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规定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全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现就依法严厉打击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报备。境外、省外和有疫情发生地入永返永人员未按照规定在“永防码”、村组(社区)报备。
二、拒不落实公共场所疫情防控规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和室内密闭场所,拒不按规定佩戴口罩、扫场所码、亮码、测体温。
三、违规聚集。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组织和参加群体性聚集活动;违规出入人员密集公共场所。
四、未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或者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或者伪造核酸检测、健康码、行程码等信息证明,逃避正常防疫检查;或者故意扰乱防疫秩序。
五、拒不服从防控管理。有高中风险地区旅居史、被判定为密接和次密接以及涉疫场所暴露人员,不按规定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健康监测;封控、封闭小区居民违反防疫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红、黄码人员,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导致新型冠状病毒传播。
六、拒不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疫情流行病学调查、检查工作。瞒报、谎报病情、就诊史、旅居史、接触史、行程轨迹等信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拒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经过疫情防控卡点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或逃避卡点工作人员防疫检查;拒不服从隔离医学观察管理规定,擅自外出或串门。
七、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平台散布,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依然散布和传播。
八、未按规定接诊或售药。违规售卖止咳药、退热药、抗病毒药和抗菌药;违规接诊、收治发热患者。
九、未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单位、经营场所未按照规定落实人员定期核酸检测、扫场所码、亮码、查验核酸检测证明、体温检测、无码人员登记、发现红黄码人员报告、设施环境通风消毒等疫情防控措施,或者违规擅自开放、登记、变相经营。
十、其他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0746-110。
永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