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森林防火区和加强森林火源管理
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当前我县已经进入森林防火防护期,野外火源管控难度大、森林火灾风险隐患多,森林防火形势严峻,为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特划定重点森林防火区和一般森林防火区加强森林火源管理。
二、起草依据和过程
(一)根据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永州市森林火源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划定重点森林防火区和一般森林防火区加强森林火源管理,特起草《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森林防火区和加强森林火源管理的通告》。
(二)该文件由县林业局起草,提交江永县司法局合法性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性审查,呈请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区分森林防火区: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风景名胜区、重要军事设施、革命纪念地和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大面积天然林、公益林、集体经济林区划定为江永县重点森林防火区;其他范围划定为一般森林防火区。
(二)明确森林防火区域:全县境内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3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确定防火期:重点森林防火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一般森林防火区在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森林防火期内防火。
(四)制定森林防火区用火审批程序:
1、重点森林防火区内的村(居)民应当确保生活用火安全。禁止外来人员携带火种火源进入。禁止野外用火,确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造林抚育、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需用火的,填写江永县重点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表,逐级报村(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局、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批准。乡镇人民政府填写江永县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报备表报县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2、一般森林防火区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野外用火。确因特殊情况需用火的,填写江永县一般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表,逐级报村(社区)、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乡镇人民政府填写江永县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报备表报县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五)责任追究: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森林防火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永州市森林火源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永县林业局
2024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