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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永县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县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2021-06-04 10:28
  • 来源: 中共江永县委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江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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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县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将“切实解决执行难”列为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任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省委、市委高度重视,先后出台多份文件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64号)精神,在全县范围内营造优良信用环境,不断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关系人民群众权益保障,关系国家法律权威,关系社会和谐稳定,也是优化全县经济发展环境,推进法治江永、诚信江永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执行难也是长期制约人民法院工作开展的老大难问题,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近年来,我县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明显差距,影响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活动和司法公信力。全县各级各部门要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切实提高对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重要意义的认识,迅速行动,密切配合,到2018年年底前县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关于解决执行难的决策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协作,推动构建“县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县人民法院执行能力,全力破解执行难,努力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总体目标。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要坚持在县委统一领导下,以县人民法院为主体,全面推进县人民法院执行理念、执行模式、执行机制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职能作用,凝聚社会各方面力量,依法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到2018年底前实现“四个基本”,即: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县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县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三、责任分工

  (一)完善党政机关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制度。

  1.加强对县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领导,推动形成全社会综合治理大格局。充分发挥协调领导小组的作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县综治委员会要将各部门协助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加强督导考核工作力度。(责任部门:县委政法委、县综治办)

  2.党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把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坚决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和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要求,县纪委监委要与县人民法院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对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干预执行、阻挠执行、不配合执行工作的行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责任部门:县纪委监委)

  (二)加强联合惩戒。

  1.协助查询。

  (1)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婚姻登记、配偶、低保等信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申请执行人,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给予适当救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及时予以低保救助,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责任部门: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卫计委)

  (2)协助查询被执行人有关房产、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及相关权属登记情况,及时办理房产、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的查封、预查封和轮流查封登记。(责任部门:县国土资源局、县房产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3)协助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资金;协助查询被执行人有关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批情况,向县人民法院提供必要的经批准的规划文件和规划图纸等资料。(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协助查询被执行人纳税信息和执行线索。(责任部门: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5)协助查询被执行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许可备案审批信息,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等级及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登记信息。(责任部门:县食药工质局、县安监局)

  (6)协助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开户信息,并协助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扣划;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投保及保险理赔情况,特别是有关投资收益型保险情况,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及时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保险理赔款。(责任部门:各银行、各保险机构)

  (7)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出入证件信息、出入境记录及车辆信息;协助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协助查找、控制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责任部门: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

  2.从事市场经营活动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招投标、承揽工程;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责任部门: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食药工质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

  3.通过移动、电信、联通公司对失信执行人手机彩铃设置为“你拨打的电话被江永县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将短信发送到拨打人手机上。(责任部门: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县联通公司)

  4.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责任部门:县发改委、县科商粮经信委、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5.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1)对失信被执行人实行特殊市场交易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购买或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及不动产变更登记;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责任部门: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房产局)

  (2)对失信被执行人实行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企业资质作出限制。(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

  (3)对失信被执行人实行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限制。(责任部门:县安监局)

  (4)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使用国有和集体林地项目;限制申报林业建设项目。(责任部门:县林业局)

  6.对失信被执行人实行任职资格限制。

  (1)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村干部候选人。

  (2)限制招录(聘用)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

  (3)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将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和现役、预备役军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4)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及党员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5)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国企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部门:县人大、县政协、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县人武部、县编办、县人社局、各乡镇)

  7.对失信被执行人实行荣誉和授信限制。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评选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的前置条件。有关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予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道德模范荣誉称号应予以撤销。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要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要从严审核。(责任部门: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县妇联、团县委、县总工会、县食药工质局、人民银行江永服务部)

  8.限制出境、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限制在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及会所等高消费场所消费;限制新建、扩建房屋;限制子女入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购买银行、保险等理财产品。(责任部门: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教育局、县三千文化管理处、各银行、各保险公司)

  (三)严厉打击拒执犯罪。

  1.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依法审判,保持严厉打击拒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形成震慑效应。合理利用追究拒执罪的自诉机制,引导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程序,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责任部门:县人民法院)

  2.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害执行构成犯罪的人员,及时依法批捕,提起公诉。(责任部门:县人民检察院)

  3.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和其他妨害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及时出警,依法处置;对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决定拘留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收押;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等。(责任部门: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

  (四)加强信息公开与共享。

  1.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建立和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联网系统,建立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金融机构、社会组织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责任部门:县发改委、县人民法院、人民银行江永服务部、县民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房产局、县电子政务办)

  2.建立健全失信被执行人进入和退出机制。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电视台、新媒体平台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并向有关单位推送名单信息;符合退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条件的,及时屏蔽失信信息。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审核纠错机制,对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及时撤销失信信息。(责任部门:县委宣传部、县综治办、县人民法院、县电视台)

  3.加大信息化手段在执行工作中的应用。加快推进“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通过专网实现县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网络与公安、民政、人社、国土资源、住建、规划、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各金融机构、银联、互联网企业等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网络连接,形成网络化查找被执行人和控制财产的执行工作机制。综合运用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制度、公告悬赏制度、审计调查制度等财产查控制度,拓宽执行查控范围。(责任部门: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食药工质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司法局、各银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主要负责人和县纪委、县委政法委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人大、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人武部、县综治办、县安监局、县教育局、县林业局、原县政府法制办、县住建局、县信访局、县发改委、县人社局、县卫计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食药工质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司法局、县文明办、县妇联、团县委、县总工会、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人民银行、县房产局、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民宗文体广新局、县电视台、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县联通公司、县内各银行、县内各保险公司和各乡镇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江永县支持执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民法院,由县人民法院分管执行工作的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从县委政法委、县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抽调组成。

  (二)注重协作联动。建立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协作,积极配合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确定专门机构、专业人员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分析通报各项任务落实情况,不得以本部门、本系统内部规定为由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健全完善解决执行难问题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实现与县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接,让被执行人无处可躲,迫使履行义务。对落实联合惩戒工作不力的,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并根据情况向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处理建议。

  (三)严格工作考核。严格落实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考核中的有关要求,将协助执行工作、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情况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县综治办要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对协助执行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和追责,对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实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一票否决”制度。

  (四)狠抓队伍建设。围绕2018年底前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目标,县人民法院要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律业务培训,大力整顿和查处执行队伍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提升执行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素养。要规范执行行为,深化执行公开,严格执行流程和执行款物管理,切实整治执行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县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监督,主动向县人大报告工作,及时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和提案,保障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对执行案件及执行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确保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

  (五)加大宣传力度。宣传部门要从建设“诚信江永”的高度,加大对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妨害执行、拒执犯罪等典型案件,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强化社会舆论对失信行为的道德谴责,督促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同时要通过宣传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和认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区别,正确对待和防范市场经济中存在的各种风险,教育、引导人民群众学法、懂法、守法,凝聚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为支持县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推进法治江永建设。

附件:江永县支持执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分工

    

附件:

          江永县支持执行工作协调成员单位责任分工

  县纪委监委:与县人民法院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对有关部门及党员干部干预执行、阻挠执行、不配合执行工作的行为及时予以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县委组织部(县直工委):限制招录(聘用)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党员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候选人。

  县委宣传部:加大对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强化社会舆论对失信行为的谴责,督促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县文明办: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评选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的前置条件。有关机构及法定代表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类奖项评选。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加道德模范类奖项评选。

县妇联:家庭成员中有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参与文明家庭类评选;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先进类典型人选推荐。

  县总工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加模范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取得的相关奖项应予撤销。

  县委统战部: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个人的,不作为政协委员的推荐人选。

  县人武部: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将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的重要参考。

  县人大: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作为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

  县综治办:将此项工作纳入年终综治考评及综治责任追究内容。

  县人民法院:及时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及时依法进行审判;加强对其他成员单位关于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指导工作;牵头负责各成员单位信息库互联共享工作。

  县人民检察院:及时依法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害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县公安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在星级宾馆、饭店及会所等高消费场所消费;协助县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出入境记录及车辆信息,协助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协助查找、控制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及时依法立案侦查。

  县安监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协助查询相关企业及个人信息。

  县教育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子女入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县林业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使用国有和集体林地项目;限制申报林业建设项目。

  县法制办:督促县政府组成部门和各乡镇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和协助县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

  县住建局:协助查询被执行人有关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批情况,向县人民法院提供必要的经批准的规划文件和规划图纸等资料。将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企业资质作出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招标、承揽工程。

  县信访局:协助县人民法院办理涉执信访事项。

  县发改委: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在审批投资申请时,查询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审慎性参考。建立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金融机构、社会组织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县人社局:限制招录(聘用)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县卫计委: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申请执行人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县民政局: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婚姻登记、配偶、低保等信息,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申请执行人,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给予适当救助,对其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及时予以低保救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并限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支持。

  县财政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及机构代理活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

  县国土资源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购买或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及不动产变更登记;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

  县食药工质局: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许可备案审批信息、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登记信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药品、食品生产经营和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县交通运输局:建立健全信息数据库,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交通工程的建设招标、承揽工程,包括参与运输管理(中介组织)工作、交通工业产品认证和质量监督以及法定交通运输业务等许可办理。

  县司法局:建立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制度,并推动落实。

  县国税局:协助查询被执行人纳税信息和执行线索。在审批投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享受中央税以及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等税收(消费税、增值税、证券交易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车辆购置税、燃油税等)优惠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县地税局:协助查询被执行人纳税信息和执行线索。在审批投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享受地方税收(营业税、城建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人民银行江永服务部:协助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建立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金融机构、社会组织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县房产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购买房产;协助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查询、冻结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

  县民宗文体广新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

  县电视台:定期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发布县法院执行工作动态,宣传执行攻坚成果,营造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各乡镇: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村级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职务。

  各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开户情况,并协助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扣划。

  各保险公司: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投保及保险理赔情况,特别是有关投资收益型保险情况,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法协助县人民法院及时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保险理赔款。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鼓励全县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有关机构结合各自主管领域、业务范围、经营活动,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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