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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永政报第三期
  • 2017-11-13 16:55
  • 来源: 江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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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3期
(总第33期)
主管:
江永县人民政府
主办: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委员会
顾  问:唐德荣 蒋俊善
主  任:夏  韬
副主任:唐梦琳 蒋少平
委  员:周  艳 何丽娟
杨柳东
        
责任编辑:周  艳
          何丽娟
监制:钱建洪
校对:周  艳  杨柳东
      全芬芬  
地址:江永县人民政府
电话:5722015
电子邮箱:
jyzfbwms@163.com
邮编:425400
湘江永文准字(2009)第2号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烟叶收购市场专卖管理的通告
                      江永政发〔2017〕20号
         JYDR—2017—00016
为加强全县烟叶收购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收购秩序,搞好烟叶收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加强我县烟叶收购市场专卖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叶收购市场实行专卖管理。烟叶是国家烟草专卖品,烟农生产的烟叶由县烟草分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统一收购和调拨,未经委托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二、对在本县境内抢购、套购烟叶的二道贩子进行坚决打击。对擅自收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处以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非法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三、严禁无证运输烟叶。对非法运输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处以非法运输烟叶价值的20%以上50%以下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叶和违法所得。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坚决取缔烟叶、烟丝非法交易市场,严厉打击非法加工生产烟丝窝点。非法进行烟叶、烟丝销售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金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叶、烟丝公开销毁;对非法加工烟丝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非法加工的烟丝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并将非法加工的烟丝公开销毁。
五、严禁烟农跨区域交售烟叶。烟叶由烟草分公司依法收购,烟叶实行入户预检,按标准预约定点收购,烟农凭预约单和《烟叶种植收购合同》到指定的收购站(点)交售已预检的烟叶。对违反收购合同规定在站外交易,将烟叶出售给烟贩子或外县收购站点的,一经发现要追回政府和烟草部门为烟农提供的各项烤烟生产投入,并按每亩2.5担每担150元的标准追缴税款。
六、从严整治烟叶收购市场。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食药工质、税务、交警、烟草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积极维护烟叶收购秩序,加强烟叶市场专卖管理,杜绝烟叶外流。对插手收购、强买强卖、扰乱收购秩序、侵害烟农合法权益的不法分子,依法给予严厉打击。对屡查屡犯者要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对检举、揭发、协助查处无证运输或违法收购烟叶,经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鉴定,有使用价值的,按罚没收入的15%奖励给举报人,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烟草局举报电话:0746-5727056 ,  13874649617;烤烟办举报电话:0746-5722541,  18974606166)。
 本通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9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江永政发〔2017〕19号
                            JYDR—2017—00015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立完善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5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的原则,深入推进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二)工作目标。到2017年底,初步建立覆盖全县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基本建成比较完善的信用信息记录、整合和应用机制,为信用联合奖惩打下坚实基础,并在政务、个人及电子商务等重点领域发挥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能够满足信用信息记录全覆盖,与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时共享的需要。到2020年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全面有效运行,全社会守信践诺意识显著增强,以信用为核心的社会治理监管新机制基本建立。
二、重点任务
(一)务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基础。
1.构建信用信息报送清单编制和更新机制。县发改委会同相关单位编制完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数据报送清单,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及责任,实现信用信息规范化记录、电子化储存。各相关门店负责编制、维护本部门政务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强化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编制和更新工作的监督考核,各级各有关部门更新的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按要求报县发改委备案汇总。(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公安局、食药工质局等有关单位)
2.完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积极建立县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快建立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归集整合行业信用信息,不断完善系统功能,实行与省、市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互联互通。进一步规范信息报送内容、拓展信息报送单位,更好发挥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在共享查询、公开公示、联合奖惩等方面的核心作用。(责任单位:县发改委、政府金融办等有关单位)
3.加强规章标准制度建设。推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启示和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重点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策和社会资本合作、招商引资、药品采购、产权交易、矿业权交易、食品药品监督、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领域取得突破。在机动车驾驶、环境保护、节能监察等领域制定出台专门制度,逐步形成覆盖相关行业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应用制度体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和使用以及联合奖惩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建设,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和运行体制机制,重点在政务诚信、个人诚信、电子商务诚信等领域取得突破。按照强化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要求,加快现行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清理和修订工作。研究制度行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明确监管事项、分类标准、奖惩措施、操作流程、公示渠道等。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标准体系,研究制定企业信用报告、跟踪报告格式标准文本以及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和规范等。(责任单位:县发改委、政府法制办、公安局、环保局、食药工质局、科商粮经信委、政府政策研究室等有关单位)
4.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机制。充分发挥省、市州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枢纽作用,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门共享信用信息的业务信息系统,必须通过各级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原有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逐步迁移到共享平台。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共享和应用机制。推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建立电子商务平台信用信息披露制度。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公示工作要求,切实做好“7天双公示”工作,并及时归集到“信用永州”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公示相关涉企信息。推动司法部门通过“信用湖南”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各级各部门应将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到项目许可、资质认定、财政资金拨付、招标投标等审批、监管工作流程中,覆盖全部行政管理事项,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责任单位:县发改委、食药工质局、科商粮经信委、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政策研究室等有关单位)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1.多渠道选树推介诚信典型。将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A级纳税人、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通过“信用永州”网站、政府网站等多种途径公式推介。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组织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性或专项性信用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不断培育诚实守信典型。(责任单位:县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发改委、人民银行江永服务部等有关单位)
2.探索实行行政审批便利措施。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行政审批的申请材料和法定程序来确定行政许可审批的“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责任单位:县国税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发改委、财政局、食药工质局等有关单位)
3.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扶持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主体。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应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激励措施。在政府举办的各类会展、峰会、银企对接等活动中,优先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发改委、科商粮经信委、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单位)
4.优化诚信示范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一定的诚信示范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责任单位:县食药工质局)
5.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易贷”、“信易债”、“信易审”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江永服务部、县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等有关单位)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1.对重点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用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以下严重失信行为: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建设与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和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生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代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投标、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责任单位:县发改委、人民银行江永服务部、食药工质局、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政府金融办、安监局、民宗文体广新局等有关单位)
2.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下列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限制参与重点项目建设。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责任单位:县发改委、人民银行江永服务部、财政局、安监局、政府金融办、科商粮经信委、食药工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计委等有关单位)
3.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有关单位要加强严重失信主体的信用信息披露,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黑名单等信息及时在“信用永州”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相应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责任单位:县发改委、人民银行江永服务部、三千文化管理处、食药工质局等有关单位)
4.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强制退会等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县发改委、人民银行江永服务部、科商粮经信委、食药工质局、农委、民政局等有关单位)
5.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责任单位:县发改委、人民银行江永服务部、民政局、环保局、科商粮经信委等有关单位)
6.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推动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强化全省个人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负责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建立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行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县发改委、人民银行江永服务部、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药工质局有关单位)
(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1.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全面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通过各级信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实施部门要切实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奖惩措施。(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发改委、人民银行江永服务部、食药工质局、科商粮经信委等有关单位)
 2.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各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红黑名单在本地本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的同时,应同步推送到“信用永州”网站公示。在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供政府部门参考使用。(责任单位:县发改委、人民银行江永服务部、国税局、地税局、政府金融办、食药工质局等有关单位)
4.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区域行业实施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报同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建立本区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清单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措施,即依法惩戒措施清单。另一类是推荐性措施,即由参与各方推荐的,符合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政策导向,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的措施。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两类措施清单,并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责任单位:县发改委、人民银行江永服务部、食药工质局、科商粮经信委等有关单位)
5.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定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明确信用修复规则和办理程序。对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经相关部门认定后,适度调整联合惩戒期限。(责任单位:县发改委、人民银行江永服务部、食药工质局、科商粮经信委等有关单位)
6.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要在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20日内核实,并对错误信息进行及时更正或撤销,核实无误的继续执行。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县发改委、人民银行江永服务部、食药工质局、科商粮经信委等有关单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单位要把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体制机制,落实人员力量、经费等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或措施,明确工作目标、落实任务、完成时限等,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汇总报送工作落实进展情况。(责任单位:县发改委、财政局等有关单位)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围绕诚信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开展以诚信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使诚信价值准则深入人心,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社人风尚。要加大对守信典型的宣传和对失信典型的曝光力度。加强重点人群的职业道德建设。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在全社会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环境。教育机构和共青团组织等要加强对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教育,提高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广泛开展信用教育培训。(责任单位:县发改委、人民银行江永服务部、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单位)
(三)鼓励先行先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的各项制度,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行业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重点领域开展先行先试,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或出台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方式,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责任单位:县发改委、人民银行江永服务部等有关单位)
(四)实行跟踪问效。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构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督导考核机制,在现有月度通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通报奖惩作用。要将信用联合奖惩实施情况纳入县人民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畴,对部门信用联合奖惩的应用、公示、反馈等情况进行考核,并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单位,采取通报、督促整改和约谈主管负责同志等方式,切实把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县发改委、人民银行江永服务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单位)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8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永县精准扶贫产业扶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17〕8号
JYDR—2017—01006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有关单位:
《江永县精准扶贫产业扶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9日
        江永县精准扶贫产业扶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53号)、《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江永政发〔2017〕9号)、《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永县2017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永政发〔2017〕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产业扶持基金,是县政府设立的,主要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具有辐射带动产业扶贫效应的市场经营主体(小微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产业所需的资金。
第三条  产业扶持基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滚动使用”的原则,确保规范、安全、可持续。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产业扶持基金的来源:
(一)统筹整合各级财政涉农资金安排8000万元;
(二)产业扶持基金的留存收益;
(三)社会捐赠资金;
(四)其他资金。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五条  使用产业扶持基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由经营主体申请,所在村(居)委会、乡镇签署初审意见(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县相关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报县扶贫办审核其吸纳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具体情况),经县主管部门审批后给予扶持。
第六条  产业扶持基金用于贫困户贫困村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村电商、乡村旅游、农产品加工等产业业态,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以及参与帮扶的市场经营主体做大做强,增强辐射带动能力。重点用于:
(一)发展“江永五香”、沃柑、夏橙、小籽花生、杨梅以及商品林、油茶等特色产业;
(二)发展猪、牛、羊、鸡、鸭、鹅、蜜蜂以及水产养殖等;
(三)发展农村网店;
(四)发展农家乐和休闲旅游生态农庄;
(五)支持贫困户和参与帮扶的市场经营主体开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三品一标”认证;
(六)支持贫困户和参与帮扶的市场经营主体发展生产融资担保的贷款贴息和担保费用补贴;
(七)支持参与帮扶的市场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改造、优化升级和规模扩张,创建“湖南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等品牌打造;
(八)支持参与帮扶企业的上市费用补贴;
(九)开展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十)支持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光伏、乡村旅游等产业。
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直接补贴给贫困户;
(二)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补贴给贫困户;
(三)购买投资理财产品;
(四)直接借款给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与脱贫攻坚直接关联的项目;
(五)发放村干部补贴、弥补村级公用经费等;
(六)中央、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明文规定不得使用的情形。
第七条  落实到贫困户产业扶持政策要按计划、分年度、有序进行。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产业扶贫规划,在上一年度最后一个季度向县产业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产业扶贫计划和资金需求,县统筹办审核并下达计划,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村委会初审。建档立卡贫困户选定好发展项目,填写《江永县精准扶贫产业扶持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村委会会同驻村工作队进行会审,对其真实性、可行性、可靠性予以确认登记。会审确认公告公示后,安排专人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所在乡镇政府。
(二)乡镇审核汇总。乡镇政府按照随到随审的要求,明确专班专人审核各村上报的《申请表》。审定的《申请表》要及时登记台账,留存复印件,汇总电传至县产业主管部门,原件交由村委会业务人员当日带回。
(三)县主管部门审批。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身份证、户口登记簿、《申请表》、银行卡)逐项核实,审批后统一向县统筹办申请拨款,一卡通打卡到户。
第八条  落实到参与精准扶贫开发的市场经营主体产业扶持政策,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拨付。项目实施完成后,经营主体向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公告公示,无异议的,由县主管部门向县统筹办申请拨款将奖扶资金直达经营主体银行账户。
第四章  基金监管
第九条  县统筹办会同县财政局、扶贫办以及主管部门对产业扶持基金的使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采取财政监督、委托审查、聘请中介审计等方式,对基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充分发挥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县统筹办会同县财政局、扶贫办和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产业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分析出现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措施。同时,加强对贫困村贫困户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精准扶贫产业扶持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和套取挪用风险补偿基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全额收回资金外,将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统筹办、财政局、扶贫办以及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江永政发〔2017〕22号
JYDR—2017—00017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湖南省《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6〕30号)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监管新体制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大力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工作方针,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构建政府组织领导、部门管理监督、企业自律负责、行业规范引导、媒体宣传监督、社会公众参与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工作目标。力争到2020年,建立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现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使我县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等技术支撑体系更加科学完善,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全县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事故,群众食品安全满意率达到80%以上,食用农产品监测合格率达到97%以上,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合格率达到98%以上,食品安全总体水平得到大幅度提升。
二、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一)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食品安全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分析研判食品安全形势,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权重分3%以上。合理划分食品安全职责事权,以网格化管理为依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制度,按照“有责、有岗、有人、有手段”的要求,在全县各行政村和社区100%建立协管员、信息员队伍,构建全县食品安全统一监管、综合监管、协调监管的工作机制,加快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体系。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状,强化责任落实。
(二)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要健全、落实监管工作督查制、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有效整合各类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加大对食品和农产品抽样监测力度,发现问题迅速调查处理,及时通知上游环节查明原因、下游环节控制危害,及时公布抽样监测结果,加大食品稽查执法和案件查处公示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要对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一是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身安全管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按规定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上岗,从业人员培训、健康管理,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索证验票、购销台账记录、食品安全自查、问题食品召回等各项管理制度。规模以上生产企业和相应的经营企业要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食品安全分管负责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向社会公布本企业食品安全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及时。二是严格落实食品经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质量安全主管人员对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逐级落实责任,对违法违规经营单位,依法从严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
三、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一)构建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建立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监管“三合一”优势,建立职业化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严格上岗资质要求。按照“有机构、有人员、有职责、有手段”的要求,在各乡镇健全和配齐配强食品安全监管力量,着力解决基层监管人员、基础设施不足的问题,确保基层一线70%的监管人员具有与食品监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执法监督能力。
(二)健全协作联动机制。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无缝衔接机制和跨部门、跨地区食品安全信息通报、联合执法、隐患排查、事故处置等协调联动机制,整合各类资源,提高监管效能。实行食品安全监管网格化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农安)和公安 “三安联动”。推动食品安全全程追溯、检验检测结果互认和监管执法等方面的合作。及时调整充实县和乡镇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县、乡(镇)两级食安办建设;强化县、乡(镇)食安委职能,加强县食安办工作力量,配备专职人员,增加工作经费,充分发挥食安办作为县政府在食品安全方面承上启下、沟通左右、督导检查、评议考核作用,探索建立直属县政府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的可行性方案。 
 (三)加强基层监管力量。针对我县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年龄偏大、人员缺编的情况,加大跨部门调剂力度,及时招录专业人才,充实食品安全监管一线执法力量,优化监管队伍结构。各乡镇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的工作职责,做好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今年内原则上每村(社区)配备1名负责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协管员,其工资报酬纳入县财政预算。
 四、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一)加强食品安全源头治理力度。严格农药、化肥、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管理,开展禁限用农药、兽用抗菌药和“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和畜禽水产品违规使用抗生素综合治理,坚决取缔生产销售含有违禁药品的饲料生产企业资格,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着力解决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实施农药化肥使用零增长工程。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活动的规范指导,督促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落实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扩大对食用农产品的监督抽检范围,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和生产加工环节。加强畜禽疫病防控,规范畜禽屠宰管理,完善畜禽产品检验检疫和无害化处理制度,严防病死病害畜禽进入屠宰和肉制品加工环节。加强产地环境保护和源头治理,加大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力度,降低污染物排放对食品安全的影响。落实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各项措施,大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
(二)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研究建立风险等级评价体系,制定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推动实施分级监管。统筹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计划。加大监测装备及经费投入,建立和健全县级食品检测机构,设立食品快检中心,乡镇食品监管机构食品快检箱配备率达100%,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室达100%,全县每年安排的食品抽检监测数量每千人2-4批次的标准,检验经费不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加强应急队伍和装备建设,强化应急培训演练,完善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和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县食安办要在今年内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决策能力和现场处置能力。
(三)开展全县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监管。一是按照国家、省、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以城乡接合部、学校及其周边、农贸市场、旅游景区周边等为重点区域,以食品生产企业、食用加工小作坊、学校食堂、农村集体聚餐等为重点对象,以食用油、米粉、乳制品、肉制品、白酒、食品添加剂、熟食卤味、麻辣食品等为重点品种,深入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深化农村食品市场整治,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意见》(食安办〔2015〕18号)要求,加大对无合法来源进口食(冻)品、肉类、酒类等重点食品和风险程度较高或有地域特色的食品相关产品的整治力度,同时加强对小摊贩、小作坊、小餐饮的食品安全监管,不断改变农村食品生产经营小、散、乱的状况,净化农村食品生产经营环境。三是深入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和监管公示工作,推广“五常法”等先进管理体系,在重点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等推行“明厨亮灶”“放心食堂”标准建设,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各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大型餐饮单位、旅游景区及其周边餐饮单位等为重点监管对象,做好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和节日市场检查工作。
(四)严惩重处违法犯罪。以违规使用高毒剧毒农药、滥用抗生素激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突出问题为重点,严厉打击群众反映强烈、危害严重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强化部门间、区域间案件移送、督办查办、联合惩处、信息发布等沟通协作。推进公安机关食品安全犯罪侦查能力建设,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行政执法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加强对违法线索、案件信息的系统分析,依法严厉打击行业“潜规则”,加大重点案件公开曝光力度,坚决防止和杜绝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问题发生。
(五)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一是大力推行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切实落实财政专项奖励资金,明确奖励程序。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细化具体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实现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二是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食品安全走基层”活动,鼓励广播电视、报纸杂志、门户网站等开通食品安全专栏,运用新媒体手段加大食品安全公益、科普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引导消费者理性认知食品安全风险,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三是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实施“黑名单”制度,在金融、土地、许可等领域对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四是推动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学校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五是大力开展国家和省级食品安全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和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创建活动。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六)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准入机制,认真贯彻《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2016〕第20号令),落实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责任,着力推进食用农产品监管二道防线建设。一是市场源头管控,督促市场主办方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业队伍,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人。二是强化对全县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主办方建立农产品质量快速检测机构,完善检测设备,按照规定实质性地持续运行,每日公布快检结果。三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监督抽检,要按照国家总局和省市工作安排,全年食用农产品(水果、蔬菜、肉品等)抽样监测240个批次以上,并实时公布检测结果,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五、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一)提升食品检验检测能力。按照省级检验检测机构为龙头、市级为骨干、县级为基础、乡镇监管所快筛快检为网底、社会第三方机构为补充的原则,统筹规划全县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积极推进我县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建立检验检测机构结果互认共享机制,积极探索政府购买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服务方式,指导、支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自检测能力建设。加强乡镇食品快速检测建设,全县乡镇监管机构配备食品快检设备。
   (二)加快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监管执法方式,依托现有电子政务系统和业务系统等资源,建设“湖南智慧食药监”信息化工程项目。到2018年,构建食品药品监管综合信息平台,满足县、乡行政执法、信息监测、应急管理、公共服务、决策支持和内部管理需求。加快推进重点食品追溯体系建设,尽快实现食品安全信息数据互联共享。按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建设整体规划和要求,加快推进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建设及追溯网络延伸。
六、支持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一)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推进食品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开展食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专项行动,加快推进现代先进加工技术应用,提高精深加工产品比重,打造具有江永特色的食品品牌。全力打造粮食加工业,重点发展江永香芋、香姜、香柚等具有区域优势的行业,培育发展江永香粽、桃川板鸭等具有发展前景的传统行业,支持米粉预包装生产小作坊升级改造,兼并重组。
   (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负面清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大力推动实施“五证合一”、“电子证书”,鼓励监管方式创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帮扶,积极提供政策法规、技术培训、市场信息等服务,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
七、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保障
(一)建立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建立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监管经费保障机制,并将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监督抽检、稽查打假、专项整治、风险监测、新闻和科普宣传、重大活动保障、信息化建设等经费纳入县乡财政预算,确保食品安全监管保障经费稳步增长。近三年重点解决食品监管执法车辆等装备、检验检测设备、监管执法人员轮训等突出问题。按规定加强县、乡镇执法监测专用车、现场快速检测设备配备。实施人才队伍建设工程,执行监管人员三年轮训计划,提高监管队伍素质。
(二)强化考核问责。将食品安全工作全面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健全严格的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每年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食安委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并通报结果,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合格的,由永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或县政府对该乡镇和食安委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乡镇,在创文创卫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对因食品安全监管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后果的,将按照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严肃问责。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2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永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17〕11号
             JYDR—2017—01008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江永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2日
                                                            
江永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总 则
 为加强全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下简称“统筹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省、市、县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建设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和基本建设程序
笫三条  统筹项目实行统一计划,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县统筹办以及县发改委、财政局、扶贫办等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指导全县统筹项目建设的立项审批,下达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县农委、住建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经管站、综改办、农开办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技术指导和工程质量监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基建财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资料收集整理等工作、并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
笫四条  统筹项目建设实行领导责任制,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等负责。
 统筹项目建设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基本建设的程序分为:前期工作阶段,主要包括计划申报、可行性研究、环评、能评、立项,概算和设计等工作;建设实施阶段,主要包括施工准备、主体及附属工程建设;竣工验收阶段。
   项目申报、立项和审批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设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申请报告必须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和效益估计等作出初步说明。统筹项目建设的选址、建设内容和规模必须执行相应的标准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所规定的内容。
 项目建设申请报告的审批程序。村级道路、农村光伏扶贫、农村危房改造、机耕道、农村安全饮水、农村五小水利工程等项目由村里申请报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或县直职能部门提出项目初步审查意见(着重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资金来源、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资源合理利用等方面初审),再由乡镇政府或县直相关职能部门报县统筹办,经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下达项目立项计划。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县统筹办下达的项目计划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施工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项目投资概算或预算经财政评审后,按程序招标投标。
 项目评审、招标和实施
 统筹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和合同管理制度。统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的采购,符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法实行招标。
项目的预(结)算评审原则上由县财政局负责。对应公开招投标项目,在资料报送完备后按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规定进行评审,其中:对实施范围广、涉及定额子目比较单一的项目进行单价评审,建设单位可根据评审单价及暂定工程量办理工程核准手续并先行实施,项目完工后据实进行结算评审;对不采取公开招投标项目,实行预算审核备案制,项目完工据实进行结算评审。
项目建设主体单位的确定。原则上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的公益性项目由职能部门作业主,财政性资金奖补项目由乡镇、村作业主;特殊情况,县政府可以根据资金来源和项目性质确定业主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核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或奖补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按相关程序核准公开招投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或奖补资金)100万元-200万元的按江永政办发〔2017〕3号文件简易程序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或奖补资金)在30万元-10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逐项报县发改委按相关法律规定核准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2)工程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人民币以下的按简易程序招标,100万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3)勘查、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人民币以下的按简易程序招标,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
 项目施工单位的确定。(1)单个项目投资额(或奖补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公开招投标结果确定施工单位;(2)单个项目投资额(或以奖代补资金)在30-100万元以内的由项目建设单位邀请3家及以上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参与(本地企业优先),采取“随机抽取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确定施工企业。(3)单个项目投资额(或以奖代补资金)在3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确定施工单位。由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项目施工监督。项目单位、县农委、住建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农开办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应不定期派出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施工质量抽查、进度核查,进度核查情况作为拨付进度款的依据。各项目村成立质量监督小组负责项目的日常质量监督和施工环境的维持。
隐蔽工程签证。隐蔽工程按现行有关签证程序办理。
  竣工验收
项目验收。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监理、乡镇政府以及村委会有关人员组成联合验收组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六章  附则
 项目管护。招标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按照相关规定移交项目管护单位管护;小型项目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在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移交项目所在乡镇和村委会进行管护,各项目村通过村规民约的方式把管护责任具体落实到人。  
 项目档案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从申报到竣工验收各环节档案资料的收集、分类、整理、归档、管理等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连续性,并及时按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到县档案馆,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统筹办、发改委及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江永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令
江永政令〔2017〕1号
JYDR—2017—00018
为有效预防和杜绝森林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我县林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令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
二、森林防火区域:全县所有林区,包括国有、集体、个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封山育林区、林区工程项目区和其它有林地。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理。防火期内禁止携带任何火种进入防火区域内;严禁在林区及边缘地带烧荒开垦、烧火土灰、烧秸秆、烧田埂地边杂草及农作物残留物;严禁在林区内烧木炭;严禁在林区内烧火取暖及野炊;严禁在林区内吸烟、乱丢烟头、火柴梗及其他引火物品;严禁烧蜂驱兽、点火把照明;严禁在林区墓地点蜡、烧纸、燃放鞭炮及其它违章用火。
四、在森林防火期间,各级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森林防火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巡查制度,做到见烟就查,见火就灭。各乡镇场、各有关单位要组织人员巡山护林,在重点地段和主要路口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和哨卡,对进山车辆、行人进行严格检查;积极开展森林防火责任单位扑火技能培训及森林防火法规、安全避险常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森林防火意识。对精神病患者、痴呆人员要加强管理、落实好监管人及监管措施。所有护林员要到岗到位加强巡逻,及时制止和查处野外违章用火。所有进山人员要服从护林员管理,自觉遵守本防火令。
五、加强生产性用火审批制度,林区生产性用火及林、农地接合部的野外生产用火,必须先由用火单位和个人写出申请,经乡镇林业站审查验收,报经县人民政府授权的乡镇政府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取得烧垦许可证后,严格按烧垦许可证的规定用火。
六、森林防火期内,各级防火机构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通讯畅通。各扑火应急队要进入战备状态,一旦有火情,要迅速出击,做到“打早、打小、打了”。严禁动员中小学生、妇女、老人参与扑救山火。
七、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由于思想麻痹,工作不落实,造成重大损失的,严格按照《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火灾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永政发〔2016〕5号)及《中共江永县委、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的十条规定》(永发〔2008〕5号)文件的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发现森林火情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电话:12119   0746-5723773)。
         县  长:唐德荣
          2017年8月11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永县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17〕10 号
JYDR—2017—0100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江永县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己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2日
                                                            
            江永县食品安全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科学评价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效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提升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23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向县人民政府递交食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
第四条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评议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每年根据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制订年度食品安全评议考核方案及细则。评议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其中,对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评议考核的内容包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能力建设、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工作部署、机制运行、经费保障和措施落实情况,并根据需要对各乡镇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第三方评价。对县各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评议考核,根据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分类别进行,内容包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应急处置、协作配合等方面的工作部署和措施落实情况。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7月底前,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各责任单位按照考核年度于年底前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自查自评,在此基础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责任单位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食品药品安委会办公室。
第七条 食品安全评议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且排在前4名的乡镇和前6名的县直部门为A级(先进单位),得分在70分(含70分)-89分的其他乡镇和县直部门为B级(合格单位),得分在60分(含60分)-69分的乡镇和县直部门为C级(基本合格单位)。
    得分在60分以下的乡镇和县直部门,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考核等级为D级(不合格单位):
(1)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2)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3)乡镇以及县直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4)本行政区域内发生IV级食品安全事故的,或者连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5)违规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疫情信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 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结果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后,送县委、县政府审定,考核结果纳入县委、县政府综合表彰奖励项目并兑现奖惩。同时,将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责任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考核得分排名后2名的乡镇人民政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约谈该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县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被约谈单位的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对考核结果为D级(不合格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2017年江永县人民乡镇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细则》
2.《2017年江永县食安委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细则》
附件1
 2017年江永县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细则
考评内容 考评要点
(分值) 工作目标及要求 评分细则 标准分 数据采集
责任单位
(一)
组织领导
(30分)
1.部署工作
(10分)
(1)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对食品安全工作有明确要求。                                       查看政府工作报告,有明确要求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2分 县食安办
(2) 乡镇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制定全年食品安全工作计划,成立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机构,明确专人主抓。 查看资料,年度工作计划提出了具体要求得0.5分,否则不得分;查看资料,有食品工作计划得1分,成立了领导小组并明确专人负责得0.5分,有工作痕迹化记录和年终工作总结得1分,否则不得分。 3分 县食安办
(3)乡镇人民政府召开党委(班子)会议研究或协调解决食品安全重点、难点问题,每年不少于2次。 查看会议纪录及会议签到表,每少召开一次扣1分 2分 县食安办
(4)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创建工作。 有研究此事项的党委会议记录得1分,有工作方案得1分,有组织实施的工作记录得1分,否则不得分。 3分 县食安办
2.保障“四有”(有责任、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
(20分) (5)对村(社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查看去年和今年的考核资料,有考核记录得2分,有考核表彰或通报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3分 县食安办
(6)监管站人员要做到专职专用,每个行政村(社区)配备1-2名协管员、信息员,人员相对固定,两年之内不得调整岗位,并建立完善协管员、信息员报酬补偿机制。 乡镇及行政村(社区)未配备食品安全专干或聘任食品安全协管员的扣1.5分,每少聘1个扣0.2分;监管员未满两年调整岗位的扣0.5分,未对协管员考核的扣1分;查看协管员、信息员报酬签领表,有报酬补偿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 3分 县食药监局
(7)将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乡镇政府对村(社区)绩效考核,考核权重占一定比例 3 %以上。 查看去年和今年的考核资料,未纳入扣3分 3分 县食安办
(8)乡镇政府建立食品安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或在政府相关文件提出责任追究具体要求的,并与村(社区)签订工作责任状。 查看资料,未建立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或无文件)扣2分,未与辖区内各行政村(社区)签订工作责任状的,扣1分;每少1份扣0.2分,扣完为止. 3分 县食安办
县食药监局
县农委
科商粮经信委
(9)乡镇政府建立食品安全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食品食用农产品日常监管、举报奖励、科普宣教等各项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而且乡镇本级人均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经费不低于于上年度水平。 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经费未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扣2分;总经费及综合协调经费低于上年度水平的扣1分,宣传、举报、培训、监督点工作经费每缺1项扣1分。(查看相关票证、凭证等资料) 4分 县财政局
县农委
县食药监局
(10)乡镇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建立快速检测室并配备快速检测装备,同时开展了相关快检工作。   现场查看快检室及设备,无设备扣1分,无检验工作记录的扣1分。 2分 县食药监局
(11)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规范化建设,达到规范化要求的。 未达到规范化要求的扣2分。 2分 县农委
(二)
监督管理(55分)
3.监督检查
(43分) (12)配合开展食用农产品、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并建立食用农产品、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记录。 按规定及时上报专项整治相关表格和材料,每漏报1项/次扣0.5分,无工作记录扣2分。
3分 县农委
县畜牧水产局
(13)配合开展食品生产环节风险排查,并建立食品生产环节风险隐患突出问题清单,配合开展排查治理风险隐患,建立辖区小作坊台账,理清辖区内小作坊数量。                                   无工作记录的扣1分,无问题清单的扣1分,无台账的扣2分,台账不规范的扣1分,未开展相关工作不得分。 5分 县食药监局
(14)配合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建立辖区小作坊、小餐饮以及农村集中宴席备案登记及台账,并开展安全检查,从业人员有健康检查证明。 无专项整治记录及总结的扣1分,无备案登记及台账的扣2分,台账不完善的酌情扣分,查安全检查工作档案和进度报表,未建立档案或不及时报送的各扣1分,发现从业人员无健康证的一家扣0.2分,扣完为止。 6分 县食安办
县食药监局
(15)配合开展市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基本掌握辖区内食品摊贩的底数,并建立监管档案,纳入监管范围,规范食品摊贩发证程序,对辖区内流动摊贩发放《食品摊贩登记证》。组织做好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及规范管理工作,加强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制度化,取缔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马路市场、规范提升改造无证市场,推进农村食品流动摊贩监管工作。 无专项整治记录及总结的各扣1分,无监管档案 的扣1分,档案不全或不规范的酌情扣分,无监管工作记录的扣2分,农贸市场无提升改造计划、实施方案和工作记录、总结的各扣1分,辖区内流动摊贩发现无《食品摊贩登记证》的一家扣0.2分,扣完为止。 7分 县食药监局
(16)落实中小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护苗行动”方案,联合组织对辖区学生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校园周边食品经营及饮用水等开展专项行动并建立检查记录。 无专项行动检查记录、检查通报及工作总结各扣1.5分 5分 县食药监局
县教育局
县卫计委
(17)落实以维护老年人生命健康为目标的“护老行动”(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夸大宣传专项整治),配合严厉打击以会议、讲座等形式非法营销保健食品行为,积极上报查处相关案件线索,并配合案件查处。 无专项行动检查记录、检查通报及工作总结各扣1分,无上报案件线索和查办案件的各扣1分。 5分 县食药监局
(18)配合开展肉与肉制品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收购、屠宰、加工和销售病死畜禽及相关产品,并建立公正记录的。                                                             无工作记录和工作总结得各扣1分,至年底,仍发现购销病死畜禽的本项不得分。   2分 县畜牧水产局
(19)配合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城区定点屠宰率达100%,乡镇定点屠宰率达95%。严格执行病害畜禽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制度,无害化处理率达100%。。                                                                             上述相关指标未达标的每项各扣1分。 5分 县畜牧水产局
(20)及时、完整报送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 漏报、报告不及时或信息报告不完整每例扣0.5分,未及时上报、调查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每例扣0.5分,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不明原因率超过全县州平均水平,每上升1个百分点扣0.5分。 5分 县卫计委
4.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及打击违法犯罪(12分)
(21)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建立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信件、接访等投诉举报渠道全部开通,并向社会公布,得3分;
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专项资金并实施举报奖励得3分,无理由不兑现举报奖励每次扣0.5分。 建立举报投诉等级管理台账,接到群众举报,24小时内赶到现场协助处理,并及时将核查情况报食药部门、农业部门,得2分               8分 县食安办
县食药监局
县农业委
(22)乡镇公安派出机构应开展打击食品违法犯罪“利剑”行动,完成县区公安局治安支队绩效考评“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打击工作”项目。 无“利剑”行动工作记录及总结的扣2分,按要求完成县区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打击工作”绩效考评项目的,得2分;未达标的,按完成比例折算得分;未按照要求达标的,不得分。 4分 县公安局
(三)能力建设(10分)
5.队伍建设
(5分) (23)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反应机制,及时应对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乡镇政府制订食品安全应急预案、进行培训,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事故的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积极配合县区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工作,及时上报食品安全事件。
(24)每年组织协管员的培训不得少于2次,并建立培训档案。监管员和协管员按照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并建立工作记录存档,制定监管工作程序步骤,促进监管服务规范化. 无应急预案不得分,未开展培训扣1分,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食品安全事故和药品突发事件的,每起扣1分;对媒体曝光的食品安全事故和药品突发事件处置不力造成社会影响扩大的,每起扣1分。 3分 县食安办
未组织协管员培训的每少1次扣1分,未建立培训档案的扣0.5分;协管员未建立工作记录档案的扣0.5分;
抽查监管员1名、信协管员2名,无工作记录本的扣1分,记录不规范的扣1分。未制定工作程序步骤的扣1分。 2分 县食药监局
6.宣传教育(5分) (25)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和“三小”条例,按要求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科普宣传活动加强乡镇学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将食品安全教育纳入乡镇中小学宣传教育内容。 有资料、宣传影像图片、总结各得1分;将食品安全教育纳入乡镇中小学宣传教育内容得2分;未纳入扣2分。 5分 县食安办
县教育厅
县食药监局
(四)食品
安全状况
(5分) 7.公众满意度测评(5分) (26)委托第三方民调机构开展公众食品安全满意度测评。 根据实际测评结果计分 县食安办统一组织
(五)
加分项
(最高不超 过5分) 8.制度创新、领导重视和打击违法有力 (27)出台在全县具有创新、示范意义的监管、保障举措,每项加1分。 县食安办
(28)乡镇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召集会议协调解决食品安全重点难点问题,加1分;出台本乡镇党政同责要求的文件,加1分。 县食安办
(29)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创建成功的,加2分。 县食药监局
(六)
减分项 9、“飞行
检查” (30)在县级及以上食品安全“飞行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吊销或收撤相关证书的,每家减0.5分。 县食药监局
110、监督检查 (31)在省、市、县各级检查中,因工作疏忽或错误导致扣分的,所扣分数分别计入其年终考核分数中。 县食安办
11.舆情处置 (32)未及时有效引导食品安全相关负面舆情,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每次扣0.5分。 县食药监局
12.食品安全事故 (33)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不及时的,每起扣0.5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不及时的,每次扣1分;发生学校(含幼儿园)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每起扣0.5分。 县食药监局
注:1、除特别注明的以外,各小项的减分累计不超过本小项的总分。本考核评价细则中涉及百分比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乡镇部分绩效考核评价总分为100分。
3、各子项分别按评分标准扣分,扣完为止,不倒扣;考评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 不合格。
附件2
2017年江永县食安委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细则(共同部分)
单位 目标任务 应得
30分 考核标准 考核方式 实得分
A B C
所有成员单位共同部分 1、领导重视。成立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主抓。 3 确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食品安全工作,负责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工作。明确一名食品安全联络员,按要求办理县食安委的决定和督查督办事项,及时报送本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情况。(3分) 组织机构不健全,责权不明确,无联络员,信息报送不及时,不全面(1—2分) 领导不重视,无组织机构,无分管领导,无联络员(0分) 看资料
2、抓好日常工作,落实县食安办交办的时效性工作,参与食安办组织的专项整治,及时受理投诉举报。 8 及时落实县食安办交办的时效性工作,参与食安办组织的专项整治,及时受理投诉举报。(8分) 1、落实县食安办交办的时效性工作,(3分) 2、参与食安办组织的专项整治,(3分)   3、及时受理投诉举报。(2分) 缺一项按比例扣分 看资料
3、建立健全本部门管辖职责范围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现早、反应快,措施得力,处置及时。 3 有预案,可操作性强
(3分) 有预案,可操作性不强(2分) 无预案(0) 看资料
4、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增强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 3 有制度,内容详实,措施得力(3分) 有制度,内容欠详实得力(2分) 无制度(0) 看资料
5、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食品安全宣传周或安全用药月参加统一启动仪式;相关部门依次举办系列主题日活动。 4 统一举行启动仪式并举办系列主题日活动
(4分) 未参加统一举行启动仪式或未举办系列主题日活动依次减分(2分) 未参加统一举行启动仪式、未举办系列主题日活动(0) 查看资料
6、加强业务培训。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主要从业人员全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4 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全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培训。得5分。 少培训一次扣1分。 没有开展培训不得分。 查资料。
7、县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成员单位全年落实工作责任、取得的成效等进行综合评价。 5 全年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在规定时限内上报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突发事件的;对媒体曝光的食品安全事故和药品突发事件处置得力,未造成社会影响扩大,综合评价获得肯定的。(5分) 与食安委要求有差距的酌情减分 综合评价负面的不得分。 食安委综合评价
加分项目 1、工作有重大突破或经验做法在全国、全省、全市推广(在工作会议上做典型发言,省、市食药安委办或省食药安委办书面推广),在全国推广的加5分,在全省推广的加3分、在全县推广的加1分。2、破获和查处省部级挂牌督办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的,每件加5分;破获和查处厅局级挂牌督办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每件加3分。3、在国家、省、市级党刊刊登工作经验或典型做法的,国家级1篇加3分,省级1篇加2分,市级1篇加1分。  
              食安委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细则(各成员部分)
责任单位                 目标任务 应得分
70分                   考核标准 考核方式 实得分
A B C
县政府办(县食安办) 1、县政府工作报告对食品安全工作有明确要求。 5 县政府工作报告对食品安全工作有明确要求(5分) 县政府工作报告对食品安全工作有要求(3分) 县政府工作报告对食品安全工作没有提及的,不得分。 看文件
2、县政府出台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5 县政府出台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10分) 没有以政府名义出台实施意见的得5分。
没有出台实施意见的不得分。 看文件
3、县政府出台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实施意见。
5 县政府出台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实施意见。(5分) 没有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的得3分。 没有发文的不得分。 看文件
4、县政府组织制定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5 县政府组织制定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5分) 制定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没有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得2分。
没有制定工作安排的不得分。 看文件
5、县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和食安委全体会议等,协调解决食品安全重点、难点问题。
10 县政府召开常务会议解决食品安全重点、难点问题。得5分;召开食安委全体会议安排全年食品安全工作。得5分。 只召开其中一次工作会议的,得5分。 没有召开会议的不得分。 查记录
6、县政府将食品安全纳入县政府绩效考核。 10 县政府将食品安全纳入县政府绩效考核,权重2%以上,得10分。 权重1-2%,得5分。 权重1%以下或纳入但未明确权重的得2分。 看文件
7、对县食品安全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10 对县食品安全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得10分。 考核内容不明确得5分。 没有考核评议不得分。 查资料
8、县政府制定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或在相关文件提出责任追究具体要求。 10 制定完善的追究制度的,得10分 缺少其中一项的扣5分。 没有责任追究制度的不得分。 看文件
9、建立食品、食用农产品有奖投诉举报制度,落实有奖举报奖励基金。 10 建立食品、食用农产品有奖投诉举报制度,落实有奖举报奖励基金。得10分 缺少其中一项扣10分。 没有制度也没有落实奖励基金不得分。 看文件
县农业委 1、以县政府名义制定实施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6 制定并实施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6分) 没有制定但组织实施年度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得3分 没有方案也没有实施的不得分。 看文件
2、按规定在乡镇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 8 按规定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8分) 未按规定设置监管机构,每少一个乡镇机构扣1分。 没有设置机构不得分。 看三定方案
3、加强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体系建设,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规范化建设; 8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通过“双认证”得4分;规范化建设完善的得4分; 80%以上达到规范化要求的,得6分,60%-80%达到规范化要求的,得4分;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未通过“双认证”的不得分;60%以下达到规范化要求的,不得分。 查资料
4、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10 制定工作方案并开展专项整治的。(10分)。 开展专项整治未制度工作方案的得5-8分。 未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不得分。 查资料
5、组织制定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 8 组织制定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按时完成风险监测任务。(8分) 未制定工作方案扣2分,没有按时完成风险监测任务的,扣2-4分。 未开展此项工作不得分。 看文件
6、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按要求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实施监督抽查1000批次以上,规范建立监测台账,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在省、市例行监测中,蔬菜、水果、茶叶、畜禽、水产品(产地为本地)省、市级例行监测合格率达到96%以上,生猪“瘦肉精”监测合格率达到99%以上。 10 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得2分;按要求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1000次以上,得3分,在省、市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中,合格率达到96%以上得3分,未检出禁限用物质的得2分。 未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扣2分,未完成例行监测任务酌情减分,合格率每减低1个百分点扣0.3分;
禁限用物质每检出1例扣0.3分。   未开展此项工作不得分 看文件,查资料。
7、“12316”投诉举报电话、网络、信件、接访等投诉举报渠道全部开通,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安排专项经费并实施举报奖励。 5 “12316”投诉举报电话、网络、信件、接访等投诉举报渠道全部开通,并向社会公布得1分;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安排专项经费并实施举报奖励得4分。 未公示举报渠道扣1分;没有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扣2分,没有安排专项经费实施有奖举报扣2 分。 没有开展此项工作不得分;无正当理由不兑现举报奖励不得分。     看文件,查资料。
8、依法打击非法经营剧毒、高残留农药,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查处总数不低于上年同期。对市级以上监测检出禁限用物质和农兽药残留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进行依法查处。 10 依法打击非法经营剧毒、高残留农药,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查处总数不低于上年同期得5分。对市级以上监测检出禁限用物质和农兽药残留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进行依法查处,得5分。 与去年同期比较每少1件扣0.5分。对市级以上监测检出禁限用物质和农兽药残留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进行依法查处,每少一次减0.5分。 没有依法开展案件查办工作不得分。 查资料。
9、与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管部门就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合作机制,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管理有效衔接。 5 与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管部门就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合作机制,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管理有效衔接。5分 未按要求建立合作机制或没有按要求开展此项工作的每项扣2.5分。 未建立又未开展此项工作不得分。 看文件,查资料。
10、申报并已纳入国家级或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获评国家级或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加分项) 10 申报并已纳入国家级或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的,加5分; 获评国家级或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的,分别加5分和3分。 未开展的不加分。 查资料。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1、实施“餐饮业质量提高工程”,完成年度目标和任务。 5 实施“餐饮业质量提高工程”,完成年度目标和任务,得5分。 未完成年度目标和任务酌情减分。 未开展此项工作不得分。 看文件,查资料。
2、落实辖区内综合监管机构统一更名。 3 落实辖区内综合监管机构统一更名得3分。 基层没有更名的每个扣0.5分。 没有更名不得分。 看现场
3、按规定在乡镇设立食品药品监管派出机构,建立村协管员队伍。 2 按规定在乡镇设立食品药品监管派出机构,建立村协管员队伍。得2分。 没有按规定在各乡镇设立食品药品监管派出机构,每少1个扣0.2分,建立村协管员队伍,每少1个扣0.1分。 乡镇设立派出机构,村没有建立协管员不得分。 看文件,查资料。
4、基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管所建立快速检测室及配备快速检测装备的比例达到100%,开展快速检测工作有台账记录。 3 基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管分局建立快速检测室及配备快速检测装备的比例达到100%,有工作台账记录的得3分。 未配备快速检测装备,扣1分;开展快速50%以上,得1分;50%以下,不得分 未开展此项工作不得分。 看现场
3、配备执法车辆的乡镇派出机构数占乡镇派出机构总数的比例达到100%。 3 配备执法车辆的乡镇派出机构数占乡镇派出机构总数的比例达到100%,得3分 乡镇派出机构配备执法车辆的数不足的酌情减分。 乡镇派出机构未配备执法车辆的不得分。 看现场
4、开展中小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护苗行动”,联合组织开展对学生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专项检查。 6 开展中小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护苗行动”,联合组织开展对学生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专项检查。得6分。 每少开展一项工作扣1分。 没有开展工作不得分。 看文件,查资料。
5、开展以维护老年人生命健康为目标的“护老行动”,严厉打击以会议、讲座等形式非法营销保健食品行为,积极查处相关案件。 4 开展以维护老年人生命健康为目标的“护老行动”,严厉打击以会议、讲座等形式非法营销保健食品行为,积极查处相关案件,得4分, 打击不力酌情减分。 没有开展“护老行动”工作不得分。 看文件,查资料。
6、制定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开展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辖区内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抽查覆盖率100%,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处置率100%,获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覆盖率100%。 6 开展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辖区内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抽查覆盖率100%,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处置率100%,获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覆盖率100%。得6分。 监督管理工作覆盖率达到95%以上每项扣0.2分。90%以上每项扣0.5分。 没有开展工作不得分。 查资料
7、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创建工作。 4 按期完成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工作。4分 没有完成的酌情减分。 没有开展工作不得分。 看文件,查资料。
8、按计划完成省、市级下达的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并按规定将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抽检数据录入系统。制定食品安全监测实施方案,按时完成监测任务,开展地方特色食品风险监测;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会商机制; 6 按计划完成省、市级下达的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并按规定将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抽检数据录入系统,全部完成得3分。组织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按时完成风险监测任务,开展地方特色食品风险监测;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会商机制。得3分。 每少完成10%扣0.6分。 完成80%以下不得分。 查看资料
9、建立不合格食品及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机制,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抽检监测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率100%。   6 建立不合格食品及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机制得3分;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抽检监测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率100%,得3分。 处置每少完成1批次扣0.2分 未开展工作不得分。 看文件,查资料。
10、“12331”投诉举报电话、网络、信件、接访等投诉举报渠道全部开通,并向社会公布;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安排专项经费并实施举报奖励。           3 “12331”投诉举报电话、网络、信件、接访等投诉举报渠道全部开通,并向社会公布;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安排专项经费并实施举报奖励的,得3分。 每缺少一项扣1分。 未开展工作不得分 查资料
11、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交办的投诉举报案件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率100%。                                                                           4 省、市农业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交办的投诉举报案件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率100%。 得4分。 90%以上得3分,80%以上得2分。 80%以下不得分。 查看监管资料
12、食品安全案件查处总数不低于上年同期。 4 食品安全案件查处总数不低于上年同期。得4分。 每少一件扣0.1分。 少10件以上不得分。 查资料
13、市级以上监测检出禁限用物质和农兽药残留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进行依法查处。 2 市级以上监测检出禁限用物质和农兽药残留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进行依法查处。得2分 每少一件减0.2分 没有查办不得分。 查资料
14、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全面公开许可、处罚、抽检、召回、认证、复议等信息,并按时回复公众依申请公开;制定发布食品抽检信息的规范性文件,应公布的抽检信息100%公布;按规定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3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全面公开许可、处罚、抽检、召回、认证、复议等信息,并按时回复公众依申请公开,得1分;
制定发布食品抽检信息的规范性文件,应公布的抽检信息100%公布,得1分;按规定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得1分。 每少一项扣0.2分。 没有公示项目不得分 。 看文件,查资料。
15、组织推进婴幼儿配方乳粉、白酒、食用植物油、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生产企业,肉类、蔬菜等重要产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2 组织推进婴幼儿配方乳粉、白酒、食用植物油、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生产企业,肉类、蔬菜等重要产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得2分。 不完善的酌情减分。 没有建立的不得分。 看文件,查资料。
16、与县政府新闻办年内举行食品安全新闻发布会至少1次;及时有效引导相关负面舆情;按要求开展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等科普宣传活动。 2 与县政府新闻办年内举行食品安全新闻发布会至少1次得1分;及时有效引导相关负面舆情得0.5分;按要求开展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等科普宣传活动得0.5分。 每少一项扣0.5分。 因引导不力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不得分。 查资料
17、按规定报送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2 按规定报送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得2分。 有隐瞒、谎报行为的每次扣0.5分,有缓报行为的每次减0.5分, 未按规定报送的不得分。 查资料。
18、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认可的、有全国性示范意义的创新举措;省委、省政府或国务院部(委、办、局)领导批示认可的、有示范意义的创新举措,每项加1分。 5 国家级的创新举措加3分,部办委认可的加2分, 没有的不加分 查资料。
19、食品安全工作经验做法在全省的系统工作会议上做典型发言或省食品安全办书面推广;在全市的系统工作会议上做典型发言、市食安办书面推广或全省召开现场会推介。 3 在全省推广的加2分,全市推广的加1分。 没有的不加分 查资料。
20、申报并已纳入省级食品安全城市(县)创建工作。
2 纳入省级食品安全县创建工作,加2分。 没有的不加分 查资料
县教育局 1、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各项制度和措施。 10 制度健全,措施有力得10分。 基本建立了制度和措施,4-8分 无制度,无措施不得分。 看归档文件
2、做好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 10 任务明确,保障有力,无食品安全事故发生(10分) 任务基本明确,责任基本落实(4-8分) 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和事故(0) 查资料,看现场
3、主动配合食药部门开展学校及学校周边食品市场、学校食堂及周边食品安全等“护苗”专项整治,组织开展学校食堂示范创建工作。 12 主动配合,工作有力,成效明显(12分) 工作比较主动,基本配合整治工作。
(4-8分) 没有参加食品整治工作,学校食堂存在脏乱差的现象(0) 查现场,走访相关职能部门,听取意见
4、建立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与各学校签订工作责任状。 10 与所有学校签订工作责任状(10分) 未与所有学校签订工作责任状,每少1份扣0.5分。 未与各学校签订工作责任状(0) 查资料
5、督促学校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将食品安全纳入健康教育内容,每学期开展食品安全专题教育。 8 督促学校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将食品安全纳入健康教育内容,每学期开展食品安全专题教育得8分。 每学期缺一次专题宣传教育扣2分。未建立食品安全宣传专栏扣2分。 未开展该项工作不得分。 看现场
6、实施学校“餐饮业质量提高工程”,创建学校食堂标准化建设工作。 20 完成创建学校示范食堂4个任务,得20分。 创建标准化食堂每少1个扣5分。 未开展工作不得分。 看现场,查资料
县卫计委(含县疾控中心) 1、及时、完整报送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食源性疾病暴发后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10 及时、完整报送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得5分。食源性疾病暴发后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得5分。 未及时上报,每起减1分;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不明原因率超过全省平均水平,每上升1个百分点扣0.5分; 漏报、报告不及时或信息报告不完整每例减0.5分,扣完为止。 查资料
2、组织制定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按时完成风险监测任务, 20 组织制定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按时完成风险监测任务,得20分。 没有制定风险监测方案扣10分,未完成风险监测任务扣2-8分。 没有开展不得分。 查资料
3、开展地方特色食品风险监测。 10 开展地方特色食品风险监测,得10分。 未完成地方特色食品风险监测任务酌情减分。 没有开展不得分。 查资料
4、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会商机制。 5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会商机制,得5分。 会商机制不健全酌情减分。 未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会商机制不得分。 看文件
5、及时报送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并开展调查。 5 及时报送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并开展调查的得5分。 不及时报送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并开展调查的,酌情减分。 没有开展的不得分。 查资料
6、食品行业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持健康证上岗率100%,食品行业从业人员无患痢疾、肝炎、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渗出皮肤病。 10 食品行业从业人员持健康证上岗率100%,患病者调离率100%得10分。 食品行业从业人员持健康证上岗率90%以上,得5分, 食品行业从业人员持健康证上岗率90%以下,存在患病从业不得分。 查资料、现场走访
7、定期组织开展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 10 按要求进行监测,得10分。 未按要求进行监测,每少1次扣1分。 未监测不得分。 查资料
县财政局 1、建立食品安全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及风险监测、监督抽检、综合协调、日常监管、科普宣教、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工资等各项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20 建立食品安全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及风险监测、监督抽检、综合协调、日常监管、科普宣教、协管员工资等各项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得20分。 部分将食品安全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10-15分)。 未将县食药安委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分。 查看财政预算文件,相关票证、凭证等
2、设立食品、食用农产品有奖投诉举报奖励基金。 20 设立食品、食用农产品有奖投诉举报奖励基金得20分; 每少一项扣10分。 没有设立不得分。 看实际拨款项
3、全县人均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下达的监管经费分别除以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数)高于上年度水平。 20 建立食品安全资金投入保障稳定增长机制,20分 经费与上年度持平得。(10-15分) 经费少于上年度的不得分。 查资料
4、及时拨付食安委经费,保证食安委工作正常开展。 10 及时拨付,保证食药安委工作正常运转,得10分 拨付较及时,对食安工作造成了轻微影响(5-8分) 未及时拨付,严重影响了食安工作进程不得分。 走访相关部门
县公安局 1、贯彻落实《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完善两法衔接工作制度的实施意见》的相关工作要求,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10 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得10分。 未落实《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完善两法衔接工作制度的实施意见》的相关工作要求,(2-8分)。 未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不得分。 看文件,查资料
2、积极参加和配合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联合执法和检查,保障各类执法的顺利进行。 20 积极配合,保障得力,得20分. 参加各种执法和检查,保障力度不够酌情减分。 不参加或者故意拖延时间不得分。 查看记录
3、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查办有影响力的食品大要案件成效明显。 20 对构成犯罪的重大食品药品违法案件,快侦快破,惩处到位,得20分。 对重大食品药品违法案件侦破力度大,但惩处不到位,每件扣5分。 查破不力或故意降格处理不得分。 查看记录
4、加强食品药品刑事执法力量。 10 成立食药刑侦中队,安排警察4名以上,得10分。 每少1名刑侦人员扣2分。 没有成立不得分。 查看资料
5,对移送的涉刑案件及时立案进行查处。 10 受理及时,处理到位,
得10分。 受理不及时,处理不到位,每案扣5分。 不予受理不得分。 查看资料
1、加强产地环境保护和源头治理,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30 出台工作方案。(15分)开展食品地环境保护和源头治理工作。(15分) 未出台工作方案扣15分,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不力(5-12分) 无工作方案,不落实工作不得分。 看文件。
2、会同农业部门制定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环境安全的监管办法 20 制度健全,措施有力。
(20分) 制度比较健全,措施比较有力,酌情减分。 无制度,无措施不得分。 查资料
2、加强对影响食品药品质量的生产环境及污染源的监督管理。 20 工作有力,成效明显。
(20分) 工作比较有力,成效比较明显,酌情减分。 无整治措施,成效不明显不得分。 查资料,看现场,走访群众
县科技商务粮食和经济信息委员会 1、以县政府名义出台促进食品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完善鼓励支持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和产业集聚区建设政策措施。 20 以县政府名义出台促进食品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得10分。出台鼓励支持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和产业集聚区建设政策措施,得10分。 每少一项扣10分。 未开展工作不得分。 看文件,查资料。
2、完成市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采样计划;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调查。 20 完成市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采样计划,得10分;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调查,得10分。 每少一项扣10分 未开展工作不得分。 查资料
3、组织推进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15 组织推进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得15分。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不健全。(5-12分) 未开展工作不得分。 查资料
4、制定全县食品工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协调有关部门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参与食品药品专项整治,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重点打击利用互联网等方式制售伪劣食品的行为,协助、配合相关部门推进出口食品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 15 参与食品药品专项整治,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重点打击利用互联网等方式制售伪劣食品的行为(5分)制定全县食品工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5分)协助、配合相关部门推进出口食品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5分) 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缺少1项依次扣分。 未开展工作不得分。 看文件,查资料,现场走访
县畜牧水产局 1、做好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定点屠场牧畜检疫率达100%,口蹄疫免率达100%,禽流感免疫率98%以上。 20 积极防治,检疫率和禽流感的免疫率分别达到100%和100%、98%以上。(20分) 检疫率和口蹄疫、禽流感的免疫率分别为95%和95%、90%以上各得5分。 消极防治,检疫率和禽流感的免疫率分别不足95%和95%、90%以下不得分。 走访管理相对人、查资料
2、“瘦肉精”试纸速测全面开展,“瘦肉精”检出率控制在1%以下。 15 “瘦肉精”试纸速测全面开展,“瘦肉精”检出率控制在1%以下。(15分) 试纸速测未全面开展,扣5分,“瘦肉精”检出率=1%,得5分。 未开展试纸速测,“瘦肉精”检出率>2%,不得分。 查资料,抽查
3、病畜及同群畜扑杀率100%,禽流感预警点病禽扑杀率100%,检出含“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动物及产品销毁率100%。 15 病畜及同群畜扑杀率100%,禽流感预警点病禽扑杀率100%,检出含“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动物及产品销毁率100%。(15分) 扑杀率和销毁率均不足95%以上,6-10分。 扑杀率和销毁率均不足95%以下不得分。 查资料,
4、完成2个生猪、水产品标准生产示范区建设 10 达标(10分) 部分达标。(2-6分) 未达标(0) 看现场
5、抓好饲料的规范化生产、加工、销售。 10 饲料符合国家标准(10分) 有生产经营不合格饲料的现象(2-8分) 饲料出现严重质量事故,不得分。 看现场,查资料
县水务局 1、加强水质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不同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监控措施。 30 制度健全,措施有力,按规定定期进行水质监测(30分) 制度比较健全,措施比较有力,对水质进行了监测(10-25分) 无制度,无措施,无水质监测(0) 看文件,查检测记录资料。
2、加强对单位集体自备井取水的监督管理,严格整治无证取水行为。 40 工作有力,整治成效明显(40分) 工作比较有力,整治成效比较明显(10-35) 未开展工作,自备井取水混乱(0) 查资料,看现场
县广电视台 1、年内举行食品安全新闻发布会至少1次,及时有效引导相关负面舆情。
20 年内举行食品安全新闻发布会至少1次,及时有效引导相关负面舆情。(20分) 年内举行食品安全新闻发布会1次,引导相关负面舆情不力,扣5分。 没有召开新闻发布会和引导相关负面舆情不力不得分。 看资料、看记录
2、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宣传周等科普宣传活动和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和安全用药月活动。 20 有计划、有安排、宣传周期间每天在黄金时段宣传食品药品安全知识累计超过5分钟以上。(20分) 宣传周期间宣传食品药品安全知识累计每少1分钟,扣5分。 没有进行宣传的不得分 查资料
2、搞好食品药品安全科普知识和食品药品法律法规的日常宣传 15 及时安排食品公益广告和食药监部门有关的食品安全通报等。(15分) 食品科普知识每周1-2条、食品公益广告每周累计30-60秒、宣传有关食品法律法规较好的10-12分。 食品公益广告每周累计少于30秒不得分。 查资料记录
3、搞好大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报道;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15 搞好大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报道;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电视新闻被市以上电视台采播3条以上。(15分) 少一条扣3分,少一次专项整治报道扣3分,不按县食药安委要求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没有进行报道不得分。 查资料档案
县市场服务中心 1、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在集贸市场设立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室,配备检测设备和检验人员,对入市农产品开展农药残留检测或快速检测,每日不少于5个批次,禁止农残超标食用农产品入市销售。 20 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10分;开展农药残留检测或快速检测,每日不少于5个批次。(10分) 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不力,2-8分,未按规定开展农残快检,每少1个批次扣0.1分。 未按规定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未开展农药残留快检工作不得分。 看现场、查检测记录资料。
2、在农贸市场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并进行公示。 10 在农贸市场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并进行公示。(10分) 未配备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扣5分,未公示的扣5分。 没有配备监管人员的不得分。 看现场
3、在农贸市场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准入制度、食用农产品风险防控措施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进行公示。 10 在农贸市场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准入制度、食用农产品风险防控措施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进行公示。(10分) 未按规定制定工作制度或工作方案等,每少1项扣2.5分. 没有开展工作不得分。 看现场
4、在农贸市场醒目位置公示食用农产品检测信息。 5 在农贸市场醒目位置公示食用农产品检测等相关信息。(5分) 未设置公示牌或电子显示频公示设施的相应减分。 没有设置不得分。 看现场
5、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对入场经营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10 履行管理义务,建立和保存入场经营者档案。执行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对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10分) 部分履行监管义务。(2-8分) 没有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没有履行监管义务不得分。 看现场查资料档案
6、负责搞好集贸市场的卫生工作。 10 每天有专人负责卫生工作,市场内整治、无污水淤积、无废弃物、垃圾堆等。(10分) 市场欠整治、有少量污水、废弃物、垃圾堆等。每项扣2分 集贸市场卫生欠佳不得分。 看现场
7、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入市畜禽及其制品的检疫工作,以及畜禽定点屠宰工作。 5 市场内未出现患有疫病的畜禽及其制品、无注水肉销售。(5分) 市场内偶尔发现病死畜禽肉、注水肉,未引发动物疫病传播。(2-4分) 市场内发现患有疫病的畜禽及其制品,不采取控制措施的不得分。 查资料,看现场
县城管局 1、建立健全食品摊贩占道经营监管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2、加强对占道经营的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配合、参与食品安全成员单位开展的校园周边、市场等占道经营食品的专项整治行动。 70 1、食品摊贩占道经营监管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完善,得30分。
2、制定食品摊贩整治工作方案,得10分,参与“护苗行动”10分,摊点整治有力,成效明显,得20分。 1、食品摊贩占道经营监管的各项制度和措施不完善,每缺一项扣10分。
2、没有工作方案扣10分,未参与“护苗行动”行动扣10分,校园周边、街道存在摊贩乱摆乱卖食品,每摊点扣2分。 1、无制度和措施不得分。
2、无整治措施,成效不明显不得分。 查看资料、文件,走访群众。
县邮政分公司 1、制定邮寄食品日常检查方案,建立食品药品邮寄、邮购记录。
2、发现可疑食品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积极配合调查。 70 1、邮寄食品日常检查方案和记录完善(40分)
2、通报并配合调查(30分) 1、邮寄食品检查方案和记录不够完善15-30)
2、通报并配合调查不够(15-25) 1、无制度和记录(0)
2、不通报不配合调查(0) 查资料,看现场,走访群众
评分说明 1、本考核细则总分100分,共同部分30分和各自职能部分70分。
2、考评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承接和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江永政发〔2017〕23号
JYDR—2017—00019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有关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7〕1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7〕2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涉及县政府工作部门的4项行政权力事项进行调整,取消涉及县政府工作部门的10项行政许可事项。
各部门对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一律不得再执行或变相执行;对上级政府下放的事项,县直有关部门要及时承接落实;对调整的事项,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调整到位,加
强事中事后监管,并及时调整本部门权力清单。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配合做好行政权力事项的网上信息更新工作,确保权力清单的时效性、准确性、规范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附件:1.《省政府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2.《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2日 
附件1
          省政府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主体 调整意见
1 电力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县科商粮
经信委 由省级保留变更为市县属地管理
2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监督 行政检查 县科商粮
经信委 由省级保留变更为市县属地管理
3 慈善组织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行政许可 县民政局 新增为省级保留事项,省市县根据权限划分分级审批
4 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违规插播、替换、遮盖广告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违规播放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民宗文体广新局 新增为市县属地管理事项
5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培育中间试验批准 行政许可 省农委 由市县属地管理变更为省级保留
附件2
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计10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 县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 取消审批后,在学校设立审批过程中严格把关。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明确章程规范标准、制定范本、加强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学校章程进行管理。
2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核准 县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2007年第25号,2015年11月10日予以修改)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2008年第26号,2015年11月10日予以修改) 取消审批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3 公章刻制审批 县公安局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取消审批后,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继续保留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企业的审批。公安机关要根据修订后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要求公章刻制企业在刻制公章后,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印模等基本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统一的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公章刻制网上备案、信息采集及公众查询。
4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方案的审批 县住建局、县民宗文体广
新局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取消审批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要强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在规划中对相关建设和活动提出保护要求,加大规划执行监督力度,并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保护范围内相关活动的监管。
5 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县水务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要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设计质量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处理结果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
6 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 县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河道主管机关在参加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时,要对河道和堤防安全严格把关。要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处理结果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
7 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 县农委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10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取消审批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开展随机抽查、设立举报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等方式,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检查,及时公开不按规定标识的企业信息。
8 复印打印业务审批 县民宗文体广新局 《印刷业管理条例》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2001年第15号令,2015年8月28日予以修改) 取消审批后,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相关举报制度,开展随机抽查、定期检查、专项整治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复印打印具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内容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向社会公示。
9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县民宗文体广新局、县公安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 取消审批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认真执行《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古建筑防火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督促古建筑产权人和管理使用者制定各项防火安全制度,规范电器设备的安装和电气线路的敷设,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消防安全档案,真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10 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县民宗文体广新局、县公安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 取消审批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认真执行《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古建筑防火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督促古建筑产权人和管理使用者制定各项防火安全制度,规范电器设备的安装和电气线路的敷设,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消防安全档案,真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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