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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4311250003/2019-01275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文号 : |
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及省、市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防控非洲猪瘟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要求,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病害猪肉、有毒有害肉、注水肉、未经检疫检验合格肉等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县所有生猪必须在潇浦镇市场服务中心定点屠宰场和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屠宰点屠宰(农村地区自宰自食的生猪除外)。
二、严禁未取得资质的屠宰场(点)屠宰生猪。
三、严禁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上市流通和交易。
四、严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产品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五、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公安局等单位应相互配合,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生猪屠宰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牵头打击无证屠宰、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生猪产品进入流通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采购、经营无合法来源的生猪产品等违法行为。县公安局配合开展生猪及其产品行政执法工作,及时查处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行为,维护执法秩序;对涉嫌犯罪的,依法严厉打击。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管理和指导屠宰企业的升级改造。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生猪屠宰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和打击私屠滥宰行为。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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