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见》制定背景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今年我县铺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各项工作。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但我县目前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还缺乏相应的政策文件。为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县产权改革办制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供各镇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参考。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县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
《意见》所指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是在县农业部门备案并取得了村集体经济组织证书或是已到县农业部门备案且准备申请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主要内容
《意见》包括:认定原则、成员登记基准日的确定、成员资格的取得方式、成员资格的确认、成员的认定程序和其他有关规定等 6 个部分。其中主要内容有五方面: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应遵循的原则
成员身份的确认要遵循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等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作出的贡献等因素,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合法权益。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基准日的确定
登记基准日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应与农村集体
产权制度改革基准日(以下简称改革基准日)一致,建议以
农业部确定的清产核资登记时点,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作为成员登记基准日和改革基准日。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
2、法定取得。
3、程序取得。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
《意见》对应当认定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决定是否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等情形给出了详细的意见。
(五)成员的认定程序
1、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调查小组,开展成员调查摸底。
2、制定成员管理办法,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公示。
3、开展成员资格认定工作,形成初步结果,公示,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编制成员清册,公示,上报市农业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备案。
(六)成员资格界定的其他有关规定
《意见》对其他未规定的情形,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户代表会议依照法定程序讨论决定。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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