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日
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机制,根据《政府投资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永州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政府性债务进行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且以政府性资金为主体(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实施以及市属投融资公司、市属国有企业实施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涵盖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或政府性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按照中央、省有关规定管理。
采用转贷、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城乡统筹发展。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安排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施项目概算包干制,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以下基本建设程序:
(一)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含节能评估审查、招标事项核准);
(三)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图审查备案、预算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审批手续;
(四)依法招投标;
(五)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六)综合验收;
(七)结算、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八)资产移交。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概算的审批和节能审查,招标事项核准、项目专项资金申请,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审批、开展项目后评价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履行资金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职能。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决算以及有关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办理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土地转用征收及供地手续、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项目业主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市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招标投标审查备案监督、施工图审查备案、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工程验收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竣工结算备案等。
市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监督和管理等职责。
市属各投融资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工作。
第八条 以政府投资为主、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公检法司建设项目,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自行组织建设的,项目单位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经市发展改革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对专项规划、市委市政府决策等拟建的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开展前期工作,编制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适时报请市发展改革部门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年度计划是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依据,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当年不予安排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一条 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以下程序决策:
(一)市直有关部门每年10月底前提出本部门下年度投资计划申请。
(二)市发展改革部门与财政部门会商政府投资资金预算,组织评估、论证后,在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年度建议计划。
(三)年度建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根据审定结果,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照“先收尾、后续建、再新开”的时序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项目安排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经确定。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估算已经核定。
(三)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或明确。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因中央预算内投资、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建设需要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等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查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报批文本,内容和深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并对相关文本和附具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按照流程优化、审批从简的原则,简化政府投资项目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总投资4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及不涉及新增用地的改扩建、维修维护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单位编制实施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总投资400万元至1000 万元(含)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国家和省市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列为省、市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的项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的项目,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其建设投资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投资额进行控制。需审批的概算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审批,探索概算评审与初步设计评审同步安排、合并委托评审。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按照应急抢险工程相关规定执行。
(五)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款简化的审批程序,对本部门对应的审批事项作出相应的调整。
第十七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前,应当履行咨询评估程序,咨询评估意见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未经评估的项目,不予批准。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应通过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方式提出决策草案,经合法性审查,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项目不予批准的,审批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项目审批实行限时办结制。符合审批条件且所需材料齐备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总投资 5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评估评审时限为7个工作日,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评估评审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上述时间不含申请人补充修改资料延时和咨询评估、技术评审等时间。
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或者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主要材料及设备选型发生变化的,或者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需重新报批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审批推行容缺受理。审批部门受理审批事项时,主件齐全、仅缺附件的,在项目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可先予受理。项目基本符合审批条件,且无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或可能产生法律纠纷的,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可先予技术审查,但在主管部门审批之前必须补齐所有资料。
第二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通过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各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行项目一窗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公开、协同监管。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依法进行招投标,严格执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的通知》(永政办发〔2019〕17号)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所有招标采购活动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以及代建、项目法人招标等都要依法签订合同,且必须按招标采购确定的金额签订。逐步推行标准合同文本,标准合同文本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司法部门审查后实行。对国家、省已有标准合同文本的,可直接采用。严禁任何单位超概(预)算签订建设合同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补签合同。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加强风险管控。合同签订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项目单位提供由金融机构或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担保函。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确定的建设内容、标准和规模不得超过初步设计的批复。工程量清单总价不得超过概算批准的建安工程费。
第二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项目单位应根据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具备能力的项目单位也可以自行编制工程量清单。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只有因政策性调整、不可抗力因素需要且可以进行工程变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事先提出变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进行工程变更,其余情况不得进行工程变更。
初步设计批复后至项目完工前,项目内容较批复内容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单位应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重大设计变更,不再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八条 经批复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突破。因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等确需增加投资的,按照“先评估、后定责、再调整”的原则,经市人民政府审议研究后,再依据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部分分项工程投资超过批复概算但项目总投资不超过批复总概算的,或者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由项目单位自行调剂使用,可以不进行概算调整。
第二十九条 项目预算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批复、经审查备案的施工图及相关资料审核。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复的设计概算中对应的工程建设费用及其预备费之和。超概算的建设项目,在概算调整批复前不予出具预算评审报告。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30万元及以上项目预算(招标上限值)、结算、决算应进行财政投资评审。财政投资评审办法按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现场工程量现场签证制度。合同内工程量由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现场核签;如因特殊原因产生合同外工程量的,经批准后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现场核实签证:经批准后合同外工程量在5万元以内(含)的由项目单位签字认证,5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单位负责人签证后报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现场核签。单项工程变更造价在5万元至20万元(含)的,由项目单位组织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现场签证认可,主管部门不再下达变更批复;单项工程变更造价在2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的,由项目单位会同监理、设计、勘察单位会审同意后,组织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监理、设计、勘察单位进行现场会审确定,主管部门根据会审意见下达批复;单项工程变更造价在100万元以上(含)的,由项目单位组织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及相关专家举行论证会,形成意见后上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呈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意见下达批复文件。
第三十二条 严格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程序,项目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财政资金时,应同时报送用款计划、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工程中间计量书(工程进度报告)等资料。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合同中对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数额、时限及预留资金比例等事项作出具体约定。
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工程施工协议,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合同中科学确定工期,明确项目开工和竣工时间,且严格执行合同工期。无特殊情况,因中标方引起工期延误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罚,并在相关信用评价中予以扣分;擅自进行设计变更或非不可抗力因素延误进度,导致工期超期的,暂停项目单位下一年度项目审批或投资安排。
政府投资项目应依法实行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备案和固定资产移交制度,加强项目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按照代建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监管、财政等有关政府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六)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八)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七)违反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未依法依规进行招标投标或隐瞒、肢解工程以规避招标的;
(八)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招标投标的;
(九)不执行工程造价有关规定,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决定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进行工程建设的;
(十)串通施工、监理、造价等单位,虚报工程造价,损害国家利益、造成经济损失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
(十二)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严重质量事故的;
(十三)项目建成后未及时申请竣工验收,或未经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不合格、未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擅自投入使用的;
(十四)违反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有贪污、挪用行为或其他造成浪费和损失的;
(十五)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十六)其他违反有关法规及规章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勘察、设计、咨询、评估、审查单位及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设备材料供应商、造价等参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服务费用,并由相关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在媒体上予以公布;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相关服务业务的;
(二)相关服务成果弄虚作假、严重失实的;
(三)服务成果质量低劣、存在错误失误、深度不够、缺项漏项等过失,造成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超概算的;
(四)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导致概算失实,审核造价误差过大、验收结果有误的;
(五)因履职不到位造成项目超概算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县区(管理区、永州经开区)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之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