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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永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2026-04-29 15:19
  • 来源: 江永县财政局
  • 发布机构:江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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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永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25〕15号)和近年来相关巡视巡察提出问题整改要求,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购买内容、采购程序、绩效管理等方面工作,我局起草了《江永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和主要条款说明

江永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通知》共分个章节:

(一)、严格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约束

遵循原则,从紧编制预算。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零为基、以事定费、以效促用、公开择优、诚实信用、防范风险原则,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不得将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未安排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对先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再申请预算的项目不予安排经费。

明确边界,从严审核把关。严格审核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坚决杜绝“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行为。单位自身有人力物力等条件履行的职责,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除大型综合性规划、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项目外,单位一般性规划、方案编制和课题研究项目原则上不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大力压减政府购买履职辅助性服务支出,档案整理、咨询服务等原则上不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确需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单位应提供项目实施必要性的相关资料,并参与负责部分工作。

(二)明确政府购买服务主体界定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以及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规定,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明确购买主体。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执行(见附件1)。

界定承接主体。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纳入事业编制管理且经费完全或主要由财政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确因能力不足等原因,暂时难以满足自身履职所需服务以及公共服务需求的,可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购买相关服务。

(三)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统筹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按照分级统筹、有机整合的原则加强审批管理。

加强项目审核。县财政部门依据项目支出进行预算审核,重点审核是否符合指导性目录规定、是否属于负面清单内事项、项目的资金需求是否超出标准、是否以政府购买服务代替部门自身的必要履职等;监管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组织购买主体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工作。

加强统筹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负责审核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预算,并统一汇总报送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计划。

县数据局、县司法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发改局等统筹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统筹管理全县各单位购买信息化服务、法律服务、后勤服务以及规划纲要和重点专项规划编制服务项目。

(四)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审批流程

明确审核程序。购买主体要在每年10月底前分别向县财政部门和各统筹管理部门报送下一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根据各部门审核意见,对计划进行修改完善后,呈报县政府审批。其中:10万元(含)至30万元项目由分管副县长审批;30万元(含)至50万元项目由常务副县长审批;50万元(含)至100万元项目由县长审批;100万元(含)以上项目报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审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得化整为零报批,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或直接进行政府采购。

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经县政府审批通过后,各购买主体要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预算表(见附件2),同步编报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随部门预算一并上报,作为编制部门支出预算的参考依据。

政府购买服务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或紧急突发项目需要增加的,可即时按上述程序报送审批。

落实采购制度。县财政部门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预算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由购买主体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购买主体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要填写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审批表(见附件3),由县财政部门对项目的资金需求规模、资金来源以及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和备案。其中,1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类服务项目需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算评审;非工程类服务项目,由购买主体根据相关取费政策合理测算所需资金。

(五)严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和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和内容严格按照《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通用指导性目录》和“省级部门制定的政府购买服务部门指导性目录”执行。政府购买服务具体采用指导性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

准入类事项。指导性目录内事项属于准入类事项,具体可以分为A类公共服务类事项和B类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类事项。A类公共服务类事项具体包含公共安全、教育、就业等直接受益对象为社会公众的公共服务。对于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可以开展政府购买服务。B类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类事项是指直接受益对象为政府自身的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应进行从严控制。购买主体应谨慎选择履职辅助性服务类事项的购买,充分发挥岗位人员作用,坚决遏制将本应由自身完成的本职工作交给第三方承担的“懒政怠政”行为。

禁止类事项。对于禁止类事项采用“负面清单”管理。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①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②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③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④融资行为;⑤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⑥财政没有安排预算的服务事项;⑦现有人员配备、物资设备足以保障履职到位的事项;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政府购买服务只能买“事”、不能买“人”,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向个人购买服务,仅限于确实适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且由个人承接的情形;聘用编制外人员、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设置公益性岗位,应依法依规操作。对于此前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的问题,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整改。

(六)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

购买主体要建立“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评价”全周期绩效管理制度,强化“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刚性约束。事前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在项目立项、预算编报前应当设定绩效目标,并向财政部门备案。事中对合同履行、绩效目标实施等强化运行监控,发现偏离目标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事后实施绩效评价,形成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自评报告(见附件4),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严肃追究违法违纪行为

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其他政府购买服务参与方在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存在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财政部门、购买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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