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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50003/2023-26977 发文日期: 2023-11-06 发布机构: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JYDR—2023—00007 信息时效性: 待评估 文号 :
江永政发〔2023〕13号 关于印发《江永县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2023-11-06 09:54
  • 来源: 县政府办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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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DR—202300007



江永政发〔202313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永县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江永县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县人民政府2023年第2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日

江永县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房地产业为我县支柱产业,形势不容乐观。为进一步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实行购房补贴。本措施有效期内在江永县范围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和非住宅),签订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并缴纳契税的,住宅、非住宅统一按契税100%返还至购房业主。

二、切实解决业主子女入学问题。在义务教育阶段,根据招生政策及学位情况,购房人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或不动产证可申请子女就近入学,教育部门根据辖区的人口分布等情况,按道路和住宅小区的边界等调整义务教育招生辖区,学校学位不足时,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金融机构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首套房贷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房地产企业,贷款银行对符合展期条件的房地产企业经企业申请可予以展期支持,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做到应展尽展。对部分困难的开发企业,鼓励金融机构与企业协商调整还款方式。支持企业新增开发贷款,做到可贷尽贷。对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各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各行政策适当调整贷款利率,降息减费,做到能降尽降。

四、加大税收支持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规定申请延期纳税申报。对于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统一下调至10%。对于纳税信用等级好、管理规范的房地产企业,税务部门依法受理审批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确保税收优惠应享尽享。

五、完善公共配套和基础设施。根据江永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完善房地产项目周边交通、教育、医疗等公共配套和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完善、功能齐全,满足业主的入住条件。

六、容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不低于50%土地出让金后,相关职能部门可容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在完成规划条件核实、竣工验收并缴清相关费用后,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七、实行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通过部门协同、强化监管、信息共享等方式,缩短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从竣工验收到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及转移登记全过程时限努力构建行之有效、可复制的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模式。

八、优化预售资金监管政策。适当放宽预售资金解控比例,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良好、开发项目销售资金全额归集、申请资金保证用于项目建设的前提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额度可在原规定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因商品房销售进度不理想,监管账户内资金未达到项目监管额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确需使用预售资金支付本项目工程建设费用的,可以向住建部门提出书面用款申请,经审核后,启动应急用款方式支付资金。在满足相关税费、农民工工资保障和备案价格要求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实行少量工程款抵购房款。

九、打击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针对未批先售、虚假宣传、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以上措施自2023年7月27日起,至2024年7月26有效期壹年。在有效期内签订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如遇退房应当退还享受的相应补贴。实施期间,若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按照国家、省市的政策执行。

附件:1.江永县购买新建商品房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2.江永县购买新建商品房财政补贴申请表


附件1

江永县购买新建商品房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江永县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中针对购买我县新建商品房契税减免财政补贴的申领和发放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实施时间与补贴对象:2023727日至20247月26日期间在江永县城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购房人。

二、补贴条件:同时满足下列三项条件的购房人,可享受购房契税财政补贴

1.仅限于购买江永城区通过公开招拍挂取得的国有土地及已获得预售许可的新建的商品房。

2.办理了网签备案并缴纳契税。

3.网签备案且缴纳契税的时间必须在2023727日至20247月26日期间。

三、补贴方式:先缴后补,购房补贴由住建会同税务部门联合审核完后,报县财政统一支付至购房业主

四、申请购房财政补贴需提交的资料

1.《江永县城区新建商品住房财政补贴申请表》(原件)

2.购房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3.购房人已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核原件,收复印件)

4.契税完税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5.购房人银行帐号(复印件)

五、办理方式

1.坚持便民便利原则。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2.设置便民服务专窗。县住建局在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窗口设置购房财政补贴服务专窗,由项目销售方统一汇总,递交申领购房财政补贴所需资料到服务专窗,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在政策有效期由县财政补贴资金转入购房人银行账户。

六、其他事项

1.在《江永县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前,已网签或备案的,不享受补贴;已网签或备案的,在实施期间,通过退签、撤销备案重新签约备案的不予补贴。

2.提交购房财政补贴申请资料截止时间20247月26,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购房财政补贴权利,有关部门不再受理。

3.购买商品房因特殊原因需退房退税的,由县税务局核对其是否享受购房财政补贴政策,已享受补贴政策的必须先退还已领取的购房财政补贴,凭相关退款证明才能办理退房、退税手续。

七、责任追究

对不如实申报,擅自更改有效证件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财政补贴资金,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追缴已领取的购房财政补贴。


附件2

       江永县新建商品房财政补贴申请表

购房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出售方(开发企业)

项目名称

楼 栋 号

建筑面积()

合同网签时间

合同备案时间

合同编号

缴纳契税时间

实缴契税金额(元)

契税完税证号

申请财政补贴金额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银行卡开户名(购房人)

开 户 银 行

银 行 账 号

个人承诺

本人已知晓购买江永县城区新建商品房申请财政补贴条件,并承诺填写的内容和提交的资料信息真实有效,否则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购房人签名:                                     年    月    日

税务部门意见

        经办人:                          (公 章)

                                           年    月    日                        

住建部门意见

        经办人:                          (公 章)

                                           年    月    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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