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环罚(江永)字〔2026〕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江永县桃川镇第二环保砖厂(个人独资)
投资人:王贞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5MA4L18QH5X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桃川镇建安亭村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2月11日,我局对江永县桃川镇第二环保砖厂进行现场核实,发现你砖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砖厂在2021年装了脱硫设施后把以前70米高的老烟囱用砖砌墙进行封堵,封堵墙老化开裂出现裂缝,导致未经脱硫处理的烟气从裂缝外溢到废弃的老烟囱中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投资人王贞国、现场负责人朱治理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24日;提供单位:江永县桃川镇第二环保砖厂;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证据名称:工商营业执照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1日;提供单位:江永县桃川镇第二环保砖厂;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证据名称:《现场监察记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11月24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涉嫌未集中收集处理、未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违法事实。
4.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12月11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涉嫌未集中收集处理、未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违法事实。
5.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王贞国1份;作出时间:2025年11月24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过程和事实。
6.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朱治理1份;作出时间:2025年12月11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过程和事实。
6.证据名称:现场照片2张;作出时间:2025年11月24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砖厂烟气从废气排放口排出的情形和事实。
江永县桃川镇第二环保砖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3月27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罚(江永)告字〔2026〕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规定,即罚款金额=[10%+(0%+0%+0%+0%+0%)×(1-10%)]×20万元=20000元。经核算,我局决定对江永县桃川镇第二环保砖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进行填报信息,并由省厅统一提供的湖南公众服务平台扫码完成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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