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信息抽样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县2家经营户,现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永县鹏泰百货超市
根据2025年12月1日我局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工作中,委托深圳市金阅检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江永县鹏泰百货超市销售的“姜”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项目铅(以Pb计)(mg/kg)的标准指标为≤0.2,实测值为0.691,不符合GB 5009.12-2023(第二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的要求;其中“香蕉”检验项目噻虫嗪(mg/kg)的标准指标为≤0.02,实测值为0.052,检验项目噻虫胺(mg/kg)的标准指标为≤0.02,实测值为0.11,不符合GB 23200.3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噻虫嗪及其代谢物噻虫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江永县鹏泰百货超市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采购、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附件2: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序号1,我局于2026年2月3日对江永县鹏泰百货超市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书编号为江永市监不罚〔2026〕1号。
二、江永县菜小鲜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根据2025年12月1日我局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工作中,委托深圳市金阅检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江永县菜小鲜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姜”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项目铅(以Pb计)(mg/kg)的标准指标为≤0.2,实测值为0.859,不符合GB 5009.12-2023(第二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江永县菜小鲜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采购、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附件2: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序号1,我局于2026年2月3日对江永县菜小鲜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书编号为江永市监不罚〔2026〕2号。
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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