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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50003/2023-26668 发文日期: 2023-09-01 发布机构: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信息时效性: 待评估 文号 :
江永政发〔2023〕10号 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
  • 2023-09-01 09:40
  • 来源: 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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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政发〔202310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所有林区及距林区边缘100米范围以内区域。

三、禁火内容:严禁带火种上山;严禁造林炼山;严禁烧荒、烧田埂、烧稻草、烧草木灰;严禁在林区内和林缘边乱丢烟头、烧烤野炊、烧蜂窝;严禁祭祀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鞭炮;严禁放“孔明灯”等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林区违规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害、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野外用火的,按程序报批。

四、国庆节、元旦、春节、清明节和连续高火险等级天气为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期间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违者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在高火险天气,各相关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领导坐班制度、日常巡查制度和每日火情零报告制度。各乡镇场要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防火部位和容易发生火灾的区域加强巡护巡查,全面排查火灾隐患。尤其是在进山路口、重点林区、坟墓集中地段、林缘边与居民区交界处等重点区域落实好火源管控措施,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六、对违规野外用火的,一律依法处理。情节较轻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森林公安机关根据《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罚款或治安拘留;造成损失的,依法责令肇事者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公职人员在场不予以制止的,一律问责;违规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一律严肃查处,同时追究行政责任。

七、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并积极监督举报,一旦发生火情,请立即报告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政府。县森林火警电话:119,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746-5723773,县林业局电话:0746-5722481。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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