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永县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案件县级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近年来,我县组织执业律师到县信访局值班接访、参与化解信访案件,在依法疏导群众诉求、推动信访事项实质性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资金渠道、补贴标准、申报审核发放程序不够明确,实践中存在补贴发放口径不一、审批环节不清、经费保障不够稳定等问题。为深入推进信访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在化解信访案件中的作用,保障信访群众合法权益,规范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县司法局会同县信访局、县财政局研究起草了《江永县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案件县级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上级规定的需要。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司法部令第139号)第八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加补助等方式,组织律师参与接待群众来访,办理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关于深入开展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6〕127号)对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组织方式、工作程序和保障措施提出明确要求。制定《办法》,是把上级规定转化为具体可操作的县级制度安排。
(二)固化实践经验的需要。经过近年来的探索,我县已经形成律师定点值班接访、信访部门提供案件情况、司法行政部门指派律师参与化解的工作路径。将行之有效的做法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有利于保持工作连续性,稳定律师参与预期。
(三)规范资金管理的需要。补贴资金关系财政资金安全和律师执业公信,需要明确发放条件、排除重复领取、规范审批程序、强化监督制约,从制度上防范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廉政风险。
二、起草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以下规定起草:
(一)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司法部令第139号,2018年2月9日公布)第八条;
(二)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关于深入开展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6〕127号);
(三)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2015年);
(四)湖南省《关于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实施办法(试行)》(湘政法〔2016〕2号);
(五)《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省级补贴资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湘司发〔2016〕18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信访工作条例》以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三、起草过程
(一)情况梳理。2026年×月,县司法局对近年来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情况和信访案件化解情况进行了梳理统计,分析了原有经费使用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二)会商研究。2026年×月,县司法局与县信访局、县财政局就补贴资金渠道、补贴标准、职责分工、审核发放程序等事项进行会商,形成一致意见。
(三)文本起草。在会商研究基础上,参照上级规定并借鉴省内外县级做法,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征求意见。现将《办法(征求意见稿)》送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和各律师事务所征求意见,并将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程序送审印发。
四、主要内容
《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十五条,另附《江永县信访局律师接访值班表》《江永县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案件补贴申报审核发放表》《江永县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案件补贴发放审批表》三个表格。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第一条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第四条规定适用信访案件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且经县司法局指派执业律师参与化解的信访案件,信访人自行聘请律师的信访案件不适用。
(二)关于补贴资金渠道和构成。第二条规定补贴资金来自县司法局向县信访联席办申请的依法处置信访问题工作经费,包括接访值班补贴与化解案件补贴两类。
(三)关于补贴项目和标准。第二条规定两类补贴标准。
1.接访值班补贴。律师按县司法局要求在县信访局值班接访的工作补贴,每天300元(全天),半天150元(仅上午或仅下午)。
2.化解案件补贴。参与化解每起信访案件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至6000元,重大疑难、群体性信访案件应给予较高补贴,具体补贴数额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县信访局结合信访案件复杂程度、信访案件涉及人数与律师实际工作成效予以认定。
(四)关于案件类型界定。第三条明确重大疑难信访案件是指案情复杂、化解难度大,信访人持续上访一年以上或者进京赴省上访两次以上的信访案件;群体性信访案件是指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信访案件。信访案件的类型由县信访局认定。
(五)关于指派要求和办理流程。第五条规定接到指派通知的律师应当服从指派,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承办的,应当向县司法局书面说明。第六条明确“接收指示批示或来函—指派律师—参与化解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签批审批表”的办理流程。
(六)关于职责分工。第七条规定县司法局负责信访案件指派、补贴资金的申报受理、复核和汇总报送;县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和监督管理;县信访局负责案件情况提供、案件类别认定和化解成效核实工作。
(七)关于预算管理。第八条规定补贴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县司法局部门预算管理;县司法局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报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根据财力状况和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八)关于计件规则。第九条规定同一信访案件由两名以上律师共同办理的按一件计算补贴,补贴金额由承办律师协商分配;同一律师就同一信访事项多次参与化解、代理的,只计一件补贴。
(九)关于申报审核发放。第十条规定补贴资金按年度申报、审核、发放,并明确两类补贴分别由县信访局、承办律师报送相应表格;第十一条规定县司法局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发放条件的直接发放至承办律师本人银行账户,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报律师理由。
(十)关于不予支付情形和资金监管。第十二条列举七类不予支付补贴的情形;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拖延支付或者抵扣补贴资金,不得贪污挪用、虚报冒领、挥霍浪费补贴资金。
(十一)关于解释权和施行日期。第十四条规定《办法》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办法》自印发之日30日起施行,2024年1月至施行之日前已办结的案件可参照执行。
五、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补贴标准的设计。接访值班补贴按天计发,全天300元、半天150元,体现按劳计酬、据实登记;化解案件补贴设定2000元至6000元的区间,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认定,既避免简单按件定额导致激励不足,也为重大疑难、群体性案件留出空间,同时通过设置上限防止补贴畸高。
(二)关于“一事一议”的操作。鉴于信访案件在复杂程度、涉及人数、化解难度上差异较大,不宜简单按件定额,故规定由县信访局结合案件复杂程度、涉及人数与律师实际工作成效认定具体数额,并明确重大疑难、群体性信访案件应给予较高补贴,保证同类案件处理大体均衡。
(三)关于适用范围与法律援助制度的衔接。为避免与法律援助案件补贴重复,《办法》将适用范围限定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且经县司法局指派的信访案件,信访人自行聘请律师的信访案件不适用。
(四)关于重复领取的排除。除第九条规定同一案件、同一事项不重复计件外,附件2填表说明还要求注明“已按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或者其他渠道领取补贴”的情况,从申报环节防止重复领取。
(五)关于申报审核的时限和方式。设定县司法局30个工作日的审核时限,并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并书面告知理由、符合发放条件的直接发放至承办律师本人银行账户,减少中间环节,便于律师及时领取。
(六)关于新旧衔接。为妥善处理《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展的化解工作,第十五条规定2024年1月至《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办结的案件可参照《办法》规定发放补贴,具体范围以县信访局、县司法局审核确认为准。
(七)关于与原有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补贴制度的关系。《办法》调整对象为经县司法局指派参与化解的信访案件,与上级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补贴制度在适用对象、案件范围、资金渠道上有所不同,实践中按“不重复享受”原则衔接执行。
六、征求意见范围和反馈方式
请各单位和各律师事务所重点就以下方面提出修改意见:一是补贴项目和标准是否合理、可操作;二是申报审核发放程序是否简便可行;三是职责分工是否清晰;四是有关表格设置是否满足登记和归档需要。
请于2026年×月×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加盖单位印章)反馈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修改意见。
江永县司法局
2026年10月19日










湘公网安备 4311250200000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