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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2021-01-13 11:29
  • 来源: 县城管执法局
  • 发布机构:江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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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序号 公开事项 事项类型 申请材料 申请流程 法定依据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1 城镇燃气管理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政务服务事项 1.《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表》;
2.县(市)燃气主管部门上报文件 ;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验资报告或工商预登记执照注册资金(含所有附件);
5.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6.法定代表人,经理,技术、财务(瓶装燃气企业专职会计人员)、安全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7.燃气企业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简历、职称证书和毕业证,具有相应从事燃气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相应职称;
8.与气源供应单位签订的用(供)气协议书或意向书;
9.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技术、财务(瓶装燃气企业专职会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含安全负责人)、作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社保证明。


1.提交申请;
2.查验申请人,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条件,不符合就不予受理,符合条件及时受理;
3.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4.分管负责人复审并提出意见;
5.主管局领导审批,符合准予许可,不符合不予许可。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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