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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永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2023-08-18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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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永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2022年1月4日,省人民政府出台《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我县《江永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江永政函〔2016〕38号)已不能适应当前县级储备粮监管工作的需要。为适应新形势下的粮食流通变化需要,进一步做好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需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文件起草依据和过程

根据《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永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永政发〔2022〕1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

本办法由发改局起草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修改建议进行完善,县司法局做合法性审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市场公平性竞争审查,2023620日经县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三、文件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江永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八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计划、储存、动用、财务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的内容。

四、政策特点

《办法》提出,储备粮承储企业实行政策性与经营性业务分离,避免出现承储企业混同经营影响储备粮的安全管理。

《办法》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修订了承储企业法律责任条款。规定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县级储备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明确了六项监督检查职权。

《办法》加强对储备粮质量安全的管理,规定了县级储备粮各项质量指标,入库前空仓验收和出入库检验的各项管理制度。

五、新老政策差异

一是强化承储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压实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明确规定承储企业对承储的县级储备粮数量、品种、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承储企业应当具备自有仓库容量,仓储设施符合国家和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具备与省市监管信息平台对接的粮库信息化管理基础设施等六大条件。二是规定承储企业实行政策性与经营性业务分离。从根源上避免出现承储企业混同经营影响储备粮安全管理。三是明确承储企业禁止行为。规定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承储的地方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陈顶新等六大行为。四是加强储存粮食质量安全管理。规定了县级储备粮入库前空仓验收、入库必检、出库必检,在储粮食抽检的质量管理制度。五是明确建立成品粮储备。在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主城区建立不低于7天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储备。六是明确县级储备粮质量标准。规定新轮入的粮食为当年生产的新粮,各项常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并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不得将品种、生产年份和粮权不同的粮食混存。七是明确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规定了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县级储备粮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并明确了六项监督检查职权。八是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修订了承储企业法律责任条款,考虑到国务院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承储企业的相关法律责任,作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办法》没有创设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只作了指引性规定。要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对承储企业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解除合同。九是进一步明确了保管自然损耗等规定。明确保管自然损耗补贴参照新修订的《湖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湘粮调〔2021〕128号)文件标准和计算方法执行

江永县发改局    

2023年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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