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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低保等特殊困难群体丧葬补助金制度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26-06-17 10:55
  • 来源: 江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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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江永县财政

关于建立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低保等

特殊困难群体丧葬补助金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直各单位,省、市驻江永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增进民生福祉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低保等特殊困难群体丧葬补助金制度的通知》(湘人社函〔2026〕34号)和《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永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江永政发20218号)精神,建立江永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低保等特殊困难群体丧葬补助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在《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永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江永政发20218号)基础上,自2026年1月1日起,在全建立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低保等特殊困难群体丧葬补助金制度。

二、补助范围

参加江永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死亡,死亡当年属于重度残疾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特殊困难群体身份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三、补助标准

特殊困难群体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每人1200元。

四、申领条件

(一)特殊困难群体参保人员死亡后,申领人应在其死亡之日起1个月内及时到乡镇社保专干或各村(社区)委员会填表申办丧葬补助金,各乡镇社保专干于1个月内上报死亡人员名单暂停养老金发放,并2个月内到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办理死亡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

(二)特殊困难群体参保人员死亡后,同时符合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丧葬补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特殊困难群体丧葬补助等丧葬补助条件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领取,不得重复领取。

(三)死亡的待遇领取人员存在多领养老金的,需先行退回多领资金,或同意由经办机构在丧葬补助金中抵扣。

五、办理程序

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1个月内,持死亡证明材料、特殊困难群体身份证、户口本及社保卡等材料,到乡镇社保专干或各村(社区)委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填报丧葬补助金申领表(见附表)。各乡镇社保专干于2个月内汇总统一上报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后,次月底前发放到位。江永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可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审核有效身份信息、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共享核验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死亡日期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日期为准。

六、资金渠道

特殊困难群体丧葬补助金由省与市县按照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办法分担,具体比例为省级承担80%、县级承担20%,列入县级年度预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丧葬补助金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七、工作要求

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特殊困难群体丧葬补助金制度,关系我特殊困难人员切身利益,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将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地落实。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部门协同,细化相关措施,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要切实履行丧葬补助金的监管职责,健全内控和基金稽核制度,做到规范有序、公开透明。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江永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低保等特殊困难群体丧葬补助金申领表

                                                    江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永县财政局

                                                                                         2026年6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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