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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50003/2022-24823 发文日期: 2021-08-08 发布机构: 江永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江永政发〔2021〕22号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叶收购市场专卖管理通告
  • 2021-08-08 15:58
  • 来源: 江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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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烟叶收购市场专卖管理通告

江永政发〔202122

JYDR—202100007


为加强全县烟叶收购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收购秩序,做好烟叶收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加强我县烟叶收购市场专卖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叶收购市场实行专卖管理。烟叶是国家烟草专卖品,烟农生产的烟叶由县烟草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统一收购和调拨,未经委托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二、对在本县境内抢购、套购烟叶的二道贩子进行坚决打击。依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擅自收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处以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非法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三、严禁无证运输烟叶。依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非法运输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处以非法运输烟叶价值的20%以上50%以下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叶和违法所得。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坚决取缔烟叶、烟丝非法交易市场,严厉打击非法加工生产烟丝窝点。依据《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五十三条规定,非法进行烟叶、烟丝销售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金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叶、烟丝公开销毁。对非法加工烟丝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非法加工的烟丝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并将非法加工的烟丝公开销毁。

五、严禁烟农跨区域交售烟叶。烟叶由县烟草公司依法收购,烟叶实行入户预检,按标准预约定点收购,烟农凭预约单和《烟叶种植收购合同》到指定的收购站(点)交售已预检的烟叶。对违反收购合同规定在站外交易,跨乡(镇)交易,将烟叶出售给烟贩子或外县收购站点的,一经发现追回政府和烟草部门为烟农提供的各项烤烟生产投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从严整治烟叶收购市场。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交警、烟草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积极维护烟叶收购秩序,加强烟叶市场专卖管理,杜绝烟叶外流。对插手收购、强买强卖、扰乱收购秩序、侵害烟农合法权益的不法分子,依法给予严厉打击。对屡查屡犯者要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对检举、揭发、协助查处无证运输或违法收购烟叶,经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鉴定,有使用价值的,按罚没收入的15%奖励给举报人,每次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县烟草局举报电话:0746-5727056,13874625165;县烤烟办举报电话:0746-5722541,18974606166)。

本通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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