合上述要求的,江永温氏公司必须按照计划给予安排猪苗,确保养殖户的利益,保持我县生猪养殖产业的适度合理发展规模。

五、生猪规模养殖户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接受环保主管部门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

饲料加工和养殖企业到我县发展生猪养殖产业,应当严格按规定办理投资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履行相应义务,自觉接受养殖业主管部门的防疫检疫统一监督管理。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4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申文勋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江永政人〔2019〕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县人民政府决定:

申文勋同志任县公安局指挥中心主任(副科级),免去其县公安局反恐怖大队大队长职务;

李晓辉同志任县公安局警务保障室主任(副科级);

何仰荣同志任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试用期一年);

朱维全同志任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大队长(试用期一年);

蒲志年同志任县公安局反恐怖大队大队长(试用期一年);

潘启辉同志任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副科级);

欧阳解清同志任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副科级);

邹明海同志任县看守所所长(副科级);

何凯平同志任县拘留所所长(副科级);

周维斌同志任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所长(正科级);

卢恩建同志任县公安局桃川派出所所长(正科级)(试用期一年);

李昱同志任县公安局允山派出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何流成同志任县公安局夏层铺派出所所长;

首海锋同志任县公安局粗石江派出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杨海涛同志任县公安局源口派出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高华同志任县公安局上江圩派出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何明旺同志任县公安局松柏派出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曹志博同志任县公安局千家峒派出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何小成同志任县公安局兰溪派出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杨典桂同志任县公安局黄甲岭派出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于涛同志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4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周向阳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江永政人〔201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县人民政府决定:

周向阳同志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免去其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肖建军同志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唐日明同志任源口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唐梦琳同志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免去刘勇同志的县一中副校长职务;

免去黄永进同志的县中医院副院长(主持工作)职务;

免去蒋武权同志的县中医院副院长职务;

免去邓云芳同志的县中医院副院长职务。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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