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永 政 报 2017年第4期 (总第34期) 12月31日出版 | 江永县人民政府机关刊物 本刊是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标准文本 刊登的公文应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 |
目 录 | |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县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权力的通知 江永政发〔2017〕26号JYDR—2017—00020…………....…...…........(1)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永县2017年学校(单位)标准化食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17〕14号JYDR—2017—01009……….... ……...…...(14)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永县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17〕15号JYDR—2017—01011………....…....……...(34)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永县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17〕16号JYDR—2017—01012….... .....…..…...…...(38)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永县妇女发展规划(2016-2020年)》和《江永县儿童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江永政发〔2017〕18号JYDR—2017—00014……….... …….....…..….(43) |
发布政令 公开政务 指导工作 服务社会 | 主管: 江永县人民政府 主办: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委员会 顾 问:唐德荣 蒋俊善 主 任:夏涛 副主任:唐梦琳蒋少平 委 员:周艳何丽娟 杨柳东 责任编辑:周 艳 何丽娟 监制:钱建洪 校对:周 艳 杨柳东 全芬芬 地址:江永县人民政府 电话:5722015 电子邮箱: jyzfbwms@163.com 邮编:425400 湘江永文准字(2009)第2号 |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永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永政发〔2017〕33号JYDR—2017—00021….... …......…..…...(67) |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2017年县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权力的通知
江永政发〔2017〕26号
JYDR—2017—00020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有关部门行政权力的通知》(湘政发〔2017〕15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权力的通知》(永政发〔2017〕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对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取消和调整的事项做相应的取消和调整,并将相关职权纳入或移除“权力清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清单制度
县政府28个工作部门共保留行政权力2127项(详见县政府网站),其中行政许可195项,行政处罚1390项,行政强制155项、行政征收30项、行政给付8项、行政确认34项、行政奖励20项、行政检查135项、行政裁决6项、其他行政权力154项。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行使权力,并进一步优化流程、简化程序、缩短时限,不得擅自超越“清单”自行行使审批、罚款等行政职权。
二、加强动态管理
对新增、取消、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县直相关部门要做好衔接落实工作。今后,将加强对县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和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及时进行调整完善,并按要求确定公布。
三、强化监督管理
县直相关部门要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政府服务平台和网上办事平台,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评估。县纪检监察、县政府办(县优化办、县政府法制办)、县编办(县审改办)、县发改委、县政务服务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要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和随机抽查,纠正和查处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的现象。
本通知自发行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
附件:
1.新增的事项(43项)
2.取消的事项(2项)
3.拆分的事项(2项拆分为4项)
4.承接的事项(20项)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7日
附件1
新增的事项(43项)
序号 | 实施主体 | 职权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新增的原因 |
1 | 县民政局 | 全县性慈善组织的认定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2016年9月1日颁布实施后新增的法定事项。 |
2 | 县民政局 | 全县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的认定 | 行政确认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8月31日民政部令第59号)第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2016年9月1日颁布实施后新增的法定事项。 |
3 | 县科商粮经信委 | 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新增职权。 |
4 | 县科商粮经信委 | 对不按照无线电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新增职权。 |
5 | 县科商粮经信委 | 对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新增职权。 |
6 | 县科商粮经信委 | 对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新增职权。 |
7 | 县科商粮经信委 | 对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新增职权。 |
8 | 县科商粮经信委 | 对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新增职权。 |
9 | 县科商粮经信委 | 对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新增职权。 |
10 | 县食药工质局 | 对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增加内容。 |
11 | 县食药工质局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增加内容。 |
12 | 县食药工质局 | 对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 |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增加内容 |
13 | 县食药工质局 | 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 |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增加内容。 |
14 | 县食药工质局 | 对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增加内容。 |
15 | 县食药工质局 |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 |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增加内容。 |
16 | 县食药工质局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新出台《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新增职权。 |
17 | 县食药工质局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新出台《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新增职权。 |
18 | 县食药工质局 | 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新出台《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新增职权。 |
19 | 县食药工质局 | 对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新出台《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新增职权。 |
20 | 县食药工质局 | 对食品生产者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新出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新增职权。 |
21 | 县食药工质局 |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新出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新增职权。 |
22 | 县食药工质局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二十九条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项。 |
23 | 县食药工质局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条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项。 |
24 | 县食药工质局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一条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项。 |
25 | 县食药工质局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二条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项。 |
26 | 县食药工质局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五条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项。 |
27 | 县食药工质局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未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六条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项。 |
28 | 县食药工质局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七条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项。 |
29 | 县食药工质局 |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八条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项。 |
30 | 县食药工质局 |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九条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项。 |
31 | 县食药工质局 | 对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四十条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项。 |
32 | 县食药工质局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四十一条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项。 |
33 | 县食药工质局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项。 |
34 | 县食药工质局 |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从事贮存、配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四十二条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项。 |
35 | 县食药工质局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四十三条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项。 |
36 | 县食药工质局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二十九条 | 新出台《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新增职权。 |
37 | 县食药工质局 | 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未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 新出台《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新增职权。 |
38 | 县食药工质局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三十一条 | 新出台《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新增职权。 |
39 | 县食药工质局 | 责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应当召回而未主动召回的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 | 行政强制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第二十四条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修订。 |
40 | 县食药工质局 | 对网络食品交易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行政检查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二十四条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项。 |
41 | 县食药工质局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 《食品安全法》修订。 |
42 | 县食药工质局 | 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 《食品安全法》修订。 |
43 | 县民宗文体广新局 | 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违规插播、替换、遮盖广告及广播电台、电视台违规播放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调整为市县属地管理职权。 |
附件2
取消的事项(2项)
序号 | 实施主体 | 职权名称 | 类别 | 取消的原因 |
1 | 县科商粮经信委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 | 行政征收 | 《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明确取消。 |
2 | 县气象局 | 对施放气球场所的实地检查 | 行政检查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明确取消。 |
附件3
拆分的事项(2项拆分为4项)
序号 | 实施主体 | 原职权名称 | 拆分后职权名称 |
1 | 县公安局 | 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公章刻制业特种许可证核发 | |||
2 | 县人防办 | 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立项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审批 | 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立项审批、设计审查、开工审批、竣工验收备案 |
人防工程建设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审批 |
附件4
承接的事项(20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类别 | 职权下放单位 | 下放后实施单位 | 备注 |
1 | 对救助对象弄虚作假骗取低保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县民政局 | |
2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五保供养金发放 | 行政给付 | 市民政局 | 县民政局 | |
3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卫计委 | 县卫计委 | |
4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含饮用水供水) | 行政许可 | 市卫计委 | 县卫计委 | |
5 | 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卫生复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卫计委 | 县卫计委 | |
6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质监局 | 县食药工质局 | |
7 | 广告发布登记 | 行政许可 | 市工商局 | 县食药工质局 | 分级实施 |
8 | 对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教育局 | 县教育局 | |
9 | 对学生伤害纠纷调解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教育局 | 县教育局 | |
10 | 对学校校车安全管理监督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教育局 | 县教育局 | |
11 | 对违规经营文物或改变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物处 | 县民宗文体广新局 | |
12 |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拒不上交或对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物处 | 县民宗文体广新局 | |
13 | 对在地下文物埋藏区内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者阻挠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工作的处理 | 行政强制 | 市文物处 | 县民宗文体广新局 | |
14 |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 | 行政强制 | 市文物处 | 县民宗文体广新局 | |
15 | 高危体育项目审批(第一批游泳、潜水、攀岩、滑冰) | 行政许可 | 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 县民宗文体广新局 | |
16 | 占用、挖掘公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公路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
17 | 使公路改线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公路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
18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
19 |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经信委 | 县科商粮经信委 | 分级实施 |
20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政府办(地震局) | 县科商粮经信委 | 分级实施 |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永县2017年学校(单位)标准化食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17〕14号
JYDR—2017—01009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有关单位:
《江永县2017年学校(单位)标准化食堂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4日
江永县2017年学校(单位)标准化食堂建设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安排,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及《永州市学校(单位)食堂标准化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江永县2017年学校(单位)标准化食堂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引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安排,积极探索我县食堂标准化建设的重大问题,全面提高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全县学校(单位)食堂环境得到明显改观,食品安全得到大幅提升。
二、工作目标
以改善就餐人员饮食条件、提高餐饮服务水平为目标,完善食堂设施设备,健全食堂管理制度,加强餐饮服务队伍建设,通过食堂标准化建设工程实施活动的开展,整体推进,按级分类逐步实现食堂设施建设标准化,食堂管理规范化,餐饮服务人性化、精细化,建立完善食堂食品安全长效管理机制,落实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防控集体性食物中毒性事故的发生,全面提高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三、实施对象
全县各类学校(含高、职、中、小学校,乡镇村小,培训机构和托幼机构等)食堂、机关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
四、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机制,完善食堂食品安全体系
一是加强领导。成立学校标准化食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县长盘成军任组长,食安办主任、食药工质局局长、教育局局长任副组长,县食药工质局、教育局、卫计委、财政局等食安委各相关成员单位主管领导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食药工质局餐保化股。蒲雪强同志兼任为办公室主任,黄玉兰同志为联络员。各单位相应成立食堂标准建设领导小组,落实法人代表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堂饮食安全的责任机制,签订承诺书,各单位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食堂自查严把关,开展经常性自查自纠活动,严把食材采购关、从业人员健康关、场所环境关、制作过程关、餐用具清洁消毒关、食品添加剂使用关等六个关口。二是建立从业资格准入机制。单位与食品配送单位实行食品安全隐患退出机制,一经查出食材存在安全隐患,从严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从源头上遏制有毒有害食材进入食堂。三是建立食品安全查验机制。食安委各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力量定期或不定期查验食品生产者、供货商的合法证照和相关证明,并对索要的材料进行逐项登记,对食品质量进行审查。查验经营者所购食材的生产日期、厂名厂址等基本信息,查看凭证是否齐全、包装是否符合规定、检验检疫是否符合要求,确保食材质量达到有效的审查。四是完善食品安全应急机制。加强食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建设,制定完善食堂食物中毒应急处置预案,逐步形成食品安全快速预警与反应体系,有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二)严格食堂许可审查
各级各单位要全面掌握辖区内食堂办证情况,防止出现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现象;对新办证的食堂,要严格把好准入关,食堂应取得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培训资格证方可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必须公示在食堂所醒目位置。
(三)规范食堂布局流程
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操作规范》的要求,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四)加大食堂标准化投入,完善食堂设施设备,促进食堂食品安全规范有序
一是实施食堂硬件标准化建设:按照《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操作规范》等要求,根据食堂功能分区、操作流程要求配备和配备完善符合规定的消毒、留样、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或设备等;二是实施管理制度标准化:严格食堂食材安全管理,餐饮服务许可、食堂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采购索证索票、餐用具清洁消毒、食品加工、食品留样、食品添加剂使用等各项制度落实情况;三是实施培训考核标准化:加大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力度,规范培训和考核行为,提高培训质量,提升食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水平。
(五)加强科技监管,全面推进食堂“明厨亮灶”工程
通过采用透明玻璃幕墙、隔断矮墙或参观窗口以及安装视频摄像头,进行视频显示、网络展示等方式,让食堂运转全程透明。公开展示食堂进货查验、后厨加工、凉菜制作、清洗消毒等重点区域、重要环节,实现阳光操作,主动接受就餐人员的监督,实现食堂的全天候监管,形成社会共治氛围。
五、实施方法
时间从2017年6月至2020年3月,从食堂的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从业人员素质培养等方面进行推进,实现全面达标的目的。在全县先后达标的食堂中,遴选出积极作为、主动办事、成效明显、建设标准高的食堂参加评比,评选出7家“永州市标准化建设示范食堂”,其中学校4个,机关食堂3个。
分四个阶段进行实施:
一是创建整改阶段(每年3月至7月)。对照《永州市学校(单位)标准化食堂建设验收标准》(见附件2),积极建设,增大投入。根据各类食堂的具体情况制定出落实食堂标准化建设工程的时序进程细化表,逐步推进具体实施方案,做到“实施有步骤,落实有先后”的原则,加强对本辖区的食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指导,对不达标的食堂进行督促整改。
二是申报验收阶段(每年8月至11月),各级各单位食堂按类别按批次根据自身建设情况主动向县食药工质局提出检查验收申报并填写《永州市学校(单位)食堂建设申报表》(见附件一)。由县食药工质局组织人员在每年8月1日前完成对申报食堂进行检查验收。
三是授牌公示阶段(每年12月底前)。对验收合格达到食堂标准化建设要求的食堂,将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市政府授予“永州市示范性放心食堂”的称号,适时组织召开食堂标准化建设总结授牌现场会,推广先进经验,探索食品安全自身管理与行政监督有机结合的治理途径,进一步规范我县食堂餐饮食品经营行为。对已授牌的学校(单位)食堂每两年复查一次,复查达不到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标的食堂或者已授牌的食堂发生了安全责任事故,一律摘牌并取消称号。
六、工作要求
1.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各级各类单位食堂、学校(含高、职、中、小学校,乡镇村小,培训机构和托幼机构等)食堂的主体责任人对方案要研究透彻,认真落实,及时走访调研,邀请专家指导,制定整改详细可行的实施方案,杜绝盲目蛮干,导致出现返工,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误时又误工。加强督查,监管单位结合实际,定期督查,提高实效。
2.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抓好食堂饮食安全,事关全县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涉及整个社会的安全稳定。各相关单位要增强我县学校(单位)标准化食堂建设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参与,携手共建,为促进食品安全共同努力。
3.加强领导,高度负责。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握时间,坚持标准,认真抓好落实。组织认真学习领会,做到相关人员心中有数,理清工作思路。坚持建设管理并重,不断强化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运转,努力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要加大资金保障和硬件建设投入,确保硬件达标,高度重视食堂设备建设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建设,树立强烈的责任心,完善设备,完善制度,责任到人,管理到位,全力提高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4.结合实际,务求实效。根据实际情况,对照建设标准,认真做好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方案。要明确工作目标任务,突出工作重点,破解工作难点,完善各项措施,落实相关责任,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5.搜集信息,按时上报。要按照市政府、市食药安委的要求,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8日之前上报学校(单位)标准化食堂建设的工作进展情况,好的经验做法随时总结上报。
联系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肖智强
邮箱:624701379@qq.com。
附件:1.永州市学校(单位)食堂建设申报表
2.永州市学校(单位)标准化食堂建设验收标准
附件1
永州市学校(单位)标准化食堂建设申报表
申报单位: 食堂
基本 情况 | 法人代表及联系方式 | ||||||
餐饮安全管理员及联系方式 | |||||||
从业人员数量 | 加工经营场 所使用面积 | ||||||
餐饮 安全 示范 工程 开展 情况 | 创建示范单位 领导和机构 | ||||||
是否有相应 经费投入 | □有: 万元 □无 | ||||||
是否建立餐饮安全 责任制 | □是 □否 | ||||||
餐饮服务单位诚信守法经营情况,有无媒体负面报道 | □有,次数: 内容(可另附页): □无 | ||||||
餐饮安全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实施 | □ 是 □否(可另附页) | ||||||
量化分级管理情况 | 年度等级 | ||||||
是否发生过餐饮安全事故 | 当年 | □是 □否 | |||||
近三年 | □是 □否 | ||||||
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率达到100% | □是 □否 | ||||||
建立并执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可追溯率达到100% | |||||||
餐饮安全亮点工作 | |||||||
盖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县级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验收组初审意见 | 年 月 日 | ||||||
市级审查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永州市学校(单位)食堂标准化建设验收标准
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
项目 | 内容 | 评分 |
证照 资质 | 1.食堂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未超许可范围经营食品品种。 2.法定代表人是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有文件),并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 3.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达到A级,实现“明厨亮灶”。 4.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公示牌。 | |
制度 管理 | 1.所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制水及水池清洗人员必须依法获得健康合格证明,并建立健康档案;健康证明未超过有效期限;未使用经涂改、出借的健康合格证明;食堂从业人员需开展晨检,有记录。 2.定期开展对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从业人员掌握基本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3.个人衣帽配备两套,上岗时按照规定进行更衣、洗手、消毒,保持衣帽干净整洁。个人卫生习惯良好,无有碍食品安全的习惯和行为,如戴首饰、留长指甲、在工作场所抽烟、嚼槟榔等。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须戴口罩。 4.建立学校食品安全委员会、学校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网络图,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5.建立食品安全领导责任制度、食品原料采购管理制度、粗加工管理制度、烹调加工管理制度、餐厅卫生管理制度、库房卫生管理制度、餐具、用具清洗消毒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食品留样制度、废弃油脂管理制度、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卫生检查奖惩制度、食物中毒应急预案、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6.明确食品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厨师长岗位职责、采购员岗位职责、验收员岗位职责、粗加工人员岗位职责、仓库保管员岗位职责、食堂配菜人员岗位职责、食品加工人员岗位卫生职责、餐厅人员岗位卫生职责、餐具消毒人员岗位卫生职责. 7.绞切机操作规程、和面机操作规程、电烤箱操作规程、餐具消毒操作规程、凉菜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加工操作规程等(允许有合理缺项) 8.建立食品安全公示制度,对食品原料采购信息、食品添加剂、食品快检结果等信息进行公示。 9.食品安全档案分类管理,即本单位文件、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执法部门文书、文件、法律法规等;采样单位检查记录、检测记录,采购台帐等。 | |
硬件 布局 | 1.选址:距离粪坑、养殖场、暴露垃圾站(坑)、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 2.墙壁地面:食品处理区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用防水、防潮、可清洗材料制成的墙裙,专间铺设到顶。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无油渍;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3.操作间:①有相对独立的更衣室;②原料库:要设码架、冰箱冰柜;③粗加工间:有案台、清洗池3个、可设置在室外;④切配间:有案台、清洗池;⑤烹饪间:有灶台、配菜台;⑥备餐间:有紫外线灯、备餐台、留样冰箱;⑦消毒间:有消毒柜、餐具清洗池3个;⑧餐厅:有桌椅等;⑨与外界相通的地方必须安装纱窗、纱门等防尘、防蝇、防鼠设施 4.布局: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分区域设置,流程布局合理,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加工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5.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为1:2,最大供餐人数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 6.更衣间:分男女设置。配备非手动式洗手、消毒设施。 7.备餐间(专间):设二次更衣室,水龙头为非手动式;备餐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备餐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配备空气消毒设施,废弃物容器盖为非手动开启式。 8.卫生间:卫生间不设在食品处理区,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设有效排气装置,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窗户设置纱窗,或为封闭式,外门能自动关闭,在出口附近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9.清洁工具:设置专用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且其位置不得污染食品及其加工操作过程。 10.排水:排水系统规范,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排水沟出口有金属隔栅或网罩且网眼孔径小于6mm。 11.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及其它半成品、成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水蒸气较多的场所的天花板有适当的坡度;天花板表面应光洁、无脱落现象。 12.三防设施:食品加工区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防尘纱网或安装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烹调等场所如设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三防设施齐全,无破损。 13.保洁:有保洁设施,并能容纳所有已消毒的餐饮具。 14.货架:货架数量足够,所有原料均有序存放在货架上。 15.冷藏:冷藏设施足够,即有原料、半成品、成品专用冷藏柜。 16.消毒:有热力消毒设施,并能确保所有餐饮具的消毒。 17.通风排烟: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排气口有金属隔栅或网罩且网眼孔径小于6mm。 18.采光照明: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冷冻(藏)库房使用防爆灯。 19.废弃物容器:废弃物容器配盖,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 20.食品快速检测: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和中心温度计,对部分食品原料进行检验,并做好检测记录。 | |
流程 控制 | 1.采购: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且相关产品的可追溯率达到100%,台账记录完整、准确。 2.验收:建立食品三级验收制度,即采购人、入库人和领料人三级食品安全查验制度,并有完整记录。确定专人严格把好入库验收关,在食品购销台帐上详细登记产品名称、供销单位、购销数量、产品批次、保质期限和相关证件是否齐全,相关证件证明应当保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二年。 3.贮藏:食品原料库、面食库和杂物库分开设置;各类食品原料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10cm以上存放,并做到一物一标(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使用遵循先进先出原则;食品仓库内不得存放非食品,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4.粗加工:按照肉制品、水产品、蔬菜分类加工,有操作台、分类洗涤池(3个)、加工用具等设施。 5.切配:分类加工切配,半成品与原料应避免交叉污染;容器、工具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志。 6.烹饪:成品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工具、容器分开使用并有标志。 7.消毒:餐饮具消毒以热力消毒为主,不耐热的餐饮具采用化学消毒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餐具消毒符合要求。使用的消毒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有完整的餐饮具消毒记录。 8.留样:设置专用成品留样冰箱(柜),食品留样器具每餐经清洗消毒,密封性好,每餐每品种(包括主食)留样不少于100g,留48小时以上,并做好记录。 9.餐厨废弃物处置: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餐厨垃圾处理协议,有完整的餐厨垃圾处理台账,台账记录完整清晰。 10.食品添加剂购进、使用应符合国家规定,做到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存放,有购进使用记录;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
单位食堂(就餐人数50人以下)
项目 | 内容 | 评分 |
证照 资质 | 1.食堂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未超许可范围经营食品品种。 2.法定代表人是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有文件),并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 3.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达到A级,实现“明厨亮灶”。 4.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公示牌。 | |
制度 管理 | 1.所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制水及水池清洗人员必须依法获得健康合格证明,并建立健康档案;健康证明未超过有效期限;未使用经涂改、出借的健康合格证明;食堂从业人员需开展晨检,有记录。 2.定期开展对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从业人员掌握基本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3.个人衣帽配备两套,上岗时按照规定进行更衣、洗手、消毒,保持衣帽干净整洁。个人卫生习惯良好,无有碍食品安全的习惯和行为,如戴首饰、留长指甲、在工作场所抽烟、嚼槟榔等。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须戴口罩。 4.建立单位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网络图,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5.建立食品安全领导责任制度、食品原料采购管理制度、粗加工管理制度、烹调加工管理制度、餐厅卫生管理制度、库房卫生管理制度、餐具、用具清洗消毒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废弃油脂管理制度、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卫生检查奖惩制度、食物中毒应急预案、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6.明确食品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厨师长岗位职责、采购员岗位职责、验收员岗位职责、粗加工人员岗位职责、仓库保管员岗位职责、食堂配菜人员岗位职责、食品加工人员岗位卫生职责、餐厅人员岗位卫生职责、餐具消毒人员岗位卫生职责. 7.绞切机操作规程、和面机操作规程、电烤箱操作规程、餐具消毒操作规程、凉菜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加工操作规程等(允许有合理缺项) 8.建立食品安全公示制度,对食品原料采购信息、食品快检结果进行公示。 9.食品安全档案分类管理,即本单位文件、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执法部门文书、文件、法律法规等;采样单位检查记录、检测记录,采购台帐等 | |
硬件 布局 | 1.选址:距离粪坑、养殖场、暴露垃圾站(坑)、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 2.墙壁地面:食品处理区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用防水、防潮、可清洗材料制成的墙裙,专间铺设到顶。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无油渍;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3.操作间:①有相对独立的更衣室;②原料库:要设码架、冰箱冰柜;③粗加工间:有案台、清洗池3个、可设置在室外;④切配间:有案台、清洗池;⑤烹饪间:有灶台、配菜台;⑥备餐间:有紫外线灯、备餐台、留样冰箱;⑦消毒间:有消毒柜、餐具清洗池3个;⑧餐厅:有桌椅等;⑨与外界相通的地方必须安装纱窗、纱门等防尘、防蝇、防鼠设施 4.布局: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分区域设置,流程布局合理,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加工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5.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为1:2,最大供餐人数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 6.更衣间:分男女设置。配备非手动式洗手、消毒设施。 7.备餐间(专间):在专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配备空气消毒设施,废弃物容器盖为非手动开启式。 8.卫生间:卫生间不设在食品处理区,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设有效排气装置,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窗户设置纱窗,或为封闭式,外门能自动关闭,在出口附近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9.清洁工具:设置专用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且其位置不得污染食品及其加工操作过程。 10.排水:排水系统规范,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排水沟出口有金属隔栅或网罩且网眼孔径小于6mm。 11.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及其它半成品、成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水蒸气较多的场所的天花板有适当的坡度;天花板表面应光洁、无脱落现象。 12.三防设施:食品加工区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防尘纱网或安装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烹调等场所如设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三防设施齐全,无破损。 13.保洁:有保洁设施,并能容纳所有已消毒的餐饮具。 14.货架:货架数量足够,所有原料均有序存放在货架上。 15.冷藏:冷藏设施足够,即有原料、半成品、成品专用冷藏柜。 16.消毒:有热力消毒设施,并能确保所有餐饮具的消毒。 17.通风排烟: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排气口有金属隔栅或网罩且网眼孔径小于6mm。 18.采光照明: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冷冻(藏)库房使用防爆灯。 19.废弃物容器:废弃物容器配盖,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 | |
流程 控制 | 1.采购: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且相关产品的可追溯率达到100%,台账记录完整、准确。 2.验收:建立食品三级验收制度,即采购人、入库人和领料人三级食品安全查验制度,并有完整记录。确定专人严格把好入库验收关,在食品购销台帐上详细登记产品名称、供销单位、购销数量、产品批次、保质期限和相关证件是否齐全,相关证件证明应当保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二年。 3.贮藏:食品原料库、面食库和杂物库分开设置;各类食品原料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10cm以上存放,并做到一物一标(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使用遵循先进先出原则;食品仓库内不得存放非食品,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4.粗加工:按照肉制品、水产品、蔬菜分类加工,有操作台、分类洗涤池(3个)、加工用具等设施。 5.切配:分类加工切配,半成品与原料应避免交叉污染;容器、工具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志。 6.烹饪:成品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工具、容器分开使用并有标志。 7.消毒:餐饮具消毒以热力消毒为主,不耐热的餐饮具采用化学消毒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餐具消毒符合要求。使用的消毒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有完整的餐饮具消毒记录。 8.留样:设置专用成品留样冰箱(柜),食品留样器具每餐经清洗消毒,密封性好,每餐每品种(包括主食)留样不少于100g,留48小时以上,并做好记录。 9.餐厨废弃物处置: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餐厨垃圾处理协议,有完整的餐厨垃圾处理台账,台账记录完整清晰。 10.食品添加剂购进、使用应符合国家规定,做到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存放,有购进使用记录;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
单位食堂(就餐人数50人以上)
项目 | 内容 | 评分 |
证照 资质 | 1.食堂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未超许可范围经营食品品种。 2.法定代表人是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有文件),并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 3.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达到A级,实现“明厨亮灶”。 4.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公示牌。 | |
制度 管理 | 1.所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制水及水池清洗人员必须依法获得健康合格证明,并建立健康档案;健康证明未超过有效期限;未使用经涂改、出借的健康合格证明;食堂从业人员需开展晨检,有记录。 2.定期开展对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从业人员掌握基本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3.个人衣帽配备两套,上岗时按照规定进行更衣、洗手、消毒,保持衣帽干净整洁。个人卫生习惯良好,无有碍食品安全的习惯和行为,如戴首饰、留长指甲、在工作场所抽烟、嚼槟榔等。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须戴口罩。 4.建立单位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网络图,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5.建立食品安全领导责任制度、食品原料采购管理制度、粗加工管理制度、烹调加工管理制度、餐厅卫生管理制度、库房卫生管理制度、餐具、用具清洗消毒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食品留样制度、废弃油脂管理制度、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卫生检查奖惩制度、食物中毒应急预案、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6.明确食品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厨师长岗位职责、采购员岗位职责、验收员岗位职责、粗加工人员岗位职责、仓库保管员岗位职责、食堂配菜人员岗位职责、食品加工人员岗位卫生职责、餐厅人员岗位卫生职责、餐具消毒人员岗位卫生职责. 7.绞切机操作规程、和面机操作规程、电烤箱操作规程、餐具消毒操作规程、凉菜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加工操作规程等(允许有合理缺项) 8.建立食品安全公示制度,对食品原料采购信息、食品添加剂、食品快检结果等信息进行公示。 9.食品安全档案分类管理,即本单位文件、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执法部门文书、文件、法律法规等;采样单位检查记录、检测记录,采购台帐等。 | |
硬件 布局 | 1.选址:距离粪坑、养殖场、暴露垃圾站(坑)、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 2.墙壁地面:食品处理区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用防水、防潮、可清洗材料制成的墙裙,专间铺设到顶。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无油渍;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3.操作间:①有相对独立的更衣室;②原料库:要设码架、冰箱冰柜;③粗加工间:有案台、清洗池3个、可设置在室外;④切配间:有案台、清洗池;⑤烹饪间:有灶台、配菜台;⑥备餐间:有紫外线灯、备餐台、留样冰箱;⑦消毒间:有消毒柜、餐具清洗池3个;⑧餐厅:有桌椅等;⑨与外界相通的地方必须安装纱窗、纱门等防尘、防蝇、防鼠设施 4.布局: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分区域设置,流程布局合理,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加工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5.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为1:2,最大供餐人数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 6.更衣间:分男女设置。配备非手动式洗手、消毒设施。 7.备餐间(专间):设二次更衣室,水龙头为非手动式;备餐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备餐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配备空气消毒设施,废弃物容器盖为非手动开启式。 8.卫生间:卫生间不设在食品处理区,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设有效排气装置,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窗户设置纱窗,或为封闭式,外门能自动关闭,在出口附近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9.清洁工具:设置专用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且其位置不得污染食品及其加工操作过程。 10.排水:排水系统规范,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排水沟出口有金属隔栅或网罩且网眼孔径小于6mm。 11.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及其它半成品、成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水蒸气较多的场所的天花板有适当的坡度;天花板表面应光洁、无脱落现象。 12.三防设施:食品加工区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防尘纱网或安装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烹调等场所如设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三防设施齐全,无破损。 13.保洁:有保洁设施,并能容纳所有已消毒的餐饮具。 14.货架:货架数量足够,所有原料均有序存放在货架上。 15.冷藏:冷藏设施足够,即有原料、半成品、成品专用冷藏柜。 16.消毒:有热力消毒设施,并能确保所有餐饮具的消毒。 17.通风排烟: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排气口有金属隔栅或网罩且网眼孔径小于6mm。 18.采光照明: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冷冻(藏)库房使用防爆灯。 19.废弃物容器:废弃物容器配盖,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 20.食品快速检测: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和中心温度计,对部分食品原料进行检验,并做好检测记录。 | |
流程 控制 | 1.采购: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且相关产品的可追溯率达到100%,台账记录完整、准确。 2.验收:建立食品三级验收制度,即采购人、入库人和领料人三级食品安全查验制度,并有完整记录。确定专人严格把好入库验收关,在食品购销台帐上详细登记产品名称、供销单位、购销数量、产品批次、保质期限和相关证件是否齐全,相关证件证明应当保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二年。 3.贮藏:食品原料库、面食库和杂物库分开设置;各类食品原料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10cm以上存放,并做到一物一标(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使用遵循先进先出原则;食品仓库内不得存放非食品,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4.粗加工:按照肉制品、水产品、蔬菜分类加工,有操作台、分类洗涤池(3个)、加工用具等设施。 5.切配:分类加工切配,半成品与原料应避免交叉污染;容器、工具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志。 6.烹饪:成品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工具、容器分开使用并有标志。 7.消毒:餐饮具消毒以热力消毒为主,不耐热的餐饮具采用化学消毒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餐具消毒符合要求。使用的消毒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有完整的餐饮具消毒记录。 8.留样:设置专用成品留样冰箱(柜),食品留样器具每餐经清洗消毒,密封性好,每餐每品种(包括主食)留样不少于100g,留48小时以上,并做好记录。 9.餐厨废弃物处置: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餐厨垃圾处理协议,有完整的餐厨垃圾处理台账,台账记录完整清晰。 10.食品添加剂购进、使用应符合国家规定,做到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存放,有购进使用记录;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永县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17〕15号
JYDR—2017—010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各医疗卫生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永县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0日
江永县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分级诊疗”机制,构建合理有序的医疗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46号)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永政办发〔2016〕4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立足我县经济社会和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实际,坚持政策引导、锐意改革、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县域医疗卫生体系发展,加快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分级诊疗”就医制度,努力实现形成“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疑难危重再转诊、康复回基层”的就医格局,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总体目标
以病人利益为导向,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信息等手段,形成有效的医疗分流机制;构建长期稳定的县级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形成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体系,基层医疗机构为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便捷诊疗和康复服务,县级医院为居民提供疑难重症疾病诊疗服务;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完善预约诊疗服务机制,提升医疗服务便捷性和可及性;建立各级医疗机构之间的便捷转诊通道,控制县外转诊比例,力争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就诊人次比例达到65%以上,住院人次比例达到10%以上,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左右的目标。
三、工作原则
(一)资源共享
通过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实现县级医院与基层卫生资源共享,促进卫生资源有效利用,提高基层诊疗能力和水平。通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供防治结合的全程健康管理服务。
(二)政策导向
充分利用医保政策杠杆,引导患者一般疾病基层首诊,逐步形成有序就医的习惯。
(三)分级管理
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病人在基层诊疗为主;急危重症、疑难病病人在县级医院诊疗,康复病人回基层诊疗。
(四)患者自愿
坚持以人为本和群众利益导向,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五)连续便捷
充分利用卫生信息化管理手段,通过双向转诊平台,为患者提供连续、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
(六)稳定推进
积极开展宣传引导,试点先行、全县推广,逐步实现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分级诊疗新机制。
四、主要内容
(一)实行当地医疗机构首诊制
县域内各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等均为首诊医疗机构。一般性的常见病、多发病鼓励就近、就便到基层医疗机构诊疗,逐步实现能在基层医疗机构治疗的不到县级医院治疗,能在县内解决的不出县域的目标。
(二)确立分级诊疗工作机制
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推进分级诊疗,县级医院主要承担疑难、急危重症及复杂疾病的诊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及康复病人的诊治。各级医疗机构要明确各自的工作重点,加强分工协作,注重患者引导,使有限的医疗资源得到充分合理利用。
(三)规范双向诊疗制度
县卫计委制定县级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收治病种、入出院标准和转诊原则,根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间服务能力的差异明确诊治范围,制定完善双向转诊、转诊程序。患者经相应医疗机构首诊后,确因病情需要,符合转诊指标,首诊基层医疗机构通过转诊平台将患者的病史、病例、诊治等情况传送到转入县级医疗机构,需转到县域外或上级医院就诊,须由县级医院出具转诊意见书方能转诊。在三级医院及县直医院就诊,病情控制并稳定后,应转诊镇级卫生院,实现双向转诊。各级医疗机构要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双向转诊管理工作,制订合理的转诊流程和相关制度。实行转出医疗机构负责制,对于预约联系转诊事宜,做到无缝对接,方便患者,转诊患者可优先获得转入医疗机构的门诊与住院服务。
(四)建立预约诊疗服务机制
县内医疗机构通过诊间预约、手机预约、网上预约、自助机预约等手段,提高预约就诊率。建立全县预约平台,并与双向转诊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形成医疗机构间转诊与预约诊疗的有机整合,提高工作效率。将县级医院部分专家号源,专门作为基层医疗机构预约号,由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生帮助预约,鼓励引导病人在基层医疗机构预约,促进分级诊疗、分时段预约、合理就医秩序的形成。鼓励县直医院的专家下基层开展手术及门诊服务。
(五)完善差别化医保支付制度
进一步完善医保政策。适度调整报销比例,拉开基层、县级医院、县域外医院诊疗的报销差距。除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急危重症患者、急诊患者、术后复诊患者和特殊情况(如在外地工作等)外,参保人员跨区域就诊,须由县级医院出具转诊意见书,方可按政策报销医疗费用,未经转诊自行到县域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参照《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永政办发〔2016〕43号)文件执行。实行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不同起付标准的住院起付线政策,镇、县、县域外上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阶梯式提高。对于经转诊的住院病人,可按政策报销医疗费用,不同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线可累计计算。建立我县分级诊疗目录,引导按诊疗目录选择就诊医院。推行单病种付费制度,同一单病种在不同级医院采取同一报账标准。
(六)推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以乡镇为单位,辖区内的重点人群(孕产妇、儿童、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病、结核病及老年人)为签约服务对象,由符合条件的村医、乡镇卫生院及县医院的医生与辐射半径内的居民建立相对稳定的医疗卫生契约服务关系(具体内容见家庭医生签约制度)。签约居民享受方便可及的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评估、转诊服务和健康服务包的打包服务。鼓励签约医生根据个人能力和实际需要,适当开展以健康管理为主要内容,以主动服务为主要形式的有偿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按永州市有关服务定价标准执行。根据签约服务的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居民满意度进行绩效考核;签约服务费实行专款专用,用于承担签约服务的全科医生及其团队的劳务补助和工作奖励。由签约医生负责日常的维持治疗,当病情变化时,积极引导对象按疾病治疗的需要分级进行诊疗。
(七)推行上下协作,提升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能力
加强三级医院、县直医院、基层医院及村卫生室的合作,形成有效的联动机制。以县直医院为龙头,县直医院要与省内多家三级医院建立联系,建立远程医疗协作。采取送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培养自己的人才,引进高精尖的技术。加强县级医院对乡镇卫生院扶持,从2017年12月1日起严格实施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机制;积极推进城乡医疗共同体,依托县级医院管理、人才、技术、设备优势,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一是创办县级医院分院,由县直医院与镇卫生院自主签订合作办院协议,政府出台管理办法;二是实行技术支援的松散方式,推行县直医院医生在镇卫生院的多点执业。加强基层医疗机构人才队伍、医疗用房、医疗设备、信息化平台等要素配置,为辖区居民提供较好的就医环境和医疗服务;加强基本药物药品种匹配与使用管理,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匹配率达到上级规定的要求,在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配齐慢性病患者维持治疗的药物,满足居民基本用药需求;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的特色科室培育,扶植一批适合基层开展的特色服务项目,打造深受老百姓欢迎的基层特色专科;加强乡镇卫生院住院部建设,通过县级医院的医联体模式、发展医养结合等形式,重点发展老年病、慢性病、康复等专科。完善补偿政策,鼓励基层医疗机构为养老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探索建立医养结合服务新机制。
(八)推进区域医疗协同服务的信息化建设
建立覆盖全县各级医疗机构统一的网络系统,建立转诊平台,实现优质医疗资源共享。加快县域内临床医学检验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中心、心电会诊中心和消毒供应中心等数据交互平台建设,尽快出台实施方案,实现临床检验、检测资源共享与检查结果互认,由县直医院形成工作机制,负责对镇卫生院的医技诊断支持,提升基层医疗机构诊断水平和诊断效率。完善电子健康档案与电子病历,双向转诊与预约诊疗,建立三级医院 、县直医院、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远程医疗服务中心,实现全县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数据信息共享。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工作的实效
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县卫计委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江永县分级诊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卫计委。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将分级诊疗工作纳入医改重点任务进行部署安排。
(二)加强统筹协调,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
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县卫计委(医改办)统筹各县级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县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等医改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分级诊疗相关问题,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保障分级诊疗各项工作内容顺利实施。县卫计委要着力于分级诊疗的制度设计和执行监管,县人社局负责完善医保报销政策,县发改委负责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县财政局要在政策范围内给予资金保障。
(三)加强督促检查,狠抓责任落实和追究
建立分级诊疗实施情况监测和通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妥善解决,将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情况纳入对各医疗机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考核体系。督促全县各级医疗机构严格实行首诊责任制和转诊审批制。对违反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要作出严肃处理,并要求其限期整改,确保制度的有效落实。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就医氛围
通过电视、报纸、网站等多种形式,加强健康知识和科学就医的宣传,扩大社会知晓率,积极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提高患者基层首诊、分级诊疗的自觉性。加强教育培训,使医务人员牢固树立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意识,引导患者形成科学合理的就医秩序。加大舆情监测与研判,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本方案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江永县分级诊疗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附件江永县分级诊疗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莫 鸣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周九斤 县卫计委主任
何再明 县政府办原纪检组长
成 员:王建勋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人社局局长
黄智东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何忠明 县发改委主任
周海鹰 县财政局局长
曾志峰 县民政局局长
邓仁冠 县编办主任
陈修旗 县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
黄友仁 县食药工质局局长
田清玉 县卫计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欧阳卫 县卫计委副主任
周祯猛 县人社局副局长、县医保中心主任
蒋少平 原县法制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卫计委,由周九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欧阳卫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永县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17〕16号
JYDR—2017—01012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江永县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7日
江永县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和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经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是县、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县、乡(镇)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依法保护供水单位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管理,对工程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县财政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保障落实;县卫计委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县环保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的环境监测和污染防治;县发改委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江永电力公司负责提供持续稳定的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县审计局负责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各乡镇场需在每年4月份前将本年度的农村安全饮水计划及报告上报县水务局,县水务局按照三个优先的原则即优先建设群众积极性较高的乡镇、村组的集中供水工程、优先建设贫困村的供水工程,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编制本县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年度计划,并上报县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第八条 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为县水务局。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入户部分,由受益农户按照测算自行筹资,建设单位单位统一组织施工建设。
第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工前,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村组应分别与建设单位(县水务局)签订责任状,开好村民大会,选定2-3名管理人员,摸清愿意安装自来水的农户,造册登记并按建设单位的测算筹集资金,上缴到县水务局财务室。施工过程中,当地乡镇及村组应当积极主动协调矛盾,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以国家投资(包括县级投资)为主修建的跨乡镇或规模较大的饮水安全工程,主体工程属国家所有,由县水务局行使管理权;各受益村根据供水规模大小,以村或组为单位建立群众管理组织,负责本村调蓄池以下配水管网、检修井、进户工程等设施的管护。因管理不善,配水管网破裂,造成房屋、道路、农田等水损失以及人身安全的,其责任和后果由村组和农户自己承担;入户工程属用水户所有,由用水户自主维修管理。
(二)以国家投资(包括县级投资)为主修建的跨村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属国家所有,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管理权,具体由乡镇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管理,但必须接受县水务局的监督和指导;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可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村社组织或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入户工程属用水户所有,由用水户自主管理。
(三)以社会资金为主或联股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在县水务局和相关乡镇政府的监督和指导下,根据各方投资比例确定股份成立董事会,由董事会确定管理模式。
(四)所有饮水安全工程都要逐步组建用水户协会参与管理并监督工程建设运行。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转让工程经营权,转让经营权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三章 供水与用水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范的制水工艺;
(二)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从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五)建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定期检测制度,并向县卫计委和县水务局报告检测结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供水单位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县水务局应当督促并指导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供水单位在整改期间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县水务局备案。
供水设施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养护和维修,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变化记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供水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告国家和省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定期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
第十九条 鼓励供水单位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节水的技术、产品和设备,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
第二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县发改委和县水务局提出调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管道入户处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入户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时交纳水费。
第二十二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水源保护区由县环保局会同水务、国土资源、卫生计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环保局应当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500米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在取水点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5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等污染源。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县水务局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
(五)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县水务局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九条 县环保、卫生计生和水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前款规定的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三十条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水务局备案。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县环保局、卫计委和水务局报告。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水务局农村安全饮水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安排建设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由于农村安全饮水项目是项惠民工程,单靠经营收益进行工程运行维护难以为继,可设立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奖补资金,由县财政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资金奖补:1、自流引水式供水工程按照设计供水人口每年每人5元的标准给予奖补;2、提水式供水工程按照每年每人8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奖补资金专门用于农村供水工程的维修管理、消毒药品及必要的设备购置费用。奖补资金由县水务局在上年度第四季度拿出资金计划,报县财政局审核并经县级相关领导批准后于本年度第一季度拨入县水务局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维修管护资金专户,由县水务局统一调配,县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使用。
第三十二条 集镇、圩场消防、环卫用水纳入项目地本级财政预算,五保、低保、残障用水户每月减免4吨水费,公办敬(养)老院按入住五保、低保、残障人数每人每月减免4吨水费,所减免水费由县民政局列支。
第三十三条 企业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的其他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水务局责令改正,并依据水政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卫计委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一)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
(二)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水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县水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县水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县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以乡(镇)或者村为单位,从水源地集中取水,经净化和消毒,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利用输配水管网统一输送到用户或者集中供水点的供水工程。
(二)分散供水工程,是指以户为单位或者联户建设的供水工程。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永县妇女发展规划(2016-2020年)》和《江永县儿童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江永政发〔2017〕18号
JYDR—2017—00014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现将《江永县妇女发展规划(2016-2020年)》和《江永县儿童发展规划(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9日
江永县妇女发展规划(2016-2020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湖南省妇女发展规划(2016-2020年)》、《永州市妇女发展规划(2016-2020年)》和《江永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结合我县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新理念,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环境,提高妇女社会地位,推动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兼顾,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从妇女生存发展的基本需求出发,着力解决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努力实现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全面发展。
2.坚持男女平等,营造和谐发展环境。完善和落实促进男女平等的法规政策,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构建和谐、文明、先进的性别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缩小男女社会地位差距,促进两性平等、和谐发展。
3.坚持立足实际,推动妇女协调发展。加大对农村及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妇女发展的支持力度,通过完善制度、增加投入、优化项目布局等措施,缩小城乡区域妇女在人均收入水平、生活质量、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服务、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差距。
4.坚持妇女参与,突出重点发展领域。依法保障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尊重妇女的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妇女在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二、总体目标
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生命质量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受教育程度持续提高;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参与经济发展,经济地位明显提升;平等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参政水平不断提高;平等享有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水平显著提高;平等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发展环境更为优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1.主要目标:
(1)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妇女的人均预期寿命延长。 (2)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8/100000以下。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降低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
(3)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覆盖率城市达到90%以上,农村达到85%以上。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
(4)妇女艾滋病感染率和性病感染率得到较好控制。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分别达到90%以上,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90%以上。
(5)降低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6)提高妇女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
(7)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8)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1‰以下。
(9)提高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
2.策略措施:
(1)加大妇幼卫生工作力度。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增加农村和边远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加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坚持妇幼保健机构的公益性质,健全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为妇女提供均等化的保健服务。加快妇幼卫生人才培养,加强妇幼保健机构人员配备。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肃查处危害妇女健康的非法行为。
(2)加强妇女健康相关科学技术研究。充分依靠科技进步,统筹和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组织跨部门、跨地区、跨学科协同攻关,强化生殖健康与妇科重大疾病防治科学研究,加强对妇女健康主要影响因素及干预措施等的研究;鼓励自主创新,促进成果转化,推广促进妇女健康的新技术和适宜技术。
(3)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服务水平。深入研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对妇幼保健等方面带来的新挑战,针对妇女生理特点,大力普及生殖健康知识,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提供规范的青春期、育龄期、孕产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妇女生殖保健服务,有针对性地解决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问题。
(4)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加强基层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产科服务质量和孕产妇卫生保健水平。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0%以上,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9%以上,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6%以上。健全孕产妇医疗急救网络,推广适宜助产技术,加强孕产妇危重症救治。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为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心理指导和健康教育,普及自然分娩知识,帮助其科学选择分娩方式,控制剖宫产率。
(5)加大妇女常见病防治力度。普及妇女常见病防治知识,知识普及覆盖率达到80%。建立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制度。大力实施全县农村适龄妇女“两癌”免费检查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加大检查与救助专项资金投入,扩大宫颈癌、乳腺癌检查救助覆盖范围。加强基层妇幼健康服务人员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及服务能力培训。提高医疗保健机构宫颈癌、乳腺癌诊治能力,对贫困、重症患者治疗按规定给予补助。
(6)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传播。完善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机制。针对妇女重点人群加强宣传教育,推广有效干预措施。强化对娱乐场所的监管,严厉打击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纳入妇幼保健日常工作,强化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服务。
(7)提高妇女营养水平。大力开展健康和营养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教育,提倡科学、合理的膳食结构和习惯。为孕前、孕产期和哺乳期妇女等重点人群提供有针对性的营养指导和干预。预防和治疗孕产妇贫血。加强对食品生产和流通的监管。
(8)提高妇女精神卫生服务水平。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和康复服务网络。针对妇女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咨询和服务。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人员精神卫生知识培训。开展妇女产后抑郁症预防、早期发现及干预。开展反对针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医疗干预服务,多部门联合为妇女提供知识普及、医疗及法律援助服务,改善妇女身心状况。
(9)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研究推广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新技术和新方法,推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提供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加大避孕知识宣传力度,将青少年纳入重点宣传范围,提高妇女自我保护意识和选择科学合理避孕方式的能力,预防和控制非意愿妊娠和人工流产。强化男女共同承担避孕节育的责任意识,开发、研制男性避孕节育产品,动员男性采取节育措施,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重。
(10)加强流动妇女卫生保健服务。完善流动妇女管理机制和保障制度,逐步实现流动妇女享有与流入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加大对流动妇女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力度。
(11)引导和鼓励妇女参加经常性体育锻炼。加强对妇女体育健身活动的科学指导,提高妇女健身意识。积极发展城乡社区体育,鼓励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加强对老年妇女、残疾妇女体育活动的指导和服务。
(二)妇女与教育
1.主要目标:
(1)教育工作全面贯彻性别平等原则。
(2)学前三年毛入学率达到85%,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
(3)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8%,女童平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消除女童辍学现象。
(4)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3%,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
(5)提高女性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比例。
(6)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0.8年。
(7)女性青壮年文盲率控制在2%以下。
(8)性别平等原则和理念在各级各类教育课程标准及教学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
2.策略措施:
(1)在教育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制定、修订、执行和评估中,增加性别视角,落实性别平等原则。
(2)切实保障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资助贫困家庭女童和残疾女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多形式增加农村学前教育资源,着力保证留守女童入园。
(3)确保适龄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大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家长保障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守法意识和自觉性。
(4)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高中阶段教育的扶持力度,满足农村和贫困地区女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需求。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女生和残疾女生给予资助,保障女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和个人生活困难辍学。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保障未升入高中的女童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
(5)提高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水平。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提高女性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多渠道、多形式为贫困和残疾女大学生提供资助。
(6)满足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的需求。坚持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为妇女接受职业教育提供更多的机会和资源。扶持农村和贫困地区妇女和残疾妇女接受职业教育。为失学大龄女童提供补偿教育,增加职业培训机会。组织失业妇女接受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提高失业妇女创业和再就业能力。根据残疾妇女身心特点,合理设置残疾妇女职业教育专业。
(7)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为妇女提供多样化的终身教育机会和资源。鼓励妇女接受多形式的继续教育,支持用人单位为从业妇女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提高妇女利用新型媒体接受现代远程教育的能力。
(8)促进妇女参与社区教育。整合、优化社区教育资源,发展多样化社区教育模式,丰富社区教育内容,满足妇女个性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大力发展社区老年教育,为老年妇女提供方便、灵活的学习条件。
(9)继续扫除妇女文盲。通过组织补偿学习,深化扫盲和扫盲后的继续教育,加大扫除女性青壮年文盲工作力度。
(10)加大女性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完善科技人才政策,探索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女性科技人才培养体系。依托重点实验室、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聚集、培养女性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
(11)加强妇女理论研究和高等学校女性学学科建设。在社科基金等科研基金中增加社会性别和妇女发展的相关项目和课题,推动妇女理论研究。鼓励高等学校开设女性学专业或女性学课程,培养女性学专业人才。
(12)实施教育内容和教育过程性别评估。在课程和教材相关指导机构中增加社会性别专家。在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中充分体现社会性别理念,引导学生树立男女平等的性别观念。
(13)提高教育工作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加大对教育管理者社会性别理论的培训力度,在师资培训计划和师范类院校相关课程中增加性别平等内容,强化教育管理者的社会性别意识。提高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决策和管理层的女性比例。
(14)均衡中、高等教育学生的性别结构。鼓励全面发展,弱化性别因素对专业选择的影响。采取多种方式,鼓励更多女性参与高科技领域的学习研究。
(三)妇女与经济
1.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劳动权利,消除就业性别歧视。
(2)妇女占从业人员比例保持在40%以上,城镇单位女性从业人数逐步增长。
(3)男女非农就业率和男女收入差距缩小。
(4)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提高。
(5)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
(6)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
(7)确保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和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8)妇女贫困程度明显降低。
2.策略措施:
(1)加大妇女经济权利的保障力度。深入研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发展新常态背景下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对女性就业带来的挑战,制定和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平等享有劳动权利的法规政策,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严格执行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2)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深入研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对妇女就业等方面带来的新挑战,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合理配置资源、增强服务能力,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除法律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和岗位外,任何单位在录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女性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限制女性结婚、生育。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性别歧视行为。
(3)扩大妇女就业渠道。大力推进第三产业发展,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妇女就业的能力。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妇女在新兴产业和新兴行业就业。制定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强化对就业困难妇女的就业援助。引导妇女积极参与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行动计划,通过“互联网+”等多种方式,积极培育创客空间、创新工场和家政服务电商平台等新型孵化模式,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为妇女创业提供技能培训、跟踪指导等服务,按规定落实国家相关税费减免、贷款贴息政策,支持和帮助妇女创业。
(4)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加强面向高校女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培训和服务,引导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深入推进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不断完善女大学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开展女大学生创业培训及孵化服务,推动女大学生创业就业。
(5)为就业困难妇女创造有利的就业条件。按规定落实公益性岗位政策,扶持大龄、残疾等就业困难妇女就业。认真落实有关法律规定,支持生育妇女重返工作岗位。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帮助失业妇女创业就业。
(6)改善妇女就业结构。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多渠道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完善人才培养、评价、激励等政策,加强对妇女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初、中、高级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技术领域的发展,为她们成长创造条件。
(7)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支付同等劳动报酬。
(8)保障女职工职业卫生安全。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女职工特别是灵活就业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职业病危害的管理与监督。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安全监督的重要内容。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减少女职工职业病的发生。
(9)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不断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政策,加强法律法规和安全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提高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提高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推进已建工会的企业签订并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依法处理侵犯女职工权益案件。
(10)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落实和完善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相关政策,纠正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村规民约。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等各项制度,推动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确保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11)提高农村妇女经济收入。大力推动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发展,提升农业生产规模和经营收益。保障农村妇女享有各项农业补贴。围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发展,积极创造适宜农村妇女就业的岗位。开展便于农村妇女参与的实用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农村留守妇女和返乡妇女多种形式创业就业。支持金融机构、企业等组织与妇女组织合作,面向农村妇女开展金融服务和相关培训。
(12)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制订有利于贫困妇女的扶贫措施,保障贫困妇女的资源供给。帮助、支持农村贫困妇女实施扶贫项目。创业担保贷款等项目资金向城乡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贫困妇女倾斜。引导贫困妇女积极参与精准脱贫行动计划,到2020年实现脱贫。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1.主要目标:
(1)积极推动有关方面严格落实女性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大、政协常委中的比例要求。
(2)换届时,乡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中至少各配备1名女干部,交叉任职的不重复计算。
(3)县党委、政府工作部门50%以上的领导班子中应配备女干部,其中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计划生育、民宗文体广新、民政、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商粮经信委、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领导班子要优先配备。
(4)加大党政正职女干部的选拔力度。县(处)级以下地方政府和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担任正职的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逐步提高。
(5)乡镇党政正职中配备2名以上女干部,乡镇党政领导班子中至少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
(6)严格按换届政策要求落实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协常委中女性的比例安排,实行差额选举的要保持候选人中女性的足够比例,当选的女代表、女委员比例要保持稳中有升。
(7)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8)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逐步提高。
(9)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达到6%以上。
(10)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
2.策略措施:
(1)制定和完善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采取措施提高人大、政协常委中的女性比例,提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的女性比例及候选人中的女性比例。
(2)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以及对妇女在推动民主法治进程和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中重要作用的认识。
(3)提高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意识和能力。面向妇女开展宣传培训,不断提高妇女民主参与意识和能力,鼓励和引导妇女积极参与决策和管理。保障女干部接受各类培训的机会,加大对基层女干部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女干部政治文化素质和决策管理能力。
(4)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在干部选拔、聘(任)用、晋升中切实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保障妇女不受歧视。加强对公务员录用、培训、考核、奖励、交流、晋升等各环节的严格监管,保证妇女平等权利。
(5)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力度。贯彻落实相关法规政策中关于女干部培养选拔和配备的要求。建立培养、选拔女干部情况动态监督机制,将目标任务的完成落实情况纳入各级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内容。通过培养、交流等形式,推动一定比例的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注重从基层、生产一线培养选拔女干部。逐步提高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比例。
(6)推动妇女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深化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公开、透明、择优的选拔任用原则,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方式,使更多妇女进入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7)推动妇女广泛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完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民主选举制度,为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创造条件。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8)拓宽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渠道。在制定涉及公众利益和妇女权益的重大决策时,充分听取女性人大代表、女性政协委员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机会。
(9)提高妇联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影响力。充分发挥妇联组织代表妇女参与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充分吸收妇联组织参与有关妇女法规政策和重大公共政策的制定,反映妇女群众的意见和诉求。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推荐女干部和优秀女性人才,以及推动妇女参政议政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1.主要目标:
(1)城乡生育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妇女生育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2)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妇女,医疗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3)妇女养老保障覆盖面逐步扩大。继续扩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妇女的养老保险覆盖面,大幅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妇女参保率。
(4)妇女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符合法规要求,失业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5)有劳动关系的女性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有保障。
(6)妇女养老服务水平提高,以城乡社区为单位的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
2.策略措施:
(1)加强妇女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制定配套法规,为妇女普遍享有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提供法制保障。
(2)完善生育保障制度。推进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全覆盖。逐步合并实施生育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完善城乡生育保障制度,依法保障女性职工的生育权利。
(3)确保城乡妇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制度管理和经办资源,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4)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补充保险相衔接,形成多层次的保障体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实现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5)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提高失业保险覆盖率和统筹层次,切实保障女性失业者的失业保险合法权益。
(6)保障女性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
(7)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建立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合理确定救助水平,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妇女进行救助。
(8)倡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大力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救助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多方动员社会资源,为困难妇女提供救助。
(9)保障老年妇女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加大老龄事业投入,发展公益性社区养老机构,加强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高社区的养老照护能力和服务水平。
(10)为残疾妇女提供社会保障。为重度和贫困残疾妇女参加社会保险提供保费补贴。多渠道保障残疾贫困妇女的基本生活。加强残疾人福利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建设,普遍建立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推进残疾妇女社区康复。
(六)妇女与环境
1.主要目标:
(1)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落实,形成两性平等、和谐的家庭和社会环境。
(2)性别平等原则在环境与发展、文化与传媒、社会管理与家庭等相关政策中得到充分体现。
(3)完善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监管机制。
(4)开展基于社区的婚姻家庭教育和咨询,建立平等、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5)鼓励和引导妇女做和谐家庭建设的推动者。
(6)开展托幼、养老家庭服务,为妇女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创造条件。
(7)增加县级妇女活动场所。到2020年,全县至少建立1个妇女活动中心。
(8)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降低水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农村人口自来水普及率提高到80%以上。农村集中式供水受益人口比例提高到85%左右。
(9)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到75%。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10)倡导妇女参与生态建设,践行低碳生活。引导农村妇女积极参与农村垃圾治理和美丽家园建设。
(11)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满足妇女在减灾中的特殊需求。
2.策略措施:
(1)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力度。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理论研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相结合,不断丰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论基础。推动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培训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计划和各级干部培训规划。多渠道、多形式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使性别平等理念深入社区、家庭,提高基本国策的社会影响力。
(2)制定和落实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对文化和传媒政策进行社会性别分析、评估,反映对男女两性的不同影响和需求,制定促进两性和谐发展的文化和传媒政策,禁止性别歧视。
(3)大力宣传妇女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以及文学艺术等领域,充分展示妇女参与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成就、价值和贡献。大力宣传妇女中的先进模范人物,引导广大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
(4)加强对传媒的正面引导和管理。加强新闻媒体对妇女工作的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传媒培训规划,提高媒体决策和管理者及从业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完善传媒监管机制,增加性别监测内容,吸纳社会性别专家参与传媒监测活动。
(5)营造平等、和谐的家庭环境。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树立先进的性别文化,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和男女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6)深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宣传活动。充分发挥传统与现代传媒作用,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帮助家长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掌握正确方法。引导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家庭教育实践活动。通过有效措施,吸纳妇女参与家庭教育研究,推广家庭教育成果。
(7)大力推进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发展面向家庭的公共服务,为夫妻双方兼顾工作和家庭提供支持。发展公共托幼服务,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支持。强化城乡社区儿童服务功能,提高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
(8)提高妇女运用媒体获取知识和信息的能力。为妇女接触、学习和运用大众媒体提供条件和机会。支持和促进农村和贫困、流动、残疾等妇女使用媒体和通信传播技术。鼓励民间机构和企业等运用各类信息通信技术帮助农村和贫困地区妇女获得信息和服务。
(9)减少环境污染对妇女的危害。完善环境监测和健康监测数据库,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和治理,有效减少各种污染对环境的影响。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加强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改善家庭能源结构。加大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妇女健康的保护力度。
(10)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体系。继续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大力发展农村自来水工程,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落实管护主体,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11)提高农村卫生厕所的普及程度。大力宣传改厕的重要意义,鼓励农民自觉改厕。加强对改厕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将改厕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改厕成效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12)推动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在场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建设规划中,从性别视角进行公共厕所的男女使用需求和效率的分析研究,充分考虑妇女生理特点,确定合理的男女厕位比例。
(13)组织动员妇女积极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生态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妇女生态文明意识,提高妇女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主动性。
(14)在减灾工作中体现性别意识。根据妇女特殊需求,在减灾工作中对妇女提供必要的救助和服务。通过宣传培训,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的能力,吸收妇女参与相关工作。加强对灾区妇女的生产自救和就业指导。
(七)妇女与法律
1.主要目标:
(1)促进男女平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体系不断完善。
(2)加强对法规政策的性别平等评估。
(3)妇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
(4)严厉打击强奸、拐卖妇女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5)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6)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益。
(7)保障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2.策略措施:
(1)不断完善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体系。针对妇女权益保障中的突出问题,推动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保障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人身、财产、劳动、社会保障、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
(2)建立健全地方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对本地区涉及性别平等和妇女权益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开展咨询评估。对现行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中与性别平等原则不符的条款和内容进行清理。确保性别平等理念在政策法规中得到体现。
(3)保障妇女有序参与地方立法和公共政策制定。引导和鼓励广大妇女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地方立法和公共政策制定,发表意见和建议。拓展妇联组织和其他妇女组织参与地方立法和公共政策制定的途径,广泛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4)支持和配合各级人大开展对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深入了解法律法规执行中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5)广泛深入宣传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知识。加大普法力度,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普法规划,推动城乡社区普法工作深入开展。面向广大妇女多渠道、多形式开展专项普法活动。
(6)加强社会性别理论培训。将社会性别理论纳入司法和执法部门常规培训课程,提高司法和执法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
(7)提高妇女在司法和执法中的影响力。鼓励和推荐符合条件的妇女担任人民陪审员。鼓励和推荐有专业背景的妇女担任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或人民监督员。
(8)严厉打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犯罪活动。强化整治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涉黄娱乐服务场所,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分子。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鼓励群众对涉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举报和监督。
(9)加大反对拐卖妇女的工作力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提高全社会的反拐意识和妇女的防范意识。加强综合治理,加大对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被解救妇女身心康复和回归社会的工作。
(10)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增强全社会自觉抵制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受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以及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工作机制。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11)有效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规和工作机制,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用人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12)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妇女财产权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审理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件中,体现性别平等;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妇女在照顾家庭上投入的劳动、妇女离婚后的生存发展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实现公平补偿。
(13)维护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保障妇女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乡(镇)人民政府对报送其备案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征地补偿安置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的报告审查制度,发现有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含有歧视妇女或损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14)及时受理侵害妇女权益案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涉及妇女个人隐私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采取措施使受害妇女免受二次伤害。
(15)依法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鼓励符合条件的妇女申请法律援助并为其提供便利。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为妇女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和援助。
(16)依法为妇女提供司法救助。依法为涉法涉诉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或免交。建立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妇女实行救助,保障受害妇女的基本生活。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规划。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目标任务。县政府妇儿工委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二)制定县妇女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形成县妇女发展规划体系。
(三)将规划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将妇女发展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保障妇女发展的经费投入。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逐步增加。重点扶持农村、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妇女发展。
(五)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规划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县政府妇儿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规划实施情况,县妇儿工委每年向市妇儿工委报告本地区规划实施总体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级妇儿工委全体会议,汇报、交流实施规划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明确监测评估责任,加强监测评估工作。
(六)坚持和创新实施规划的有效做法。及时开展对妇女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妇女发展领域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妇女发展规律和妇女工作规律。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实施项目、为妇女办实事等方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经验,推进规划实施。
(七)加大实施规划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妇女工作者、广大妇女和全社会宣传规划内容及规划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妇女发展的法规政策,营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八)加强实施规划能力建设。将实施规划所需知识纳入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增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相关专业工作者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九)鼓励妇女参与规划实施。妇女既是规划实施的受益者,也是规划实施的参与者。实施规划应听取妇女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妇女参与规划实施,提高参与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发展。
五、监测评估
(一)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在此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评判规划策略措施和实施工作效果,预测妇女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妇女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妇女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规划目标的实现。
(二)县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县统计部门牵头,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规划监测统计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统计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
评估组由县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相关部门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共同组成,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监测评估结果开展宣传,研究利用监测评估结果加强规划实施。
(四)建立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制度,规范和完善与妇女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部门常规统计或统计调查。建立和完善县级妇女发展监测数据库。
(五)县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向县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县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
江永县儿童发展规划(2016-2020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湖南省儿童发展规划(2016-2020年)》、《永州市儿童发展规划(2016-2020年)》和《江永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结合我县儿童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本规划所指儿童为出生至未满18周岁的人。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新理念,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贯彻落实儿童优先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缩小城乡区域儿童发展差距,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儿童优先原则。在制定地方法规、政策规划和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2.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处理与儿童相关的具体事务,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3.依法保护原则。在儿童身心发展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利,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4.儿童平等发展原则。创造公平社会环境,确保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受到任何歧视,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
5.儿童参与原则。鼓励并支持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畅通儿童意见表达渠道,重视、吸收儿童意见。
二、总体目标
完善覆盖城乡儿童的基本医疗卫生保障制度,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保障儿童享有更高质量的教育;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建立和完善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提高儿童工作社会化服务水平,创建儿童友好型社会环境;完善保护儿童的法规体系和保护机制,依法保护儿童合法权益。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1.主要目标:
(1)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下降,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
(2)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6.5‰和9‰以下。降低流动人口中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3)减少儿童意外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降低18岁以下儿童意外伤害所致死亡率、残疾率。
(4)防控儿童常见疾病和艾滋病、梅毒、结核病、乙肝等重大传染性疾病。
(5)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5%以上。
(6)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控制在1‰以下。
(7)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4%以下。
(8)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
(9)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2%以下,降低中小学生贫血患病率。
(10)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控制在7%以下,低出生体重发生率降低到5%以下。
(11)提高中小学生身体素质。控制中小学生视力不良、龋齿、超重/肥胖、营养不良发生率。5岁以下儿童肥胖发生率控制在3%以下。
(12)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
(13)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14)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
2.策略措施:
(1)加大妇幼卫生经费投入。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增加农村和贫困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促进儿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2)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服务标准化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网络建设,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置儿科,增加儿童医院数量,规范新生儿病室建设。加强儿童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儿童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加强儿科医生数量配备,扩大高校招生和培养比例。在儿科、儿童保健人员职称评定方向给予政策倾斜。
(3)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深入研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对儿童保健等方面带来的新挑战。促进儿童早期发展,建立培训示范基地。加强爱婴医院建设管理,推进儿童医疗保健科室标准化建设,开展新生儿保健、生长发育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咨询、指导、干预等服务。逐步扩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儿童保健服务内容。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均达到80%以上。将流动儿童纳入流入地社区儿童保健管理体系,提高流动人口中的儿童保健管理率。
(4)完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落实出生缺陷防治办法,将其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加强婚前医学检查知识宣传,规范落实检查项目,改进服务模式,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加强孕产期合理营养与膳食指导。健全产前筛查诊断网络,提高网络机构诊断服务能力,早诊断、早干预。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治疗和跟踪随访,扩大筛查病种。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等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达到80%以上,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65%以上,提高确诊病例治疗率和康复率。加大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宣传力度,提高目标人群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知晓率。
(5)加强儿童疾病防治及相关科学技术研究。扩大免疫规划范围,加强疫苗冷链系统建设和维护,规范预防接种行为。以城乡社区为重点,普及儿童健康基本知识。加强儿童健康相关科学技术研究,促进成果转化,推广适宜技术,降低新生儿窒息、肺炎和先天性心脏病等的死亡率。规范儿科诊疗行为。鼓励儿童专用药品研发和生产,扩大基本药物目录中儿科用药品种和剂型范围,完善儿童用药目录。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先天梅毒和乙肝综合服务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
(6)预防和控制儿童意外伤害。制定实施多部门合作的儿童意外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为儿童创造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预防和控制溺水、跌伤、交通伤害等主要伤害事故发生。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中小学校、幼儿园和社区普遍开展灾害避险以及游泳、娱乐、交通、消防安全和产品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儿童家长和儿童的自护自救、防灾避险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卫生保健管理制度和校园伤害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完善儿童意外伤害监测系统和报告制度。提高灾害和紧急事件中保护儿童的意识和能力,为受灾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生活、教育、心理康复等方面的救助服务。
(7)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完善和落实支持母乳喂养的相关政策,积极推行母乳喂养。开展科学喂养、合理膳食与营养素补充指导,提高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水平、育儿技能水平。加强医疗卫生人员技能培训,预防和治疗营养不良、贫血、肥胖、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等儿童营养性疾病。实施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继续推行中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8)提高儿童身体素质。合理安排学生学习、休息和娱乐时间,保证学生睡眠时间和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鼓励和支持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余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完善并落实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和体质监测制度,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
(9)加强对儿童的健康指导和干预。开展家庭育儿技能培训,帮助家长或监护人掌握促进儿童生长发育和健康的技能。加强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卫生保健管理,对儿童开展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等方面的教育和指导,提高儿童身心健康素养水平。帮助儿童养成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加强儿童视力、听力和口腔保健工作。严禁向儿童出售烟酒和违禁药品,预防和制止儿童吸烟、酗酒和成瘾物质使用。
(10)构建儿童心理健康公共服务网络。儿童医院、精神专科医院、精神卫生中心和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设儿童心理科(门诊),配备专科医师。学校设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培训。
(11)加强儿童生殖健康服务。将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增加性与生殖健康服务机构数量,加强能力建设,提供适合适龄儿童的服务,满足其咨询与治疗需求。
(12)保障儿童食品、用品安全。完善婴幼儿食品、用品的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体系,强化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意识,建立婴幼儿食品安全监测、检测和预警机制,加强农村地区食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婴幼儿用品、玩具生产销售和游乐设施运营的监管。健全儿童玩具、儿童用品等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13)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控制和治理大气、水、土地等环境污染以及工业、生活和农村面源污染,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加强监管,确保主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主要重金属(铅、镉等)暴露水平符合标准。
(二)儿童与教育
1.主要目标:
(1)促进0-3岁儿童早期综合发展。
(2)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
(3)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稳定在98%以上。确保流动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4)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3%。
(5)中等职业教育规模扩大,办学质量提高。
(6)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公平教育,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校际差距。
(7)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提高,薄弱学校数量减少。
(8)教育质量和效益不断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提升。
2.策略措施:
(1)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的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完善体制和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不断扩大社会资源对教育的投入。
(2)依法保障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各乡镇要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帮助解决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其辍学。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保障适龄儿童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学校要耐心教育、帮助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或变相开除学生。
(3)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坚持基本公共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教育发展保障机制和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均衡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行统一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快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和“全面改薄”进程,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场所达标建设,基本实现办学条件现代化,消除城市义务教育“大班额”、农村学校“大通铺”问题。建立县域内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县管校聘”及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制度。
(4)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优化高中阶段学校布局,推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协调发展。扶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民族地区高中学校建设。继续办好示范高中,推进特色高中、综合高中建设,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完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率先对建档立卡家庭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
(5)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实施卓越职业院校建设计划,支持建设一批区域特色鲜明、对接产业紧密、办学定位准确的卓越职业院校。实施特色专业体系建设计划,扶持建设一批示范性特色专业群和特色专业。支持中高等职业院校改善基本办学和实习实训条件,建设开放型公共技能实训基地,支持区域性、行业性公共实训中心建设。支持技工院校改革发展。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工作。
(6)积极开展0-3岁儿童科学育儿指导。积极发展公益性普惠性的儿童综合发展指导机构,以幼儿园和社区为依托,为0-3岁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指导。加快培养0-3岁儿童早期教育专业化人才。
(7)提升学前教育发展水平。加快发展公办幼儿园,实施第二轮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发展学前教育,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格局。鼓励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乡镇区划调整后的富余公共资源改建成幼儿园。每个乡镇至少办好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大村独立建园,小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人口分散地区提供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服务。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满足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新生幼儿学前教育需求。
(8)确保受人口流动影响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流动儿童就学问题。制定实施流动儿童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
(9)关爱留守儿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全面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有效运行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住宿需求。
(10)保障特殊困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利。落实孤儿、残疾儿童、贫困儿童就学资助政策。扩大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普通学校特教班和寄宿制残疾学生的规模,提高残疾儿童受教育水平。为流浪儿童、有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提升特殊教育普及水平和教育质量。
(11)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儿童教育事业。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进民族地区、偏远山区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水平,促进女童接受学前和高中阶段教育。加大民族地区师资培养培训力度。进一步完善对民族地区教育的支援工作。
(12)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树立科学的教育观,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素质。
(13)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道德教育。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教育全过程。把德育渗透于教育教学各个环节,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各个方面。创新德育形式,丰富德育内容,不断提高德育工作吸引力和感染力,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4)提高儿童科学素养水平。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和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儿童对科学技术的兴趣和爱好,培养儿童科学探究能力和综合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利用科技类博物馆、科研院所等科普教育基地和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等资源,为儿童提供科学实践的场所和机会。建立校外科学实践活动与学校课程相衔接的机制。加强校内外结合的儿童科普网络建设,建立和巩固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儿童科普队伍。
(15)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构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育人制度体系。推进管办评分离,构建学校依法办学,政府、社会、师生广泛监督的现代学校制度体系。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探索九年一贯制学区管理新模式。推进教师资格、职称、定期注册制度改革。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提供多样化教育服务。
(16)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强化立德树人、为人师表意识。构建以师范院校为骨干,综合类高等院校为支撑,优质中小学实践基地为基础,教师发展中心为纽带的教师培养培训体系。扩大公费定向师范生培养规模,到2020年,使公费定向师范毕业生成为义务教育阶段乡村教师补充的主渠道。实施中小学幼儿园骨干教师、名师名校名校长“三名”工程、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工程。
(17)全面推进教育现代化和信息化。提高农村中小学校接入互联网的比例,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信息化体系。
(18)建设民主、文明、和谐、平等、安全的友好型学校。建立尊师爱生的师生关系。制定完善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措施。保障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权利。创造有利于学生身体健康的学习、生活条件,提供安全饮用水和卫生厕所,改善寄宿制学校学生食堂和住宿条件。
(19)完善学校收费管理与监督机制。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收费资金使用管理。
(三)儿童与福利
1.主要目标:
(1)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推动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的转变。
(2)保障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为贫困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3)基本满足流动和留守儿童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4)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医疗和公平就业等基本需求,通过家庭寄养和收养帮助孤儿回归家庭。
(5)提高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率。
(6)减少流浪儿童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7)增加孤儿养护、流浪儿童保护和残疾儿童康复的专业服务机构数量。
(8)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满18周岁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公平就业等权利。
2.策略措施:
(1)提高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加财政对儿童福利的投入,逐步实现儿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保障儿童基本医疗。完善儿童基本医疗保障,逐步提高儿童医疗保障水平,减轻患病儿童家庭医疗费用负担。
(3)提高儿童医疗救助水平。加大对大病儿童和贫困家庭儿童的医疗救助。对贫困家庭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参加医保个人缴纳部分按规定予以补贴。
(4)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建立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制度。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分类施保提高贫困家庭儿童生活水平。探索对儿童实施营养干预和补助的方法,改善儿童营养状况。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扩大补助范围。
(5)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落实孤儿社会保障政策,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的需求。帮助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孤儿就业。完善艾滋孤儿救助机制。建立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替代养护制度,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公平就业提供制度保障。
(6)完善孤儿养育和服务模式。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探索适合孤儿身心发育的养育模式。严格规范孤儿收养制度,规范家庭寄养,鼓励社会助养。建立和完善家庭寄养和亲属监护养育的监督、支持和评估体系,提高家庭寄养孤儿和亲属监护养育孤儿的养育质量。
(7)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和服务体系。建立0-6岁残疾儿童登记制度,对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需求按规定给予补贴。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服务专业化水平。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转介服务,开展多层次职业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增强残疾儿童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8)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网络体系,健全流浪儿童生活、教育、管理、返乡保障制度,对流浪儿童开展教育、医疗服务、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和技能培训。提高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鼓励并支持社会力量保护和救助流浪儿童。探索建立流浪儿童早期预防干预机制。
(9)建立和完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服务机制。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逐步将流动人口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16周岁以下流动儿童登记制度,为流动儿童享有教育、医疗保健等公共服务提供基础。整合社区资源,完善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人口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坚持政府主导,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乡镇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强化县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四)儿童与社会环境
1.主要目标:
(1)营造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氛围,消除对儿童的歧视和伤害。
(2)适应城乡发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基本建成。
(3)儿童家长素质提升,家庭教育水平提高。
(4)为儿童提供丰富、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
(5)保护儿童免受网络、手机、游戏、广告、图书和影视中不良信息的影响。
(6)培养儿童阅读习惯,增加阅读时间和阅读量。90%以上的儿童每年至少阅读一本图书。
(7)增加县、乡二级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坚持公益性,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鼓励城乡社区配备专(兼)职社会工作者或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机构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为儿童提供社工服务。到2020年,全县至少建立1个儿童活动中心。
(8)90%以上的城乡社区建设1所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等服务的儿童之家。
(9)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生活、学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10)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的权利。
2.策略措施:
(1)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儿童权利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尤其是儿童参与权的认识。
(2)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普遍建立各级家庭教育指导机构,所有中小学校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培养合格的专兼职家庭教育工作队伍。加大公共财政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教育工作。
(3)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实践活动。多渠道、多形式持续普及家庭教育知识,确保儿童家长每年至少接受2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参加2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家庭教育研究,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4)为儿童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提倡父母与子女加强交流与沟通。预防和制止家庭虐待、忽视和暴力等事件的发生。
(5)创造有益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文化环境。引导各类媒体制作和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信息,增强文化产品的知识性、趣味性。积极组织适合儿童的文化活动,大力培育儿童文化品牌。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加大查处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出版物及儿童玩具、饰品的力度。
(6)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广告和商业性活动。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禁止母乳代用品广告宣传,限制、规范与儿童有关的产品(服务)广告及烟酒广告播出。规范和限制儿童参加商业性演出和活动。
(7)为儿童健康上网创造条件。在公益性文化场所和儿童活动场所建设公共电子阅览室,为儿童提供公益性上网服务。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推行绿色上网软件,加强对网络不良信息的打击和治理,净化互联网环境。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严格实行消费者实名登记制,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加大对“黑网吧”的打击力度。家庭和学校加强对儿童上网的引导,防止儿童沉迷网络。
(8)净化校园周边环境。落实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确保校园安全的相关措施,在学校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进行巡逻,向学校、幼儿园派驻保安员。校园附近严格按规定设交通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派民警或协管员维护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加强对校园周边商业网点和经营场所的监管,校园周边200米以内禁设网吧、游戏厅、娱乐场所。
(9)加大儿童活动设施建设。将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彩票公益金对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的投入,加大对农村地区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和运行的扶持力度。规范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的管理,各类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和场所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开辟专门供儿童活动的区域。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
(10)强化城乡社区儿童服务功能。切实加大城乡社区儿童之家建设力度,建立和运行社区儿童服务和保护体系,充分挖掘和合理利用社区资源,动员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机构和社会团体、志愿者参与儿童保护。整合社区资源建设儿童活动场所,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提高运行能力,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服务。
(11)为儿童阅读图书创造条件。推广面向儿童的图书分级制,为不同年龄儿童提供适合其年龄特点的图书,为儿童家长选择图书提供建议和指导。增加社区图书馆和农村流动图书馆数量,公共图书馆设儿童阅览室或图书角,有条件的乡镇可建儿童图书馆。“农家书屋”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图书。广泛开展图书阅读活动,鼓励和引导儿童主动读书。
(12)保障儿童的参与和表达权利。将儿童参与纳入儿童事务和儿童服务决策过程,决定有关儿童的重大事项,吸收儿童代表参加,听取儿童意见。畅通儿童参与和表达渠道,增加儿童社会实践机会,鼓励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事务和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儿童的社会参与能力。
(13)增强儿童生态环保意识。创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阵地,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鼓励儿童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14)加强儿童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强化对儿童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能力培训,积极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为儿童提供服务、维护儿童权益方面的作用。
(五)儿童与法律保护
1.主要目标:
(1)保护儿童的法规政策和工作机制更加完善。
(2)贯彻落实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进一步落实。
(3)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登记。
(4)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趋势得到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合理。
(5)完善儿童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6)中小学生普遍接受法治教育,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
(7)预防和打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
(8)依法保护儿童合法财产权益。
(9)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儿童)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10)保障儿童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11)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降低未成年罪犯占刑事罪犯的比重。
(12)司法体系进一步满足儿童身心发展的特殊需要。
2.策略措施:
(1)继续完善保护儿童的地方法规和政策。推进儿童福利、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工作。清理、修改、废止与保护儿童权利不相适应的法规政策。增强保护儿童相关法规政策的可操作性。
(2)加强执法监督。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法律责任,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执法人员儿童权益保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儿童权益保护观念,提高执法水平。
(3)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家庭、学校、社会各界和儿童本人保护儿童权利的法治观念、责任意识和能力。
(4)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出生登记的认识,完善出生登记相关制度和政策。加强部门协调和信息共享,简化、规范登记程序。
(5)消除对女童的歧视。宣传性别平等观念,增强全社会性别平等意识。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提高农村生育女孩家庭的经济社会地位。加大对利用B超等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力度。
(6)建立完善儿童监护监督制度。提高儿童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建立儿童虐待问题强制报告制度。探索建立可操作的监护权干预和转移办法,依法剥夺严重虐待儿童的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7)保护儿童人身权利。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强奸、拐卖、绑架、虐待、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组织、胁迫、诱骗儿童犯罪的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利用儿童进行扒窃、乞讨、卖艺、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建立受暴力伤害儿童问题的预防、强制报告、反应、紧急救助和治疗辅导工作机制。整合资源,探索建立儿童庇护中心。加强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宣传教育,提高儿童及其家长“防拐”意识和能力,为被解救儿童提供身心康复服务,妥善安置被解救儿童。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儿童,禁止介绍未满16周岁的儿童就业。建立健全监督惩罚机制,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危险作业。依法保护儿童的隐私权。
(8)加强儿童财产权益保护。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和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9)健全儿童权益保障网络。为儿童提供专业化维权服务,有效保障儿童合法权益。确保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优先提供儿童法律援助,进一步扩大儿童法律援助覆盖面。提高儿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学校、社会、家庭对维护儿童权益的认识和实践能力。
(10)推动建立和完善适合未成年人的专门司法机构。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推进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专门化。加快建设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构或落实专门人员。
(11)完善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处理制度。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违法犯罪儿童的处罚。贯彻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12)完善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矫治制度。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运作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儿童实施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加强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教育和管理,探索专门学校教育和行为矫治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保障专门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同等权利。做好社区矫正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单位负责实施本规划。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目标任务。各级政府妇儿工委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二)制定地方儿童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形成全县儿童发展规划体系。
(三)加强本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部门规划的衔接。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体现儿童优先原则,将儿童发展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保障儿童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各有关单位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逐步增加。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儿童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儿童发展。
(五)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规划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县政府妇儿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规划实施情况,县妇儿工委每年向市妇儿工委报告本县规划实施总体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县妇儿工委全体会议,汇报、交流实施规划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明确监测评估责任,加强监测评估工作。
(六)坚持和创新实施规划的有效做法。及时开展对儿童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儿童发展领域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儿童发展规律和儿童工作规律。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实施项目、为儿童办实事等方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经验,推进规划实施。
(七)加大规划实施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儿童工作者、广大儿童和全社会宣传规划内容及规划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儿童保护和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营造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八)加强规划实施能力建设。将儿童优先原则的相关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纳入各级行政学院培训课程。将实施规划所需知识纳入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增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相关专业工作者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九)鼓励儿童参与规划实施。儿童既是规划实施的受益者,也是规划实施的参与者。实施规划应听取儿童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儿童参与规划实施的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发展。
五、监测评估
(一)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儿童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在此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评判规划策略措施和规划实施工作的效果,预测儿童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儿童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儿童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规划目标的实现,为规划未来儿童发展奠定基础。
(二)县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县统计部门牵头,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
评估组由县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相关部门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共同组成,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三)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监测评估结果开展宣传,研究利用监测评估结果进一步推动规划实施。
(四)建立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制度,规范和完善与儿童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部门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和完善县级儿童发展监测数据库。
(五)县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向县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县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永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永政发〔2017〕33号
JYDR—2017—00021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江永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7日
江永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7〕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人居环境安全和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县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建设用地和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局部突出污染问题得到有效治理,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建设用地和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及隐患得到全面管控。
(三)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二、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一)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在污染源普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原有工作基础上,组织各乡镇场开展土壤污染源调查及潜在污染地块排查工作,形成调查报告。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建立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每5年开展一次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委、县卫计委等参与,各乡镇场负责落实。)
(二)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按国家和省市要求,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省控监测点位设置,重点掌握农用地、饮用水水源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等敏感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县科商粮经信委、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委等参与)
三、明确监管重点,加大土壤污染执法力度
(一)明确监管执法重点。充分利用环境监测网格,重点监管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石油加工、危险废物经营等重点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绿色食品(原料)基地等区域,重点监控土壤中镉、汞、砷、铅、铬、锑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卤代烃等有机污染物。加强土壤污染风险防控能力建设。(县环保局牵头,县科商粮经信委、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农委等参与)
(二)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强化网格化监管,重点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部门协作,健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执行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起诉、审理等规定,对严重违反土壤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全面加强全县环境执法能力建设,重点乡镇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提高突发土壤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县环保局牵头,县科商粮经信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农委、县林业局、县安监局等参与)
四、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一)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2020年底前,按照全省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规范,以耕地为重点,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建立分类清单,采取相应安全生产与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及时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县环保局、县农委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二)切实加大保护力度。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被确定为优先保护类耕地。2017年底前,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实施农药化肥负增长行动,推行农业清洁安全生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县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乡镇场,进行预警提醒、约谈、依法采取环评限批、追责等措施。(县国土资源局、县农委、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县水务局等参与)
防控企业污染。禁止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石油加工、危险废物经营等行业企业,已建成的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2017年底前仍不达标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退出。(县环保局、县发改委牵头,县科商粮经信委、县国土资源局、县农委、县国资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参与)
(三)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特别是稻米镉超标问题,筛选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及模式,对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乡镇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化学阻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县农委牵头,县科商粮经信委、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实施重金属超标稻谷风险管控与应急处理。定期开展粮食的质量检测,对安全利用类耕地开展稻米重金属超标临田检测,实施食品安全指标未达标稻谷专企收购、分类贮存和专用处理;自2017年底起,对食品安全指标未达标粮食的收储处置依据中央、省相关政策执行。(县科商粮经信委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农委、县林业局等参与)
(四)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根据2017年底前制定出台的《湖南省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分管理办法》和配套技术规范,依法、有序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落实有关措施。制定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休耕、退耕还林还草计划,争取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县农委、县林业局牵头,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参与)
(五)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对生产、销售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行为进行打击。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县农委、县林业局牵头,县公安局、县科商粮经信委、县食药工质局参与)
五、加强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一)开展调查评估。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石油加工、危险废物经营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备案;已经收回的,由所在乡镇场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县环保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备案。(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等参与)
(二)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各乡镇场要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现有重金属污染场地调查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存在潜在污染扩散风险的,责令相关责任方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发现污染扩散的,封闭污染区域,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工程和管理措施。(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等参与)
(三)落实监管责任。县住建局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县国土资源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县环保局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县住建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单位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负责)
(四)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已经制定的规划应当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要求作出相应调整。(县住建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参与)
六、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一)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乡镇场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滩涂、荒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水务局、县农委、县林业局等参与)
(二)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严格落实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负责)
(三)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商住、学校、医疗、养老机构、人口密集区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收集、处置与利用、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加强分区管理。(县发改委牵头,县科商粮经信委、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县水务局、县农委、县林业局等参与)
七、强化污染源监管,遏制土壤污染扩大趋势
(一)强化工矿污染控制。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县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石油加工、危险废物经营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县环保局、县科商粮经信委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县环保局、县科商粮经信委负责)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措施,阻断其污染扩散途径。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县环保局、县安监局牵头,县科商粮经信委、县国土资源局参与)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2%。(县环保局、县科商粮经信委牵头,县发改委参与)
规范工业废物处理处置活动。全面开展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铬渣、砷渣以及废水、废气处理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排查和整治,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完成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进一步健全危险废物源头管控、规范化管理和处置等工作机制,新建危险废物利用设施和企业须全部进入工业园区,现有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在“十三五”期间完成搬迁入园。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报废汽车、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县环保局、县发改委牵头,县科商粮经信委、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参与)
(二)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全面贯彻落实“一控两减三基本”行动。实行节水、控肥、控药,加大配方肥、有机肥、缓控释肥料、土壤调理剂、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等推广应用,大力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加强肥料、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与推广应用,到2020年,30%的产粮(油)乡镇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乡镇开展肥料、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因地制宜地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在丘陵地区发展节水农业,在高效经济作物与设施农业中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的应用。到2020年,全县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县农委牵头,县发改委、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到2020年,废弃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县农委牵头,县发改委、县科商粮经信委、县公安局、县食药工质局、县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逐步降低饲料、饲料添加剂中微量物质的含量,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中重金属对土壤造成的污染。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探索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模式,开展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示范,推广“以种定养、种养平衡”的循环农业生产模式。不断完善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设备配套建设,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和综合利用。到2020年,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配套设施完善建设覆盖面达到75%以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0%。(县农委牵头,县发改委、县环保局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大中型灌区水源水质监测,灌溉用水要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禁止工矿企业排放废水直接用于农业灌溉。灌溉水无法达标或存在较明显环境风险的地区,及时调整种植品种,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水务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农委参与)
(三)减少生活污染。实行城乡环卫一体化,积极推进垃圾分类,建设覆盖城乡的垃圾收运体系和垃圾分类收集系统。开展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排放监管体系,加强垃圾处理监管能力。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以整县推进为主要方式,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县域覆盖。在有条件的乡镇推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区域统筹,努力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县城管执法局、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科商粮经信委、县财政局参与)
八、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一)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负责”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不明确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怠于承担相关责任的,可以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履行,相关费用由责任主体承担。(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参与)
(二)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以保障农产品质量、人居环境安全和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为出发点,以环境社会敏感性高、环境质量改善效益明显、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密切相关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编制完成江永县“十三五”土壤和重金属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建立项目库,有步骤、有计划分年度实施。(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委等参与)
(三)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根据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结合污染地块调查及风险等级划分结果,确定修复的优先次序,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和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重点在耕地重金属中轻度污染集中区域开展治理与修复。(县国土资源局、县农委、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参与)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以及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县环保局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委参与)
(四)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建立工程进展调度机制,县环保局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建立通报制度,县环保局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建立成效评估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关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的技术规定,对有关乡镇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委参与)
九、加大适用技术推广,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一)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加强环保科技成果共享,推动技术成果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示范推广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县环保局、县财政局牵头,县科商粮经信委、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委等参与)
(二)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县场,鼓励第三方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的监管,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县发改委牵头,县科商粮经信委、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农委、县食药工质局等参与)
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污染治理体系
(一)强化政府主导。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县科商粮经信委、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县水务局、县农委、县林业局、县安监局等参与)
加大财政投入。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组织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宣传培训、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各地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乡镇场。建立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较多的乡镇场的生态补偿机制。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委、县科商粮经信委、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农委等参与)
完善激励政策。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可降解农膜推广、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积极争取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项目。(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委、县科商粮经信委、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农委、县地税局、县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二)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环保局牵头)
(三)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公布全县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排放去向,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县环保局牵头,县科商粮经信委、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农委等参与)
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45”、“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积极搭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平台,发挥环保志愿者的作用,引导社会公众和环保公益组织参与环境事务。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委、县民宗文体广新局等参与)
推动公益诉讼。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90号),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县检察院、县法院牵头,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委、县林业局等参与)
(四)开展宣传教育。利用多种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农委、县民宗文体广新局、县科商粮经信委、县科协等参与)
十一、强化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一)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土壤环境质量负总责,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所辖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土壤环境质量负责,是落实土壤环境保护任务的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细化工作安排,抓好工作落实,2019年,对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农委等参与)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意见》(永政发〔2015〕18号),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县环保局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工作进展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县科商粮经信委、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委、县林业局、县安监局等参与)
(三)落实企事业单位责任。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从事污染场地调查、治理与修复、环境监理的第三方企事业单位,对监测数据、治理与修复效果负责。(县环保局牵头,县科商粮经信委、县国资办等参与)
(四)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和责任追究。实行目标责任制。逐步把土壤环境质量纳入乡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逐级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明确年度考核内容,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并对各级各相关单位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县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审计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情况,污染防治项目的建设、运行情况依法实施审计监督。(县财政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审计局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单位,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已经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的,终身追究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公安局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