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50003/2019-18093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江永县人民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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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江永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使用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部门及应用服务主体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与利用,提高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和网络化服务水平,避免重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基础测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湖南省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办法》《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部际协调工作组2016-2018年任务分工》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江永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字江永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管理、维护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数字江永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采用市县一体化模式,依托数字永州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搭建,是一个面向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公众用户的开放式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具有唯一性、权威性和公共性。平台分为基础版、政务版和公众版,其中公众版面向社会公众,政务版重点针对政府、行业部门的需求;基础版又称为涉密版,面向对绝对精度有严格要求的专业用户。平台由数据资源、软件、硬件支撑环境等构成,全县各级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
第四条 公开和共享地理空间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坚持“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的原则,确保公开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数字江永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行维护、数据更新和应用推广等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管理与更新维护,并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提交给地理信息脱密部门处理;
(二)负责公共服务平台地理信息数据资源目录和服务列表的编制,并每年更新发布一次;
(三)负责审批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以及接入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申请;
(四)负责全县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
(五)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在全县的推广应用工作;
(六)负责结合数字江永建设的要求对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进行考评。
第六条 拥有或使用本县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的单位负责提供本单位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更新;
(二)负责对本单位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设定共享权限,并审批使用本单位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申请;
(三)积极参与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推广。
第七条 县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保密指导与监督检查,避免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在建设、运行过程中发生泄密事件。
第八条 县财政局、县发改局等部门应加强用于地理信息数据及相关应用系统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审查工作,确保数字江永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是全县共用的、唯一的地理信息公共平台,避免重复投入与建设。
第九条 县财政局要将基础地理信息更新和平台日常运行维护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全县基础地理信息更新、政务平台维护和推广应用工作,保障平台长效运行。
第三章 服务内容与方式
第十条 数字江永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是全县权威的、唯一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所有共享地理信息数据均纳入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统一发布、共享、交换与管理,政府其他部门、事业单位不进行类似平台的开发建设。
第十一条 地理信息数据均以服务形式通过江永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可直接向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提供权威、可靠、适时更新的地理信息在线服务;也可向各用户提供标准服务接口,支持其基于江永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专业应用系统的开发工作。
第十二条 地理信息服务的提供方式分为网络在线方式、服务器托管方式以及专网专线方式。
(一)网络在线提供服务的方式为基于自然资源系统内网(涉密网)、电子政务外网及互联网(非涉密网)提供地理信息服务的方式。
(二)服务器托管提供服务的方式为将江永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内容封装在服务器中,托管在用户的应用环境下的方式。
(三)专网专线提供服务的方式为通过专网专线提供基础版涉密地理信息数据服务。
第十三条 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需使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县自然资源局审核批准后,根据权限提供无偿接入服务;其它企业单位需使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县自然资源局审核批准后,由平台运维机构提供有偿接入服务。
第四章 数据更新与管理
第十四条 数字江永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地理信息数据资源分为四个层次,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
(一)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内容包括数字线划图、数字正射影像、数字高程模型、三维模型、地名地址等数据,是数字江永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基础。数据为涉密数据,运行于涉密网络(自然资源系统内网)。
(二)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县自然资源局交地理信息脱密部门处理,并删除控制点、管线、地貌等要素以及相关敏感属性信息形成的数据子集。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电子政务外网。
(三)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按照一定标准规范将业务数据进行空间化形成的用于共享的地理信息资源。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电子政务外网。
(四)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是通过对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中的相关敏感信息进一步处理后形成的数据。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国际互联网。
第十五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县自然资源局集中建库并统一管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库由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分别建库,进行分布式管理,没有条件的部门可以将建设好的数据交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建库托管;公众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集中建库管理。
第十六条 地理信息数据采集更新工作应由有合法资质单位实施,数据更新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并符合相关采集标准和质量要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统一按照《数字永州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采集更新。
第十七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
(一)全县所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全部纳入数字江永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管理,以充分保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源的一致性。
(二)县自然资源局应及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并将年度计划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其他部门、事业单位不再对未纳入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的同类项目立项和财政性投资。
(三)实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定期更新制度。县自然资源局每年开展一次辖区内道路、行政区划等重要要素更新以及城镇1:500地形图和地名地址数据更新,每3-5年开展一次覆盖全县域的优于0.2米分辨率的航空或遥感影像数据获取和正射影像图更新,并根据需求相应地开展1:2000数字线划图、数字高程模型、三维景观模型数据的采集、更新工作。
(四)县自然资源局应及时将更新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汇交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成公众地理信息更新和发布。
第十八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统一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更新周期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相同。
第十九条 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和管理。
(一)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政府各部门按照“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权威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的原则进行数据采集和更新。县政府各级各部门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与工作要求,对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开展更新,并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对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进行发布,实现全县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整合利用。
(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空间位置的保密处理统一由县自然资源局交地理信息数据脱密部门处理,数据业务内容的保密处理工作应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由提供数据的部门或单位负责。
(三)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应每年更新一次。
第二十条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和管理。
(一)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更新,更新周期分别与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保持同步。
(二)公众地理新数据集更新完毕后应及时汇交县自然资源。
第二十一条 在本管理办法实施前立项生产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组织实施单位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汇交给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进行管理与更新维护。
第二十二条 各类数据库被更新后应该形成历史版本数据库完整保留,保证数据可追溯、查询、比对。
第五章 数据共享与交换
第二十三条 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必须按照《数字永州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中有关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的规定,及时将所属的且符合发布要求的地理信息数据通过数字江永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发布、共享与交换。
第二十四条 根据“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的原则,各级各单位提供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应当合法、准确与规范。数据提供方不因所提供数据本身的瑕疵而对使用方造成的任何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应通过公共服务平台或门户网站公布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服务列表、用户权限及共享途径等事项,供需求者了解、查询。
第二十六条 全县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公众可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在权限范围内共享相应的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七条 以下地理信息数据不得在电子政务外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
(一)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二)空间位置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业务内容未经数据提供部门或单位保密处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
(三)未对敏感信息进行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八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为国家秘密信息,只限于通过部署在涉密网上的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给政府部门共享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使用环境与互联网物理隔离。政府部门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严格按照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法定审批程序执行。在公共服务平台运行初期,对尚未接入内网且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迫切需求的单位,可采用服务器托管和点对点专线方式进行数据共享。确实需要离线拷贝的,需报经县政府批准同意。
第二十九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经电子政务外网等网络在公共服务平台上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作为一般电子政务应用,在使用过程中须保证使用环境与互联网逻辑隔离。各部门可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在权限范围内共享使用公共基础地理信息和其他部门相关专题信息。
第三十条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经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经互联网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企业、公众使用。
第三十一条 平台数据共享与交换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第六章 平台应用与维护
第三十二条 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涉及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理信息系统和公众服务信息系统应调用公共服务平台的地理信息数据,不得重复投入,也不得单独进行类似平台的开发建设;其中地理信息子系统的开发建设应由合法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已建成的系统,由所属单位通过改造将地理信息数据统一到公共服务平台上来,以实现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一致,避免矛盾与重复建设。平台运维部门应做好相应的技术支持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应成立或指定专门的机构对平台进行运维更新,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外服务标准,按规定做好平台运行维护、数据集成管理及技术支持培训等工作。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要定期对共享数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修正。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电子政务外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二)在电子政务外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空间位置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且业务内容未经数据提供部门或单位保密处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
(三)在政务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未对敏感信息进行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的;
(四)擅自向国(境)外提供未公开的基础地理信息或在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涉密、敏感数据的;
(五)擅自将通过离线拷贝共享的涉密地理信息数据用于申请用途之外的工作或复制、转让或者转借调用给他人。
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自然资源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向其共享地理信息数据;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范围提供、发布地理信息数据,影响共享的;
(二)未按规定周期组织采集、更新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
(三)在批准或者核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地理信息采集及相关应用系统建设立项前,未征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意见或进行重复投入、重复建设的;
(四)未按国家、省、市统一的标准规范进行地理信息应用系统建设,数据无法共享使用的;
(五)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地理信息应用系统建设项目,立项前未征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
(六)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用系统建设方案未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县自然资源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组织采集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做好平台运行维护工作,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致使地理信息数据丢失、损坏或失去应用效能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应用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报县政府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意见重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